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關於調處山林糾紛的若干規定為了掃除發展林業生產和開發山區的障礙,消除隱患,加快山區建設制定這個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政府關於調處山林糾紛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政府關於調處山林糾紛的若干規定為了掃除發展林業生產和開發山區的障礙,消除隱患,加快山區建設制定這個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管轄權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林權爭議調處工作。第五條發生林權爭議,應當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行政調處;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
並可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83年6月8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關於調處山林糾紛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廣東省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若干規定》是廣東省1991年8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廣東省政府)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和《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依法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分級負責,就地解決”的原則,由鄉(鎮)以上人民政府依據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調處山林糾紛的規定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
第五條 對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林地使用權有爭議的,按森林法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調處山林糾紛的規定處理。在森林、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林業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林木採伐許可證。第六條 全省森林...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調處土地權屬糾紛的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在調處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推卸責任、濫用職權、蓄意偏袒、徇私舞弊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人民政府...
從2015年9月開始,集中開展國有林場林地、林木確權發證和山林糾紛調處工作,確保2015年底前全省國有林場林地、林木確權發證率達到90%以上。主要任務如下:(一)積極開展國有林場林地、林木確權發證工作“回頭看”。各地要對當前國有林場確權...
關於惠陽地區博羅縣道姑田鄉與廣州市增城縣光輝鄉、五星鄉山林糾紛一案,雙方不服廣東省人民政府調處山林糾紛辦公室的處理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將誰列為本案的被告人問題。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關於以原雙方當事人為原、被告...
五、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 六、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林權民事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 七、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 八、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委農辦、省婦聯、省信...
其調研報告及代擬立法草案建議稿,一併作為省農業廳報送省政府法制辦的《廣東省食用農產品標識管理規定》及起草說明的基礎參考;該規章於2009年由廣東省政府頒布實施,原調研報告於2007年獲得廣東省政府哲學社會科學優秀研究成果獎。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