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意見(試行)由新疆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第一條 為促進民營科技企業健康發展,加快建設經濟強市的步伐,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營科技企業條例》和《關於加速發展自治區民營科技企業的若干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鼓勵有條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校辦企業和國有企業,通過股份制改造,轉制為民營科技企業。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員可離崗創辦或進入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經批准,可保留公職兩年。重新進入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原工齡可以合併計算。
第三條 本市鼓勵支持區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股份制的形式與烏魯木齊地區重點民營科技企業共建創新載體。
對新創建並經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行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自治區級以上重點實驗室給予適當補助。
鼓勵有條件的民營科技企業積極申報國家和自治區各類科技研究開發項目,申報成功後,市科技三項費用給予一定的配套資金。
第四條 本市鼓勵技術入股,鼓勵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持大股。技術入股金額可按投資各方約定或投資各方確認的科技評估機構的評估值確認,並報自治區級以上科技行政部門認定。
高新技術成果入股比例可不受比例限制。
第五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民營科技企業加大科技投入,民營科技企業的技術開發經費按銷售收入的3-5%提取。
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不受比例限制直接計入管理費。技術開發費當年支出比上年增長10%(含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稅所得額;如果實際發生額的50%大於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超過部分當年及以後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增長未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虧損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可以據實扣除,但不實行增長達到一定比例抵扣應納所得稅的辦法。
第六條 本市鼓勵企業資本、民間資本參與建立烏魯木齊市民營科技企業貸款擔保機構。擔保機構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有關優惠和扶持政策。擔保機構對負連帶責任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發生的擔保損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允許在稅前扣除。對不以贏利為目的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從事擔保的收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三年免徵營業稅。
第七條 本市鼓勵民營科技企業技術改造。凡投資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但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於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後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八條 本市鼓勵民營科技企業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由財政安排智慧財產權專項經費,對包括民營科技企業在內的國內外發明專利申請費和維持費、軟體著作權登記費、海關智慧財產權保護備案費等給予適當補助。
第九條 本市鼓勵民營科技企業引進國外專家、出國交流、訪問,開展國際科技項目洽談,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技術展覽會和博覽會。
第十條 本市鼓勵民營科技企業申報和實施政府間科技合作項目。鼓勵民營科技企業面向國際市場,擴大高新技術產品出口。
第十一條 民營科技企業登記註冊、核定經營範圍時,在列明主要經營項目後,可附加“其他無需報經審批的一切合法項目”。
第十二條 民營科技企業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民營科技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超過30萬元以上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十三條 各類金融機構要改善對民營科技企業的金融服務,開發適合民營科技企業特點的融資服務項目,增加信貸品種,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增加對民營科技企業的信貸投入。
第十四條 各類風險投資機構要重點投資民營科技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公司投資高新技術產業失敗項目的損失,可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 鼓勵有條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校辦企業和國有企業,通過股份制改造,轉制為民營科技企業。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員可離崗創辦或進入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經批准,可保留公職兩年。重新進入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原工齡可以合併計算。
第三條 本市鼓勵支持區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股份制的形式與烏魯木齊地區重點民營科技企業共建創新載體。
對新創建並經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行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自治區級以上重點實驗室給予適當補助。
鼓勵有條件的民營科技企業積極申報國家和自治區各類科技研究開發項目,申報成功後,市科技三項費用給予一定的配套資金。
第四條 本市鼓勵技術入股,鼓勵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持大股。技術入股金額可按投資各方約定或投資各方確認的科技評估機構的評估值確認,並報自治區級以上科技行政部門認定。
高新技術成果入股比例可不受比例限制。
第五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民營科技企業加大科技投入,民營科技企業的技術開發經費按銷售收入的3-5%提取。
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不受比例限制直接計入管理費。技術開發費當年支出比上年增長10%(含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稅所得額;如果實際發生額的50%大於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超過部分當年及以後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增長未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虧損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可以據實扣除,但不實行增長達到一定比例抵扣應納所得稅的辦法。
第六條 本市鼓勵企業資本、民間資本參與建立烏魯木齊市民營科技企業貸款擔保機構。擔保機構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有關優惠和扶持政策。擔保機構對負連帶責任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發生的擔保損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允許在稅前扣除。對不以贏利為目的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從事擔保的收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三年免徵營業稅。
第七條 本市鼓勵民營科技企業技術改造。凡投資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但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於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後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八條 本市鼓勵民營科技企業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由財政安排智慧財產權專項經費,對包括民營科技企業在內的國內外發明專利申請費和維持費、軟體著作權登記費、海關智慧財產權保護備案費等給予適當補助。
第九條 本市鼓勵民營科技企業引進國外專家、出國交流、訪問,開展國際科技項目洽談,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技術展覽會和博覽會。
第十條 本市鼓勵民營科技企業申報和實施政府間科技合作項目。鼓勵民營科技企業面向國際市場,擴大高新技術產品出口。
第十一條 民營科技企業登記註冊、核定經營範圍時,在列明主要經營項目後,可附加“其他無需報經審批的一切合法項目”。
第十二條 民營科技企業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民營科技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超過30萬元以上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十三條 各類金融機構要改善對民營科技企業的金融服務,開發適合民營科技企業特點的融資服務項目,增加信貸品種,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增加對民營科技企業的信貸投入。
第十四條 各類風險投資機構要重點投資民營科技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公司投資高新技術產業失敗項目的損失,可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