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發展企業集團的暫行辦法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發展企業集團的暫行辦法》是廣州市人民政府於1989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發展企業集團的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日期:1989-10-18
  • 生效日期:1989-10-18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89]81號
【發布日期】1989-10-18
【生效日期】1989-10-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發展企業集團的暫行辦法
(穗府(1989)81號一九八九年十月十八日)
為了完善和發展企業集團,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發[1986]36號)和國家體改委、原國家經委《關於組建發展企業集團的若干意見》(體改生字[1987]78號),廣州市人民政府特制定如下辦法:
第一章 企業集團的含義
第一條企業集團是適應社會主義有計畫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而出現的一種具有多層次組織結構的經濟組織。我市的企業集團必須是經過廣州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准,領導機構駐在本市,其緊密聯合核心層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能夠承擔民事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第二條企業集團一般應以公有制為基礎,以我市名牌優質產品或國民經濟中占重要地位的產品為龍頭,以本市的一個或若干個骨幹企業為主體,在本行業或同類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有較強的科研開發能力。企業集團應該具有科研、生產、銷售、信息、服務等綜合功能。
第二章 組建企業集團的原則
第三條組建企業集團必須能夠促進我市產業結構和企業結構合理化,生產協作發展社會化,對促進技術進步,增強企業經濟技術活力,實現規模經濟,加快外向型經濟發展,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發揮出積極作用。
第四條企業集團應根據產業政策和企業組織結構合理化的要求組建。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要積極引導有關企業參加集團。凡出現貫徹產業政策和產品結構調整的障礙時,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應採取積極可行的行政手段加以解決。企業集團應該實行政企分開,不得兼有政府的行政職能。
第五條企業集團可以是多層次的組織結構,一般應有和應不斷擴展密聯合的核心層,還可以有半緊密聯合層和鬆散聯合層,不能是鬆散的聯合體。企業集團的核心層是集團的緊密型實體部分,實行資產、生產經營一體化並統一核算、統負盈虧,對國家負責,其所屬企業對集團負責;集團新辦企業,由集團直接管理,統一對財政。個別企業集團實行資產一體化暫時有困難的,也必須實行經營一體化。凡全資投入集團核心層的企業,視具體情況,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可在一定期限內使用原來企業的名稱、商標和無形資產;繼續享受原來賦予該企業的優惠政策和物資分配。半緊密聯合的企業以資金、設備、技術、專利、商標(列為全國名優產品的商標須經上級質量管理部門同意)等作價互相投資參股,或共同投資開發新產品,在集團的統一經營下,按出資比例及有關協定享受利益和承擔經濟責任。鬆散聯合層的企業,在集團經營方針指導下,按契約或協定的規定獨立生產經營,享有權益和義務,各自承擔民事責任。
本市企業參加企業集團,凡涉及到資產轉移的,要事前報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六條企業集團內部實行集權與分權相結合。視實際情況,企業集團可實行三個層次管理:集團公司成為投資中心,決定集團企業長遠發展方向和資金運用;集團公司所屬的專業公司或分公司主要從事經營活動,形成利潤中心;集團公司所屬工廠企業,主要任務是搞好生產、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形成成本中心。
第七條組建企業集團必須有明確的章程,通過論證提出可行性報告。市的重點企業集團的組建工作由市主管委負責,市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協助,經企業主管委會同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餘組建的企業集團,由主體企業的局(總公司)審核後,報市主管委審批;各區、縣組建的企業集團,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報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備案。主體企業的機構原屬於市編制委員會管理的,在組建企業集團時還要報市編制委員會審批。審批後的企業集團,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廣州市企業集團公司登記管理試行辦法》到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手續,領取企業營業執照,並按規定辦理銀行開戶和稅務登記。
第八條在尊重和妥善處理好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企業集團可以突破“三不變”(即所有制、隸屬關係、財政稅收解繳渠道不變)。具有較大實力的企業集團可申請並經國家有關部門、市人民政府批准,分別實行國家、市計畫單列,或給予可直接向市有關部門請示報告的許可權。
第九條企業集團的管理,原則上由主體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管理。實行計畫單列或規模較大的、在我市國民經濟中有重要地位的企業集團,則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歸口或掛靠管理。歸口或掛靠單位應負責建立聯繫渠道,發給有關檔案和資料,吸收參加有關會議,為企業集團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方便,並積極協助解決黨、政、工、團等有關工作銜接問題。企業集團應及時把各種信息、統計資料報送歸口或掛靠單位和有關綜合部門,並接受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和綜合部門的管理。
第十條根據企業實行黨政分開、政企分開的原則,企業集團不定政治級別,涉及到這方面的實際問題,各有關主管部門要積極協助企業集團解決。有的企業集團要明確執行哪級企業工資標準,參加哪級會議和閱看哪級檔案。
第三章 企業集團的許可權
第十一條凡國家及廣東省、廣州市規定下放給企業的各種自主權,以及有關橫向經濟聯合的各項政策,均適用於企業集團。
