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的補充規定

《福建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的補充規定》是一份政府檔案,發布機構為福建省政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的補充規定
  • 發布單位:81302
  • 發布文號:閩政[1986]79號
  • 發布日期:1986-10-10
生效日期,所屬類別,檔案內容,

生效日期

1986-10-10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的補充規定
(1986年10月10日閩政〔1986〕79號)
為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掌握橫向經濟聯合的指導原則
1.按照社會主義有計畫商品經濟的要求,通過橫向經濟聯合,把省內各地區、各部門、各企業之間的經濟發展,特別是沿海經濟發展和山區經濟開發很好結合起來。同時,加強同省外的經濟技術、資金、資源的聯合,發揮我省優勢,使生產要素在更大範圍內得到最佳化組合,使名優適銷產品為龍頭的企業群體或企業集團在更大跨度內形成,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促進省內各地和兄弟省市的共同繁榮。
2.發展橫向經濟聯合,要從實際出發,堅持揚長避短、互利互惠的原則,在維護企業自主權的基礎上推動聯合。企業之間的聯合是基本形式,是發展的重點。聯合具體的形式可以多種多樣,應當由企業根據生產發展的需要,自主選擇。聯合生產發展的方向,必須符合國家經濟發展的要求,進行科學的論證,避免盲目布點和重複建設。
3.要把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物耗,開發新產品,發展出口創匯,建立原材料和能源基地的橫向經濟聯合擺在重要位置。
二、改進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管理
4.省里每年在國家下達的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額度內,預留一塊投資規模,用於安排省外來聯合的,以及省內跨地區的投資效益好的短線產品、基礎設施、原材料工業等開發性項目。經濟聯合組織的基建、技改項目,應按國家規定程式進行審批,並按資金來源及渠道分別納入本省地區或部門的計畫規模。省內跨地區經濟聯合組織,不在聯合組織所在地建設的項目,由聯合組織歸口主管部門,按照投資性質和規定程式申報,經省計委,或省經委批准後,由省計委或經委向建設項目所在地追加規模。
5.各地應對現有計畫內的基建,技改項目作一次排隊分析。凡是能通過企業橫向聯合,達到產量、質量、品種要求的,尚未開工的項目就不要再上;在建項目要參與聯合,促進項目儘快實現經濟效益。今後凡能通過企業橫向經濟聯合,達到上質量、上水平、上批量要求的,就不再安排新建項目。
三、改善資金、物資供應辦法
6.經人民銀行批准,經濟聯合組織可以在內部或社會上發行股票、債券,銀行和信託投資公司可以代理發行,保險公司可以辦理股票、債券有關方面的責任保險。股票、債券可以通過金融機構轉讓,也可以向專業銀行辦理抵押貸款。
7.各專業銀行在國家控制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貸款額度內,可跨地區、跨專業向經濟聯合組織發放固定資產投資貸款,也可以跨地區、跨專業組織銀團貸款。經濟聯合組織使用銀行固定資產貸款的,可用項目投產後新增利潤歸還貸款。
8.流動資金貸款,可以由經濟聯合組織上貸下撥,統貸統還,也可以由參加聯合的企業分別貸款,橫向劃撥,誰貸誰還。但不準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銀行對聯合生產適銷對路商品、出口創匯商品、名優緊俏商品,所需的流動資金,要優先支持。個別經濟效益特別好的新建聯合企業,其鋪底流動資金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可以用一般流動資金貸款解決,但須經財政部門同意,限期用企業實現的利潤歸還。
