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執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暫行規定

關於執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暫行規定在1986.09.24由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執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委
  • 頒布時間:1986.09.24
  • 實施時間:1986.09.24
為貫徹落實全國第一次城市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會議精神,認真執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促進橫向聯合的健康發展,根據本市具體情況,特作如下暫行規定。
有關計畫方面
一、國務院有關部委對本市跨部門經濟聯合組織下達的專項生產、建設和技術改造計畫及相應的物資指標,由市計委承接,協同有關委辦下達並組織實施。大型經濟聯合組織的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報有關委辦後,統一納入市計畫。
有關財政稅收方面
二、市財政每年拿出一定數額的周轉金,作為解決重點項目、發展本市急需行業的經濟聯合組織和承擔市重大任務的科研生產聯合體的部分資金。
三、對出口創匯好,有利於發展本市名、優、特、新產品,有利於資源合理開發,有利於老、少、邊、窮地區經濟發展的聯營項目的貸款,對承擔市科技開發項目和市“星火計畫”項目的貸款,地方財政可根據情況,給予貼息。
四、全民所有制企業從經濟聯合組織分得的新增利潤免徵調節稅。巨觀經濟效益顯著的聯營項目,其聯營各企業原有利潤,在國家調減調節稅時,本市財政部門予以優先照顧。
五、經有關部門批准確認的科研生產聯合體,可以連續三年從其套用技術成果新增利潤中,稅前提取百分之二十,專項用於該聯合體的科技開發。
六、為擴大和外省市的聯合,發展本市急需行業,在聯合組織的利潤分配上,可適當提高外省市投資單位的獲利比例。
七、利用銀行技措貸款投資聯營的企業所分得的利潤,全民所有制企業先還貸款,後計繳所得稅;集體所有制企業,所得稅前歸還貸款百分之六十,稅後歸還百分之四十。不同所有制企業組成的聯合組織統貸統還的技措貸款,稅前歸還百分之八十,稅後歸還百分之二十。
八、企業以國家資金向經濟聯合組織投資所分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一年;企業和科研單位以自有資金向聯合組織投資所分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三年;企業從聯合組織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該聯合組織,這部分投資所分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三年。
九、企業向外省市轉讓技術,其年收入在三十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所得稅;三十萬元以上的,超過部分減半徵收。企業向本市單位轉讓技術,年收入在四十萬元以下的,免徵所得稅;四十萬元以上的,超過部分減半徵收。
十、外省市在我市投資建立的批發市場,第一年免徵批發環節營業稅;第二年如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經稅務部門批准,可繼續給予減免稅照顧。
十一、企業和科研單位向原材料基地、本市能源、交通設施和市政府確定的本市三十七個貧困鄉、少數民族鄉、老革命根據地以及民政部門所屬的殘疾人福利工廠投資,從聯營中分得的利潤,頭兩年免徵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減、免徵期滿後用所分利潤再投資於上述行業和地區的,可免徵所得稅。
十二、市稅務局要根據本市情況,儘快制訂本市增值稅的徵收辦法,經市政府批准後下發執行。
有關金融方面
十三、本市各銀行每年劃出一定的技術改造和流動資金貸款額度,支持橫向聯合,主要用於解決有利於推動橫向聯合的技術改造項目,支持發展名、優、特、新產品和建立原材料、糧食副食基地所需的資金。
十四、工業企業自有流動資金超過銀行規定比例的部分,可以用於流動資金投資。
十五、開展票據承兌貼現和跨地區直接結算業務,市人民銀行要儘快提出實施辦法,經總行批准後,先行試點逐步推開。
十六、經濟聯合組織用債券、股票等形式集資,經市人民銀行批准,可以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代理。
有關勞動工資方面
十七、經濟聯合組織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可以單訂計畫,按國家規定的招工辦法,在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居民中招收工人。需從農村招收工人,應報市勞動局審批。
十八、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聯合組成的跨地區獨立核算的經濟聯合組織,其職工的工資提取,可參照本市集體企業的辦法執行。
十九、本市企業、科研單位派往外省市人員的工資性收入,可由當地決定;外省市派來本市經濟聯合組織(包括科研生產聯合組織)的技術人員,在工資性收入上給以優惠,其收入不列入聯合組織獎金稅計稅額。
二十、中央、外省市和本市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參加本市科研生產聯合體的,其在聯合體內的技術入股、成果套用推廣、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淨收入,可提取百分之十至十五的專項獎勵基金,獎勵有關人員,不征獎金稅、具體獎勵辦法由有關部門制定。
有關物價方面
二十一、在確保本市零售物價穩定和前提下,經濟聯合組織各方可以根據互利和減少流通環節的原則,自行確定內部協作價格。聯合組織在京出售的目前仍屬於國家定價的商品,零售價格允許向下浮動,但不得擅自提價。
有關物資供應方面
二十二、經濟聯合組織完成國家下達本市的生產、技改、建設等計畫所需國家統配物資,按國家下達的物資分配指標,隨生產、建設計畫如數下達(包括實物)。在經濟聯合組織內部,物資分配指標可以互相劃轉。
二十三、經濟聯合組織完成市下達的生產、技改、建設等計畫,所需國家統籌物資,綜合平衡,統籌安排。對重點產品、技措和建設項目所需物資,優先安排,保證供應。
二十四、經濟聯合組織完成原列市計畫、現審批權已下放的產品和技改項目,所需國家統配物資,暫按一九八四年的分配水平予以安排。分配計畫隨生產、技改計畫下達。由於生產發展需要增加的物資,通過物資貿易中心和市場調劑解決。
二十五、經濟聯合組織完成其他生產建設任務所需物資,通過物資貿易中心和市場調劑解決。
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方面
二十六、經濟聯合組織在北京地區登記註冊。需經北京參加聯合各方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在所在區縣的工商局登記註冊,領取執照。同時,持照到所在區縣稅務部門進行納稅登記、對耗水耗能多、污染擾民的聯合項目,還需經市調整工業辦公室審批後方可登記。
有關統計方面
二十七、各級統計部門要按照不重複、不遺漏、劃分清楚的原則,建立健全對經濟聯合組織的統計制度。現已成為緊密型實體的聯合組織,應按國家統計制度規定,將統計報表分別報送當地統計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
有關管理體制方面
二十八、本市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的經濟聯合組織,業務上由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協調指導。緊密型聯合體的黨群關係,由所在區、縣委管理。個別大型聯合組織的黨群關係,由市委有關主管部門管理。
其他方面
二十九、外省市與本市單位聯合投資在京興建的房屋,其產權歸聯營各方所有,不受年限限制。如聯營一方中途退出,可按房屋折舊殘值結算償付。
三十、本市各類科研單位要積極發展適合首都生產建設特點和重點行業需要的先進技術,建立各種形式和生產科研聯合體、對於本地區本行業一時不能採用的科技成果,應積極鼓勵向外省市輸出。對科研生產聯合體將專門制訂管理辦法
三十一、過去本市頒布的有關橫向經濟聯合的規定、辦法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三十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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