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科研生產聯合的若干規定

廣東省科研生產聯合的若干規定是廣東省為了了發展科研生產聯合,促進科技和經濟的協調發展,加快企業的技術進步出台的相關規定。

【發布單位】81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8-09
【生效日期】1988-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東省科研生產聯合的若干規定
(一九八八年八月九日廣東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發展科研生產聯合,促進科技和經濟的協調發展,加快企業的技術進步,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科研生產聯合主要指具有法人地位的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機構、設計機構、技術商品經營機構(以下簡稱科技機構)、大、中專、技工學校(以下簡稱院校)之間聯合興辦科技企業以及它們的生產企業、企業集團等經濟不行(以下簡稱生產企業)之間進行的、以技術向生產轉移為紐帶的橫向經濟聯合。
第三條 科研生產聯合必須緊緊圍繞生產企業、行業的技術進步、地區的資源開發、發展外向型經濟和經濟建設進行。通過科研生產聯合,進行聯營、合作、合股和技術成果轉讓,以開拓新的生產力,提高勞動生產率,提高社會經濟效益。
第四條 科技機構、院校同生產企業建立各種科研生產聯合,應堅持“揚長避短、形式多樣、自願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不受地區、部門、行業、所有制和隸屬關係的限制。這種聯合可以是單項聯合和多項聯合,也可以是科研、生產、經營的綜合聯合;還可以承租、承包或購買企業,成為科研先導型的企業或直接進入生產企業,實現科研生產一體化。
第五條 科研生產聯合組織的類型有法人型、合夥型、契約型。
法人型的科研生產聯合組織是指科技機構、院校與生產企業之間聯合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核算,獨立承擔經濟責任和民事責任,取得法人資格的科研生產聯合體,也稱緊密型的科研生產聯合組織。
合夥型的科研生產聯合組織是指科技機構、院校與生產企業之間的聯合,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由聯合各方按出資比例或契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或者契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科研生產聯合體,出稱半緊密型的科研生產聯合組織。
契約型的科研生產聯合組織是指科技機構、院校與生產企業之間的聯合,按契約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契約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的科研生產聯合體,也稱鬆散型的科研生產聯合組織。
第六條 建立科研生產聯合體要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建立法人型的科研生產聯合體,要訂立經各聯合成員協商一致的聯合體章程。這些契約、章程是聯合體的基本準則,應明確規定聯合各方的權利義務、業務範圍、組織形式、人事任免制度、投資形式及數量、技術權益、財務管理、資產處理、利益分配、風險承擔、加入和解除的手續等。
第七條 建立法人型的科研生產聯合體,需報雙方上級主管部門審查、經同級(或所在地市、縣(區))科委批准,送同級經濟協作辦公室備案,並向所在地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建立合夥型和契約型的科研生產聯合體,需報雙方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科委及經濟協作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各種科研生產聯合體應向雙方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科委及經濟協作辦公室報送各種有關統計報表。
第九條 科研生產聯合體中各方的合法權益,包括經濟利益、專利權、科研成果所有權和其他智慧財產權等,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十條 聯合體各方都應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有關政策。聯合體當事人因履行契約或聯合體章程發生爭議或糾紛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必要時可請同級或所在地市、縣科委和經濟協作辦公室等有關部門調解;協調或調解不成時,聯合體中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屬於法人型的科研生產聯合體,應建立新技術、新產品的開發基金。開發基金的來源,可以從該聯合體實現的利潤中稅前提百分之二十,或從該聯合體的產品銷售額中提百分之一。開發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十二條 各級專業銀行應積極支持生產企業和科技機構、院校聯合進行中間試驗和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支持科研生產聯合體的生產發展,給予優先貸款。有貸款的科研生產聯合體,應在實現的利潤中先提取一定比例用於歸還貸款。
對承擔引進技術、設備消化、吸收、創新任務的科研生產聯合體,各級銀行應擇優扶植,給予優先貸款。
第十三條 科研生產聯合體可以實行股份制。允許有關部門和集體、個人對聯合體進行參股或投資,並根據契約或聯合體章程規定按股分紅。
第十四條 科研生產聯合研究、開發的新產品,由市以上經委或科委會同同級稅務部門核准確認後,兩年內給予免徵產品稅(增值稅)。減免的稅款專項用於技術開發。
第十五條 科研生產聯合體實現的利潤,實行先分後稅的辦法,即聯合各方按契約或章程規定從聯合體中取得的收入,由各方自行按章納稅。
第十六條 參加科研生產聯合體的科技機構、院校按本規定從科研生產的聯合體中取得的收入,從獲利之日起三年內免徵所得稅。科技機構、院校到老、少、山、邊、窮地區,以技術或轉讓成果形式進行聯合生產(經營),從獲利之日起五年內免徵所得稅。
第十七條 參加科研生產聯合體的各方凡以技術入股形式從聯合體取得的收入,可提取百分之十五至二十作為對參加研製與開發有貢獻的科技人員的獎勵,不計入本單位的獎金總額。但個人所得應按國家稅法規定納稅。
第十八條 經本單位同意參加科研生產聯合體工作的科技人員,其工作成績記入本人技術考績檔案,其定職、晉級、技術職務聘任等與參加科研科學工作的科技人員同等看待。
第十九條 參加科研生產聯合體的獨立的科技機構、院校仍享受原有的各種待遇和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參加法人型科研和生產聯合體工作的科技機構、院校的人員,其工資獎金標準可按事業單位或企業單位的標準執行,由本人選擇一種。
第二十一條 外省和國務院各部門所屬的科技機構、院校和我省生產企業之間建立的科研生產聯合體,可按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市、縣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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