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行業協會商會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最佳化行業協會布局,突出我市產業優勢,支持在支柱產業、重點產業、新興產業建立行業協會,推動行業協會、商會(以下統稱行業協會)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行業協會開展會員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協調利益、化解矛盾的積極作用,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7〕36號、《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民政部令第23號)《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培育和發展行業協會的指導意見》(雲政辦發〔2006〕5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洱市行業協會商會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 突出:我市產業優勢
  • 支持:在支柱產業
  • 發揮:行業協會開展會員服務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業協會,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由同一行業經濟組織、科研單位或者執業人員自願組成的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政府、非營利性質的社會自律組織。
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行業協會。
第三條行業協會實行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雙重管理的制度。
第四條市民政局是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是業務範圍內行業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第五條成立行業協會,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
第六條行業協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行業協會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七條現職公務員不得在行業協會兼任領導職務,確需兼任的按有關規定審批;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得兼任行業協會的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其分支機構負責人等領導職務。
第八條成立行業協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0個以上的同行業經濟組織、科研單位或者50個以上的同行執業人員,同行業企業入會比例達到50%以上;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名稱為普洱市××行業(產業)協會(聯合會)或由執業人員組成的普洱市××協會;組織機構單設,不與政府部門工作機構合署辦公,不占用行政或事業編制;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有3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
(六)有行業協會的《章程》和《行規行約》;
(七)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九條申請籌備行業協會,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籌備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檔案;
(三)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和《行規行約草案》
第十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辦法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不批准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准籌備:
(一)有依據證明申請籌備的行業協會的宗旨、業務範圍不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範圍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業協會,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條籌備成立的行業協會,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行規行約,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是行業協會的會長(理事長);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已經兼任幾個社團法定代表人的,只能保留一個。
第十三條社會團體的章程範本適用於行業協會。
第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行業協會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檔案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行規行約已經制定的行業協會,準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動資金;
(六)業務主管單位。
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行業協會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並將印章式樣和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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