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發展對內經濟聯合的規定

《珠海市發展對內經濟聯合的規定》是一項地方法規,於1992年6月2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發展對內經濟聯合的規定
  • 發布單位:81911
  • 發布日期:1992-06-20
  • 生效日期:1992-06-20
【發布單位】8191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6-20
【生效日期】1992-06-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珠海市發展對內經濟聯合的規定
(1992年6月2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推動我市對內經濟聯合(以下簡稱內聯)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內聯企業,是指國內各地的國營、集體企業事業單位與我市的國營、集體企事業單位合資、合作生產經營,以及內地企事業單位在我市獨資生產經營的企業。
第三條發展對內經濟聯合必須堅持自願平等、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地方、企業、職工以及聯合各方的關係和利益。
第四條內聯項目主要圍繞以下目標進行:
一、高科技項目;
二、外向型、技術密集型的工業項目;
三、出口創匯的農牧漁業項目;
四、旅遊業項目;
五、內地的名優產品向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移植,內地的原材料、半成品到特區進行精加工增值出口的項目;
六、內地企事業單位用國內先進技術設備或工藝到特區開發新產品的項目;
七、對老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的項目。
第五條市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下簡稱市經協辦)是發展橫向經濟聯合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市內聯企業的審批、組織、協調、指導和管理工作。各縣(區)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負責各縣(區)的內聯企業的審批、協調、指導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內聯企業的設立和終止
第六條內聯企業可採取合資、合作、獨資等形式,具體形式由投資者自行確定。
第七條申報設立內聯企業的程式:
一、備齊申報企業的所有檔案;
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企業名稱核准;
三、上報待業管理部門審查;
四、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批。
經協辦審批內聯企業必須在收到全部檔案之日起,七天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並通知申請單位。
第八條設立內聯企業須提交的檔案(一式兩份):
一、內地與珠海聯營的企業(含內地多家企業聯營的企業):
(一)聯合各方共同簽署的申請書及聯合各方縣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二)聯合各方共同編寫的可行性報告、契約書、章程;
(三)聯合各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影印本(加蓋發照工商部門的印章);
(四)聯合各方財務部門出具的投資證明及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五)內聯企業負責人及管理人員名單;
(六)珠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定企業名稱登記表。
二、內地在珠海設立獨資企業:
(一)設立企業的申請書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檔案;
(二)設立企業的可行性報告、章程;
(三)申辦企業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影印本(加蓋發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印章);
(四)財務部門出具的投資證明及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五)企業負責人及管理人員名單;
(六)珠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定企業名稱登記表。
凡屬國家有特殊規定的行業,須提交我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
第九條批准成立的內聯企業,內地一方須將協定投資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款項匯進我市,並憑匯入銀行開具的匯入證明,於批准成立之日起一個月內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逾期不辦理註冊登記者,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內聯企業增設分支機構、轉讓或合併,須經上一級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市、縣(區)經協辦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內聯企業變更或擴大經營範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審批辦理。
第十一條內聯企業合作期滿不再經續約或合作期間終止契約,由雙方達成協定,並依約清理剩餘資產,明確債權債務,經會計師事務所核實並出具有效證明,經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縣(區)經協辦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章 內聯企業的優惠待遇
第十二條凡在我市註冊成立的內聯企業,與本市企業一樣,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在特區內設立的企業,享受國家給予特區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特區內的內聯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契約所需進口的料件,海關按對外加工貿易的有關規定實行保稅管理,有關料件和製成品因故需轉為內銷時,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和海關核准後,按一般進口貨物向海關辦理進口和徵稅手續。企業進口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經特區主管部門批准,海關核准後免稅驗收。
第十四條特區內的內聯企業,一律按百分之十五比例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其稅後利潤按聯合各方協商的比例分配。
