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動科研生產橫向聯合的若干規定

《關於推動科研生產橫向聯合的若干規定》在1986.11.28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推動科研生產橫向聯合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6.11.28
  • 實施時間:1986.12.15
為促進科研生產聯合的發展,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執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暫行規定》的精神,特作如下規定。
一、科研生產聯合是指科學研究、教育、設計單位與企業之間的聯合。其目的為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和社會效益。聯合要貫徹自願、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不受地區、部門、行業和所有制的限制。
二、科研生產聯合的主要內容:合作研製、聯合攻關、定向合作開發、成果轉讓、委託研製、工程技術承包、聯合引進、消化吸收國外技術和設備、國際科技合作、技術信息交流與人才培訓、預測和決策諮詢等。
三、科研生產聯合應當圍繞以下目標和要求進行:
(1)有利於科技組織結構的合理調整和人才的合理流動。
(2)有利於打破條塊分割,形成綜合技術開發能力,發揮首都科技優勢。
(3)有利於企業技術改造、技術進步,提高企業的技術吸收和技術開發能力。
(4)有利於名、優、特、新產品的開發,增強企業的競爭能力。
(5)有利消化、吸收引進的技術和設備。
(6)有利於開發、推廣套用新技術、高技術,開發新產業。
四、科研生產聯合的形式分為緊密型、半緊密型和鬆散型。
(1)緊密型聯合,即組成新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獨立承擔經濟責任,具備法人條件並取得法人資格;
(2)半緊密型聯合,即實行共同經營,有較長的合作期,聯合各方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定的約定,承擔連帶經濟責任與民事責任。
(3)鬆散型聯合,即以技術轉移為紐帶,聯合各方依據契約、協定在各自獨立經營和獨立承擔經濟責任的條件下,進行技術協作或技術轉讓等。各方的權利、義務由契約確定。
緊密型聯合和半緊密型聯合即為科研生產聯合體(以下簡稱聯合體)。
五、聯合體一般應具備以下主要條件:
(1)有明確的技術經濟合作領域和聯合開發經營的業務範圍。有聯合章程。
(2)有持續提供並採用新的科技成果,實現科研、設計、中試、試生產、生產一體化的技術力量和相應的物質條件。
(3)有與聯合期相一致的科研、生產發展規劃和計畫;有必要的財務管理制度與分配製度。
(4)組成有權威的聯合體領導機構,並有明確的領導人員任期、許可權、責任的協定。
六、聯合體各方可以用科技成果、專利、專有技術、商標、固定資產作價投資,也可以用貨幣投資。以科技成果、專利、專有技術、商標、固定資產作價投資的,其作價由聯合體各方按照公平合理原則協商確定或聘請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
七、成立聯合體,須由聯合體各方共同提出書面申請,屬於一個區、縣範圍或一個市屬局(總公司)系統內部有關單位的聯合,由本區、縣政府或本局(總公司)審批,抄報市科委、市財政局及區、縣財政局備案;跨地區或跨行業、部門的聯合,經聯合體各方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報市科委會同有關主管委辦共同審批,並抄報市財政局和區、縣財政局備案。經審批後,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向稅務機關申辦納稅登記。
聯合體合併、分立、轉業、遷移或歇業時,應經原審批機關批准,並向工商管理和稅務機關辦理相應手續。
已建立的聯合體,應按以上程式補辦審批手續,方可享受本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
八、鬆散型的聯合,由聯合各方自行協商簽定契約成協定,不需審批。
九、聯合的章程、契約或協定應經公證機關公證。聯合章程、契約或協定應包括:聯合的內容、目標,各方的投資,實施的計畫指標、進度期限,成果歸屬,利益分配,違約的責任,爭議的解決,名詞術語的解釋等。
聯合體內單項科技成果的轉讓,可另訂專項契約。
十、市、區、縣各有關部門要支持各種形式的科研生產聯合,維護聯合各方的利益,協商矛盾,積極引導,推動科研生產聯合健康發展。
對聯合體要在稅收、貸款、外匯、物資等方面給予優惠:
(1)聯合體有權參加重點科技項目的投標,接受國家及市下達的科研生產任務;有權申請科技項目經費,申報科技進步獎等。
(2)對聯合體中出口創匯好,有利於發展本市名、優、特、新產品,有利於資源合理開發,有利於貧困、後進地區經濟發展的聯營項目的貸款,以及承擔市科技開發項目和市“星火計畫”項目貸款,地方財政可根據情況,給予貼息。
(3)聯合體可以從聯合開發的科技成果投產後的新增利潤中稅前提取百分之二十,作為科技開發基金,專項用於該聯合體開發新技術、新產品。可連續提取三年。並參照實行稅前還貸,不影響企業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的提取。
(4)聯合體根據“先分後稅”原則,聯合各方按協定分配利潤,並在各自所在地按有關規定納稅。為擴大同外省市的聯合,在聯合體利潤分配上,可適當提高外省市投資的分利比例。
(5)科研單位或企業以自有資金向聯合體投資所分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三年;科研單位或企業從聯合體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該聯合體,這部分投資所分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三年。
(6)聯合體研究開發的科技項目經有關部門審批列入市科委、市經委計畫的,可比照本市有關扶植新產品的規定享受減免稅待遇。減免稅款套用於科技開發。
(7)科技單位參加聯合體,在聯合體內技術入股、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淨收入,可提取百分之十至十五專項用於獎勵有關人員,不計征獎金稅。對聯合體中的外省市科技人員,在工資性收入上可給予優惠,不計征獎金稅。
十一、聯合體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 政策,遵紀守法,在國家許可經營的範圍內從事科研、生產、經營活動;完成國家、市下達的科研生產任務;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按主管部門的規定如實填報各類統計報表。
十二、不具備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條件以及未按本規定第七條審批的,均不享受本規定關於聯合體的各項優惠。
對於弄虛作假,以假聯合套取優惠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或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十三、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解釋。
十四、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實施。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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