第十二條企業集團自主實行多邊和多層次的橫向經濟聯合,可以同時加入多個聯合體,可以互相滲透。企業集團之間允許兼併、參股、控股和承包、租賃,以形成更大的企業集團。鼓勵競爭,反對和防止壟斷。
第十三條條件成熟的企業集團可向國家實行承包生產經營,由企業集團與有關部門共同協商,經上級管理部門批准,簽訂承包協定。
第十四條企業集團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自主生產經營權。經批准,可給予企業集團部分或全部產品的價格定價權。企業集團開發列入國家、省、市發展計畫的新產品,經批准,從產品銷售之日起,給予減征或免徵增值稅或產品稅一至兩年,減免的稅款用作集團的科研開發基金。
第十五條有條件的企業集團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設立財務公司,組織集團內部的資金融通,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經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批准,企業集團可以向社會發行股票、債券,籌措資金,擴大生產經營。
第十六條組建企業集團,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應積極參加。凡參加企業集團的科研單位,其科研事業經費,仍按原主管部門確定的基數繼續撥發。企業集團根據科研及集團收入情況,每年可從銷售收入中提取1%以內的技術開發費,作為科研開發基金,用於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支持和加強科研實力。
第十七條支持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集團迅速轉上外向型經濟軌道。具有適銷國際市場產品和經營進出口能力並承擔出口創匯、收匯和上交外匯任務的企業集團,可吸收市外貿公司加入集團,也可按國家經貿部的管理規定,向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申請經營進出口業務。企業集團獲得經營進出口權後,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仍要負責完成原來承擔的出口計畫、創匯計畫、上交中央和市人民政府的外匯基數、交貨貨源計畫。
第十八條凡符合國家規定投資方向,在核定的投資規模內,資金、原材料可自行解決,外匯收支能自行平衡,產品出口不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總投資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其組織對外洽談、項目選擇、可行性報告研究等,由企業集團自行決定。凡中方的投資涉及到市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在審批項目建議書之前,應徵得市計畫委員會同意。其契約和章程報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批。
第十九條在廣州市註冊登記的企業集團可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廣州分局外匯調劑中心調劑外匯餘缺。年出口結匯在一百萬美元以上的企業集團可試辦出口風險基金,用於在對外經濟貿易中彌補出口虧損,平衡經營損益。風險基金可按企業集團出口結匯(美元)計提10%以下人民幣,並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條企業集團承包出口的獎勵辦法按現行對外經濟貿易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簡化企業集團有關人員因對外業務洽談、購銷、售後服務等業務活動的出國手續。因業務出國的,由企業集團直接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二條企業集團可以接受國內的外貿專業公司以及國外企業的投資、參股、聯營。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向國外轉讓股權。
第二十三條企業集團在徵得我國駐外使館同意,並經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或國家經貿部批准後,可在國外(不含港澳地區)設立集團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及舉行洽談會和展銷會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不符合本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規定的企業集團,不能享受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三條的許可權。
第四章 企業集團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產業政策和企業組織結構的合理化要求,積極引導推進組建和發展企業集團,並應制定相應的辦法和細則,從政策、財政、投資、信貸給予支持和鼓勵。
第二十六條企業集團應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董事由集團成員單位按照章程規定派出。企業集團的幹部管理按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關於廣州市國內聯合企業幹部管理的暫行辦法》(穗辦[1988]37號)執行。參加董事會人員審批,可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視集團的大小分別由市各委、局(總公司),區、縣人民政府決定。少數規模較大的集團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七條企業集團要自覺執行有關財務制度,建立編報財務報表制度。關於企業集團的財務處理,按照廣州市財政局《關於企業集團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1988]597號)執行。
第二十八條企業集團要制定統一的發展規劃,按最終產品要求制定統一的質量標準。
第二十九條企業集團要建立內部統計制度。企業集團的統計由廣州市統計局另文制定和執行。企業集團的統計要納入市統計序列。
第三十條企業集團要建立日常工作機構,配置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三十一條企業集團要處理好生產與銷售、生產與財務管理、投入與分配之間的關係,創造一個良好的內部協作環境。同時,還應處理好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係,注意克服短期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授權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的有關規定如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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