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於鼓勵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若干規定

《北京市關於鼓勵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若干規定》是一部北京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7年10月09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關於鼓勵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北京市
  • 發布文號:京政發35號
  • 發布日期:1997-10-09
  • 生效日期:1997-10-0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北京市
【發布文號】京政發35號
【發布日期】1997-10-09
【生效日期】1997-10-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關於鼓勵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若干規定
( 1997年10月9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35號 )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精神,發展多種所有制形式,繼續鼓勵和促進北京市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特作如下規定。
一、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放開手腳發展民營科技企業。民營科技企業是我國科技體制和經濟體制改革的產物,是廣大科技人員致力於解放和發展科技第一生產力所開創的生動範例,也是推動科學技術事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一支有生力量。北京作為我國的首都,具有很強的科技人才優勢。進一步推動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對於完善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所有制結構,對於探索公有制實現形式,探索股份制,充分發揮首都的科技優勢,促進科技成果迅速轉化為生產力,推動首都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具有重要的意義。各級領導和政府職能部門要堅持鄧小平同志"三個有利於"的標準,進一步破除思想障礙,更新觀念,提高對民營科技企業在推進首都現代化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認識,把發展民營科技企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當作一項重要工作來抓。要像對國有企業一樣,關心、支持和幫助民營科技企業解決發展過程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繼續鼓勵科研院所、大專院校、企業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興辦各類民營科技企業,以提高民營科技企業的比重,促進全市經濟更加富有活力地向前發展。
二、民營科技企業是指由科技人員領辦,實行自籌資金、自願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原則,以科研成果商品化為主要內容,以市場為導向,從事科技研究、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進行新產品開發、生產、銷售,實行科技、工業、貿易相結合的知識密集型企業。民營科技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註冊後,須由市科委或市科委授權的管理部門認定,方可適用本規定。
三、加強政府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指導。市科委是市政府歸口管理民營科技企業的主管部門。對於全市民營科技企業的統籌規劃、審查認定,以及服務、協調、監督等工作,屬於北京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範圍之外的企業由市科委負責,屬於北京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範圍之內的企業由市科委授權北京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要充分發揮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支持他們協助各級科委做好民營科技企業的服務和自律工作。
四、將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納入全市經濟發展的總體規劃。鼓勵民營科技企業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政策進行研究開發和生產經營。重點扶持一批骨幹企業,對具有一定規模、科技含量高、科研成果多的大中型民營科技企業,經市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後,在貸款、項目、稅收等方面,可比照國有大中型企業給予同等的扶優扶強政策。支持並鼓勵優秀民營科技企業通過公平競爭,承擔市級技術開發和新產品試製項目。市科委、市財政局可利用科技三項費支持民營科技企業進行項目開發,所投入的資金作為國家資本的投入。
五、理順民營科技企業的產權關係,加快股份制改造工作。產權界定按照國家科委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頒布的《集體科技企業產權界定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執行。由經審核認定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包括無形資產),評估結果須經北京市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聯合工作委員會審定。
六、完善民營科技企業的投入機制,積極拓寬融資渠道,加速科技成果的轉化,擴大產業規模。銀行等金融機構要對信譽好、科技含量高、發展速度快的重點企業和項目,優先予以資金支持。對於這類企業,商業銀行可比照《主辦銀行管理暫行辦法》與其簽訂《銀企合作協定》,提供優質金融服務,建立較為穩定的合作關係。完善合作擔保形式,建立民營科技企業貸款擔保機制。
七、完善民營科技企業的分配結構和分配方式,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允許和鼓勵民營科技企業家和科技人員以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
八、對條件成熟的民營科技企業,在發行股票、債券等方面應予積極安排。鼓勵和支持民營科技企業以資本為紐帶,以產品為龍頭,按照自願原則出資設立股份制公司上市。
九、從1998年起,對於民營科技企業新增加的企業所得稅,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實際上繳額,集中一定比例用於支持民營科技企業發展。
十、鼓勵和支持民營科技生產型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其當年直接用於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政稅收問題的規定,實行稅前扣除。
十一、民營科技企業投資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凡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用於科研、生產的,可適用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零稅率,以鼓勵民營科技企業擴大規模。
十二、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包括海淀試驗區、豐臺園區、昌平園區)開辦的獨立核算的民營科技企業,其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仍在北京行政區域內從事銷售區內自產產品的,可以比照享受區內企業的優惠政策。
十三、凡在國家、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國家、市、區縣級開發區內,民營高新技術企業直接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其出讓金按75%徵收;需要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和市政費,減半徵收。
十四、建立本市孵化器網路體系,加強科研成果的轉化過程,為民營科技企業提供創業條件。
十五、把民營科技企業人才列入全市人才資源管理與開發規劃。市及各區縣人事局及其所屬人才服務機構要認真做好這些企業存檔人員的"人事代理"工作,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民營科技企業發展所需各類專業人才。
十六、民營科技企業的科技人員可以按照國家職稱改革的規定,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稱的申報工作,經評審合格者,可授予相應職稱並聘任專業技術職務。
十七、鼓勵民營科技企業向鄉鎮企業擴散技術,發展橫向聯合;提倡與國有大中型企業在產業和技術上合作,互相促進,形成企業科技進步合力;提倡不同所有制、不同類型企業互相參股、兼併、合併,組成企業集團,發展高新技術產業。
十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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