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擁軍優屬若干規定

廣東省擁軍優屬若干規定是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實施的政府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擁軍優屬若干規定
  • 實行時間:1997年8月1日
  • 失效時間:2008年12月1日
  • 類型:政府檔案
發文背景,規定全文,

發文背景

註:本法規已於2008年12月1日失效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1號)
《廣東省擁軍優屬若干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發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盧瑞華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規定全文

廣東省擁軍優屬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加強軍政軍民團結,保證社會穩定和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範圍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經濟組織、城鄉基層民眾自治性組織和公民都應自覺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
各基層單位應當加強擁軍優屬服務組織建設,完善服務網路,制定具體制度、公約、辦法,加強對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的組織領導。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擁軍優屬宣傳教育納入全民教育計畫和年度宣傳計畫,開展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國防教育和擁軍優屬宣傳,認真組織擁軍優屬活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切實保障部隊糧油、水電、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應;積極支持和配合部隊完成軍事訓練、戰備執勤、軍事演習、國防施工、營房建設等任務;支持幫助駐高山、海島、邊遠地區的部隊搞好水、電、道路、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和農副業生產,改善部隊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對部隊提出的問題和要求,按政策規定及時答覆,妥善解決。
第五條 積極扶持部隊、軍休所、軍供站、榮軍醫院和優撫對象發展生產。
積極開展智力擁軍和科技擁軍活動,幫助部隊開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訓,協助培養軍地兩用人才。
第六條 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毀壞軍事設施。
在建設開發或施工過程中,如涉及軍事設施時,應事前與部隊協商解決。
對到營區滋擾鬧事或毀壞軍事設施、軍用設備者,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七條 處理軍地矛盾和糾紛應遵循“團結--協商--團結”的方針,地方主要領導應主動與部隊協商,及時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對侮辱、毆打軍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處理。
第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橋樑、隧道、渡口等,掛部隊牌號的車輛一律免費通行,有條件的收費站應設定專用通道。公共場所的停車場,一律免費停放。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做好軍隊轉業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軍隊無軍籍職工、轉業志願兵、退伍義務兵和部隊隨軍家屬等對象的安置工作。
軍隊轉業幹部的工作安排,各級組織、人事、軍轉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對長期在艱苦地區工作和為部隊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軍隊轉業幹部,在分配去向、工作崗位、職務安排上,給予適當照顧。
對移交地方政府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退休志願兵的住房建設,按《廣東省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建房工作暫行規定》執行。
退出現役的二等、三等傷殘軍人,由原徵集地的縣(縣級市、區,下同)列入國家勞動計畫,安排在生產經營相對穩定的企事業單位工作。
城鎮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由當地人民政府採取指令性安排為主、鼓勵自謀職業的辦法安置,保證其第一次就業。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伍義務兵,有關部門應予鼓勵。對符合政策規定在城鎮安置的異地退伍義務兵和轉業志願兵,經主管安置部門審查批准後,各有關部門應準予辦理有關手續。
部隊隨軍家屬工作安排實行指令性安置與自謀職業、自找單位相結合的辦法,鼓勵隨軍家屬自謀職業、自找單位。隨軍前有工作的隨軍家屬,半年內由各級人民政府的人事、勞動部門一次性按照就地、就近和與原工種、專業基本對口的原則安置。對隨軍前無工作單位的隨軍家屬,未能按時安置工作的,由隨軍所在地的縣民政部門按不低於當地居民生活保障線的標準給予生產補助,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承擔。對非組織原因而未安排工作的不予補助。
經批准隨軍而未隨軍的現役軍人配偶,符合就業條件的,所在地勞動、人事部門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就業。
任何單位不得拒絕接收組織、人事、勞動和安置部門統一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和部隊隨軍家屬。對拒不接收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十條 復員退伍軍人、部隊隨軍家屬、符合政策安排工作的革命傷殘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不得安排到已經批准解困轉制的重點企業和關、停的企事業單位。
各單位接收安置的以上人員和本單位的軍屬,與其他職工同等條件下,應在安排工種、班次等方面給予照顧。在經濟性裁員中,優先聘用上崗。未被聘用的,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妥善安排其工作。所在單位撤銷、破產、歇業的,由其主管部門在本系統內調劑安置。
革命傷殘軍人個別因身體確實不能勝任工作或未列入承包最佳化組合的,由所在單位按不低於本單位同級職工的平均工資和各種生活補貼發給生活費,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十一條 家居城鎮的現役軍官、志願兵未隨軍家屬所在單位分配住房或集資建房時,應當按照未隨軍家屬的職級享受本單位雙職工待遇分配住房或集資建房,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參加所在單位住房制度改革,購買住房時,按夫妻雙方實際工齡(軍齡)計算優惠工齡。
第十二條 軍隊幹部子女及當年軍隊轉業幹部隨遷子女入學,屬國小的在部隊駐地和轉業安置地就近入學,屬國中的按教育部門劃定的學區片入學。對需要跨學區入學的,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給予照顧。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認真落實各項優撫政策。烈屬、傷殘軍人、紅軍失散人員、生活困難的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長期不能參加生產勞動、生活特別困難的退伍軍人,由所在地的縣民政部門按不低於省規定的標準給予定期撫恤或定期定量補助。
各地要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和人民民眾的生活水平,把撫恤補助經費的支出列入每年的財政預算,建立優撫經費的自然增長機制,確保撫恤補助經費與經濟發展相適應,優撫對象的生活與當地人民民眾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十四條 優撫對象應當受到社會和民眾的優待。優待金由縣或鎮(鄉)人民政府負責向社會籌集,逐步實現以縣為單位向全社會統籌。
優待金專項籌集、專款專用,不得搭車收費和挪作他用。各級民政部門是優待金統籌、發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各級糧食、財政、稅務、勞動、工商、交通、公安、銀行、武裝部門應積極配合,搞好優待金的統籌、發放與管理。
第十五條 在鄉二等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孤老烈屬、孤老復員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由當地縣公費醫療辦公室統一辦理;在職革命傷殘軍人,享受所在單位的醫療待遇。特、一等傷殘軍人還享受特約門診待遇。
移交地方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的醫療關係,納入當地公費醫療管理,醫療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超支部分由當地財政解決。
革命烈屬、傷殘軍人、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老復員軍人,到各級人民醫院就診時,分別憑“撫恤優待金領取登記證”、“革命傷殘軍人證”和“優撫對象補助優待金領取登記證”,免收門診掛號費,看病優先。醫院應設立明顯的優先優惠標誌。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各界應當積極支持部隊開展爭創先進連隊和爭當優秀士兵活動。對在“雙爭”活動中被評為優秀士兵和先進連隊的,給予物質優待和榮譽獎勵。對在部隊立功受獎的戰士,由鎮(鄉)人民政府和基層單位組織人員到軍屬家中走訪慰問,上門報喜,並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十七條 各市、縣民政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建立擁軍優屬保障基金,用於開展經常性的擁軍優屬活動、幫助優撫對象解決突發性的生活困難等。擁軍優屬保障基金的使用,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每年組織檢查擁軍優屬有關政策的執行情況,對在擁軍優屬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予以批評或處理。
第十九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或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