《經濟聯合組織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是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86年03月31日發布,1986年03月31日生效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經濟聯合組織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發布日期:1986年03月31日
- 生效日期:1986年03月31日
- 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介紹
【發布文號】(86)工商80號
【發布日期】1986-03-31
【生效日期】1986-03-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經濟聯合組織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86)工商80號
第一條
半緊密型經濟聯合組織,聯合各方在聯合經營業務範圍內,依據契約、協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連帶責任的經濟組織。
第二條
緊密型經濟聯合組織,經核准發給營業執照;未形成經濟實體的半緊密型經濟聯合組織,根據其契約、協定的期限,經核准發給註明有效期限的營業執照。
第三條
(一) 聯合成員共同簽署的申請登記書;
(二) 參加聯合的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
(三) 經過論證的由聯合成員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 經濟聯合組織所在地政府授權部門的批准檔案;
(五) 聯合成員一致同意的章程;
(六) 由聯合成員各自的財務部門出具的投資證明或承擔連帶責任的證明文
件以及財政機關、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七) 經濟聯合組織申請經營國家有特殊規定的行業,還應提交有關主管部門的專項批准證件。
第四條
(一) 名稱和地址;
(二) 經營宗旨;
(三) 聯合成員的名稱及其經濟性質;
(四) 聯合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
(五) 聯合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六) 利潤分配和承擔連帶經濟責任的具體方案;
(七) 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八) 參加和退出的條件及程式;
(九) 組織管理機構的產生、形式和職權,決策程式,主要負責人姓名及任期;
(十) 章程修改的程式;
(十一) 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