9.到省外建立資源基地的聯合,省外來我省進行經濟技術、資金聯合的開發性項目,以及列為省扶貧重點的十一個貧困縣、一百五十三個貧困鄉、十四個民族鄉的經濟發展聯合項目,銀行在國家控制的貸款額度和有關信貸政策範圍內,給予優先安排。
10.企業通過橫向經濟聯合增加的產品,除國家有特殊規定外,原則上全留給企業自銷。國家統配物資的分配指標,隨生產建設任務下達。國家分配給經濟聯合組織及其有關企業的物資,經濟聯合組織及其企業可以跨地區、跨部門劃轉分配計畫,由當地物資部門就近組織訂貨和供應。
四、調整財政稅收政策
11.對經濟聯合組織和按零部件擴散加工聯合生產的企業不重複徵稅,有條件實行增值稅的一律實行增值稅,但必須按規定換算稅率。按換算後的稅率納稅有困難的,在規定幅度內可定期酌減產品稅。沒有條件實行增值稅的協作產品,合乎有關規定的可減免或調整稅收,不能因為聯合而增加企業負擔,也不能因聯合而擠占國家收入。
12.按照兼顧各方利益的原則,對省內跨地區的統一核算經濟聯合組織,在所在地依法繳納的產品稅,可根據聯合經濟契約規定的分成比例,徵得財稅部門同意,由各地財稅部門在地區之間給予適當的調整。
13.以一個企業為主,吸收其他各方參加的統一核算經濟聯合組織,其財務制度按主體企業辦理。對不同所有制企業聯合新辦的企業,凡全民所有制企業投資占主體的,暫按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財會制度辦理;但對全民所有制企業投資所占比例很小的經濟聯合組織,其財會制度暫按占投資比例大的一方的所有制性質辦理。
14.經濟聯合組織開發的新產品(指全省範圍內從未試製生產過的新產品,和參照國外先進技術、產品或國際標準而進行研製生產的新產品),經省主管部門鑑定,分別由省科委或經委審核確認後,給予一至二年的免稅優待。免徵的稅款,專項用於技術開發。
15.企業和單位向能源、交通基礎設施以及列為省扶貧重點的十一個貧困縣、一百五十三個貧困鄉和十四個民族鄉進行投資分得的利潤,五年內免徵所得稅。
16.凡在規定扭虧期限內,對因聯合提前扭虧為盈的企業,除當年的虧損補貼照撥外,盈利全留給企業。第二年實現的利潤視同減虧,按規定分成。
17.省外來我省聯合進行生產性建設項目投資,交納建築稅有困難的,省稅務局可視情給予減征或免徵建築稅。
18.廈門經濟特區、福州開放城市、閩南三角經濟開放區舉辦的內聯企業,在稅收、產品出口及創匯等方面,享受中央給予這些開放地區的特殊政策。在上述開放地區的橫向經濟聯合組織,如與外商僑商台商合資、合作的,還可享受各開放地區利用外資的優惠政策。
五、改進勞動工資管理辦法
19.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聯合新辦的企業,原則上實行新的工資制度。但由各方抽調的人員,原工資高於新建企業工資標準的仍按原工資執行。依託某個老企業為主體的橫向經濟聯合組織,原則上不再建立新的工資制度,但對協助聯合企業工作的臨時派出或派來人員,經勞動部門批准,可給予補貼或津貼。
20.省內企業到外地開廠辦店,需增加職工時,報經勞動部門批准後,可核定臨時工資基金定額,歇業時相應取消工資基金定額。
六、保障經濟聯合組織的合法權益
21.凡在我省的經濟聯合組織,均按聯合生產的產品和經營業務歸口,暫由經濟聯合組織所在地產業主管部門或歸口委辦審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予以登記註冊。
22.省內經濟聯合組織一般不冠以全省性的名稱(如“福建省”或其代稱),對個別確需冠以全省性名稱的,需報經省主管委辦審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23.經濟聯合組織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它的合法權益如本金、利息、利潤、產品和外匯留成等,受國家的法律保護。
24.聯合經濟組織的外來人員,其經批准隨帶的家屬,在入學、住房、醫療、就業等生活方面問題,應視同所在地工作人員家屬,給予切實解決。
本補充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有關部門應根據國務院規定和本補充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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