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部轉發《國家統計局關於經濟聯合組織統計方法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勞動人事部轉發<國家統計局關於經濟聯合組織統計方法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是勞動人事部1986年5月10日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人事部轉發《國家統計局關於經濟聯合組織統計方法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布時間:1986年5月10日
  • 發布單位:勞動人事部
  • 所屬類型:國家法律法規
  • 暫行辦法:國家統計局關於經濟聯合組織統計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勞動人事部轉發《國家統計局關於經濟聯合組織統計方法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1986年5月10日,勞動人事部
為了使勞動統計工作適應經濟改革的需要,及時反映與分析橫向經濟聯合組織的發展及其經濟活動情況,現將《國家統計局關於經濟聯合組織統計方法的暫行辦法》轉發給你們,望參照執行。

具體內容

附:國家統計局關於經濟聯合組織統計方法的暫行辦法
為了反映與分析橫向經濟聯合組織的發展及其經濟活動情況,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凡經所在地政府授權部門批准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由企業、事業單位聯合組成的公司、總廠或其他經濟聯合組織,均須按本暫行辦法填報統計報表。
二、實行統一核算的緊密的經濟聯合組織是統計報表填報的基層單位,應按照國家統計制度規定,編報生產、建設、物資、勞動、財務、成本等有關各項統計資料,報送所在地業務主管部門和政府統計部門。
三、不實行統一核算的非緊密的經濟聯合組織所屬的各獨立核算企業、事業單位,都是統計報表填報的基層單位。這些基層單位要按國家統計制度規定,編報生產、建設、物資、勞動、財務、成本等有關各項統計資料,報送所在地業務主管部門和政府統計部門,同時報送經濟聯合組織。
四、經濟聯合組織應按計畫口徑或協定規定,按所屬地區調整企業、事業單位有關統計數字,報送所在地的業務主管部門和政府統計部門,同時抄送參加本聯合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所屬地的業務主管部門和政府統計部門。
五、經濟聯合組織的各企業、事業單位聯合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或更新改造項目,應以主辦聯合投資的單位為統計報表填報的基層單位,編報整個基建項目或更新改造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的全部資料。在報送項目或單位所在地的主管部門和政府統計部門的同時,抄送參加聯合投資單位所屬地的主管部門和政府統計部門。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根據經濟聯合組織報來的有關統計資料,增加本地參加外地經濟聯合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的有關統計數字,扣除外地參加本地經濟聯合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不扣除中央企業)的有關統計數字,計算本地區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有關統計指標,同時報國家統計局,作為國家統計局按所屬地區原則編制分地區統計資料的依據。
七、關於經濟聯合組織的統計調查制度,由國家統計局與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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