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經濟發展促進會

珠海市經濟發展促進會

珠海市經濟發展促進會是非營利性、聯合性社會組織。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珠海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珠海市投資促進局。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經濟發展促進會
  • 外文名:Zhuhai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
  • 縮寫:ZEDPA
  • 性質:非營利性、聯合性社會組織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本團體的宗旨:作為一個全市的跨行業的協會,促進珠海經濟的協調發展;為珠海市所有企業的發展營造良好環境;共生共榮,共建共享珠海市經濟發展成果;保持和提高珠海市的國際國內聲譽。

業務範圍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配合珠海市投資促進局做好招商引資工作,推介珠海、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代表和維護會員單位的利益,提供培訓、信息、諮詢、展覽、交流等服務;
(三)作為企業和政府聯繫的橋樑,通過建議、督促、聽證、評議等形式,提出合理化建議,以供政府相關部門參考;
(四)組成專家委員會,開展各種經濟類學術研究,發行經濟類刊物,提高珠海經濟研究
水平,多出研究成果;
(五)推進行業自律,協調市區企業的同業競爭,為行業和企業的發展提供政策諮詢及其他服務;
(六)組織並代表珠海市企業參與國際、國內交流和合作。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珠海市經濟發展促進會,英文名稱:Zhuhai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 ZEDPA,以下簡稱:本團體。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由珠海市眾多企業和企業家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聯合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作為一個全市的跨行業的協會, 促進珠海經濟的協調發展;為珠海市所有企業的發展營造良好環境;共生共榮,共建共享珠海市經濟發展成果;保持和提高珠海市的國際國內聲譽。
第四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珠海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珠海市投資促進局。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活動地域為珠海市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珠海市香洲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配合珠海市投資促進局做好招商引資工作,推介珠海、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代表和維護會員單位的利益,提供培訓、信息、諮詢、展覽、交流等服務;
(三)作為企業和政府聯繫的橋樑,通過建議、督促、聽證、評議等形式,提出合理化建議,以供政府相關部門參考;
(四)組成專家委員會,開展各種經濟類學術研究,發行經濟類刊物,提高珠海經濟研究
水平,多出研究成果;
(五)推進行業自律,協調市區企業的同業競爭,為行業和企業的發展提供政策諮詢及其他服務;
(六)組織並代表珠海市企業參與國際、國內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和業務指導(主管)單位
備案。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理事人數為會員(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支持本協會黨組織開展黨建工作;
(十一)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不設常務理事會的,則此條款和第三十條有關常務理事會的內容則相應取消〗,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如選任制的,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享有對其的選舉或者罷免權,列入第十七條(二)中。如聘任制,理事會享有對其聘任權,列入第二十一條(八)中]。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不得超過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 本協會設監事會,其中監事長1名、監事X名[會員達到50個及以上的,可設立3-5名監事組成的監事會,其中設監事長1名、監事3-4名]。監事和監事長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從有關單位委任(委派)的人員中出任〖有關單位主要指業務指導(主管)單位或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事會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從有關單位委任(委派)的監事的工資福利在其原工資供給渠道中解決,不得在協會領取工資福利和報酬。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長和監事。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業務指導(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監事會須在監事長主持並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對第三十二條(一)、(三)、(四)、(五)款所形成的報告、建議、質詢及情況反映等須在尊重事實的前提下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可上報業務指導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或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
第三十三條 監事長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社團會員中享有較高的威望和聲譽;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為人處事正派、正值、公正、誠實。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特指用於本行業協會及其發展的捐款捐物);
(三)政府資助、獎勵或政府購買服務所得;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接受本章程第三十四條所列的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開具合法的捐款或捐物接受票據,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十六條 本會必須嚴格按捐贈人的意願使用和處理捐贈款物,並將使用捐贈款物情況如實納入年度財務報告內容。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註銷清算時,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接受業務指導(主管)單位或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或委託的財務抽審。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業務指導(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撤銷和註銷

第四十七條 本會因違反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有關規定而被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後,應當:
(一)停止開展任何其他活動;
(二)在業務指導(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組織清算;
(三)承擔並清償債權債務和人員工資福利;
(四)有訴訟活動的,繼續做好訴訟活動;
(五)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會在完成債權債務、人員工資福利的清償及剩餘財產處理後,形成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書面清算報告並經業務指導(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
第四十九條 本會應當自清算報告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確認之日起15日內,持此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社會團體登記證正、副本原件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會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主體資格完全滅失。
第五十一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1年1月27日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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