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推動企業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

《哈爾濱市推動企業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意在為把企業橫向經濟聯合更好地開展起來,促進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繁榮商品經濟,在我市企業橫向經濟聯合中,除執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外,結合市情況做該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推動企業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6-04-23
  • 生效日期:1986-04-23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8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4-23
【生效日期】1986-04-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哈爾濱市推動企業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發〔1986〕73號
1986年4月23日)

具體內容

為把企業橫向經濟聯合更好地開展起來,促進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繁榮商品經濟,在我市企業橫向經濟聯合中,除執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外,結合我市情況,再做如下規定:
一、發展橫向經濟聯合,要貫徹“揚長避短、形式多樣、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戰略、行業規劃和技術改造規劃,由參與聯合企業各方自主協商確定聯合方式、內容、權益和義務,企業的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不能從本單位利益出發加以干涉。
二、哈爾濱市經濟技術協作委員會,是市政府管理橫向經濟聯合的綜合部門。市經濟技術協作委員會、各綜合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做好橫向聯合的規劃、協調、指導和服務工作。
三、成立緊密型經濟聯合組織,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後,到市經濟技術協作委員會備案。凡成立半緊密型的聯合總廠、聯營公司或其它聯合體,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要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礎上,由企業主管部門報市經濟技術協作委員會和上一級經濟管理部門備案。需要登記註冊的,可根據實際情況,由聯合體的主體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符合條件的,可給予聯合體的主體企業核准第二企業名稱,並允許用聯合體名稱註冊商標。
四、聯合企業的章程、協定(契約)具有法律效力。必要時,可由公證處公證。執行中發生的糾紛,由主管部門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可向經濟契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五、聯合企業所需要的資金,可按聯合形式的不同,從下列範圍解決:
(一)自有流動資金。
(二)從外地吸收資金。
(三)企業結餘的更新改造資金、生產發展基金等。
(四)企業的廠房、場地、設備、原材料、技術等折算的資金。
(五)由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股票、債券等。
(六)銀行貸款。
(七)城鄉聯合的項目,經聯合各方協商,由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可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作為投資資金。
六、聯合資金是聯合企業的有效資產,其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必須分別由市財政局、人民銀行和歸口銀行核准,並簽署驗資證明。不經批准,不得擅自抽調或轉移。
七、聯合企業計算各方入股資金,應是各方投入聯合企業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實際自有流動資金,土地徵用費和技術、專利、商標等有效資產。聯合企業的有效資產一律按財務帳面作價。特殊情況的,也可協商作價。技術、專利和商標等無形資產,由各方協商作價。對各方原有的債權、債務、懸帳、懸案和不適用資產等,要同時分別處理。
八、在保持聯合各方所有制不變的前提下,從有利於經營出發,全民與集體聯合的緊密型聯合企業,可執行主體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
九、聯合企業新增生產能力,生產名優適銷對路產品,增大零部件合理儲備,銀行要優先貸款。
十、聯合體各企業對聯營的盈利和可能發生的虧損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在聯合協定中要有明確規定。需要關停的,按有關規定劃分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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