產品出口的內聯企業,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企業產品產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按百分之十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第十五條內聯企業在開辦初期納稅確有困難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市稅務機關批准,可享受下列減免所得稅的優惠:
(一)新辦工交生產性企業,可給予免徵所得稅一至二年;
(二)新辦的商業、服務性企業,可給予免徵所得稅一年;
(三)新辦的飼料工業企業,可給予免徵所得稅三年。
上述內聯企業免稅期滿,仍有困難的,經市稅務機關批准,可酌情再給予一定期限的減稅或者免稅照顧。
第十六條內聯企業內地一方是“老、少、邊、山、窮”地區的,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可給一定期限的減免稅照顧。
第十七條內聯企業的技術改造措施貸款和生產性新建、擴建項目的貸款,歸還確有困難的,經企業申請,市稅務機關批准,對其新增利潤實行稅前還貸。
第十八條內聯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率,經稅務機關批准,可在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基礎上,再提高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第十九條內聯企業發生年度虧損,經稅務機關批准,可在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應數額加以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繼續彌補,但彌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十條內聯企業開發的新產品,確屬省規定條件的新產品,除國家規定不得減免稅的產品外,其他產品在生產初期納稅有困難的,經企業申請,市稅務機關批准,可給予一定期限的減征或免徵產品(增值)稅照顧。
第二十一條內聯企業出口創匯,按國家規定的政策和我市統籌外匯管理辦法規定的比例上繳額度,上繳後剩餘部分由聯合各方按協定分配。內地一方分得的外匯,可以直接匯回內地,也可以參加特區外匯調劑,或者從特區、港澳或國外購買自用的原材料和機械設備。
第二十二條內地企事業單位用科研成果、技術專利到我市開發出口創匯優產品的,其科研成果或技術專利可以作為參股投資,享受股東的權利;也可以轉讓給我市一方,收取轉讓費,或者按該項技術實施後銷售額或利潤的增額度按比例提取分成。
第二十三條內聯企業產品的出口額占企業總產值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或第一年出口總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並具有一定的出口經營條件的,可直接向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申請,經批准並報海關核准後可享有自產產品的報關權。
第二十四條內聯企業購買或租賃廠房、住宅,享受我市市屬企業同等待遇。內聯企業建設廠房、職工宿舍,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有償取得所需的生產、生活用地。內聯企業合作期滿又不再延期合作的,自建或購買的廠房、住宅,按合作契約,及我市房地產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內聯企業從獲得批准用地之日起,一年內免交土地使用費。第二年到第四年減半交納土地使用費。上述可減免土地使用費的企業,過去已繳納的土地使用費,從1991年起抵減已繳納數額。
第四章 內聯企業的組織管理
第二十六條內聯企業(除內地獨資經營企業外)均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廠長(經理)負責制。
董事會是內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長一般由投資比例最大的一方委派,副董事長由其他各方委派。經聯合各方協商也可以用其他各方委派。經聯合各方協商也可以用其他方式產生董事會。
第二十七條內聯企業的廠長(經理)、副廠長(副經理)由董事會公開聘任,量才委用,不能按股份多少委派廠長(經理)或副廠長(副經理)。
第二十八條內關企業可以由董事會作為發包方實行承包經營,但承包經營契約應報原批准機關備案。
第五章 內聯企業的人事、勞動、戶口管理
第二十九條內聯企業應根據精簡機構原則,按需要設立機構、配備幹部、並報市、縣(區)勞動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內聯企業的幹部可以由企業原上級主管部門派進,也可以由董事會公開招聘,實行任期責任制。幹部可以從市內聘任,也可以從市外聘任,從市外招聘的幹部原則上不遷戶口,任期兩年後,確屬優秀者,可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調進,戶口隨遷。內地企業調進的幹部、職工的人事關係,由所在企業負責管理。如因工作需要,需調進珠海市內單位,必須重新辦理調入手續。
第三十一條內聯企業所需的工人,除部分技術骨幹可由內地一方派進外,其餘應在珠海市內招用,市內無法提供和滿足時,可通過市勞務市場引進。
第三十二條內聯企業有權自行確定其機構設定,聘用或辭退企業管理幹部、職工。對違反規章制度的職工,可根據情節輕重,按珠海市有關勞動管理規定,給予不同處分。內聯企業辭退、開除職工,應報市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內聯企業內地一方的派進人員及內聯企業從內地定向招收的工人,在進入企業工作的五天內,企業必須到管轄的勞動部門辦理用工手續 ,並持勞動部門開具的證明以及《邊境通行證》等有效證件,前往暫住地公安部門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第三十四條市政府根據市人口發展規劃,每年度計畫安排一定的入戶指標給內聯企業,由市經協辦按以下條件審查並報市公安局批准後,可予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合作期在五年以上;內地一方固定資產投資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已正式投產,經濟效益好;屬企業管理人員或技術骨幹,在珠海工作滿兩年以上,且原單位同意;符合珠海市政府規定的入戶條件。
第三十五條內聯企業內地一方派進的人員,在企業中擔任實職,且工作關係已轉入我市的,其因公出國、赴港、澳的審批手續,由市政府按有關規定審批。
第三十六條內聯企業的工資、獎金及財務制度,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並接受市人民政府的檢查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由市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6年5月6日發布的《珠海市關於發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1986年12月3日發布的《珠海市關於發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施行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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