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寧縣經濟林木(果)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長寧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公開徵求《長寧縣經濟林木(果)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寧縣經濟林木(果)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 類別:管理辦法
  • 下發單位:長寧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長寧縣經濟林木(果)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明晰產權,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四川省林業廳中共四川省委農工委人民銀行成都分行銀監會四川監管局關於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改革試點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林木(果)權證是指縣政府依據根據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規定,明確集體、個人或其他組織在非林地上種植的經濟林木(果)、工業原料林、花卉苗木所有權的證書。
第三條 經濟林木(果)權證是證明經濟林木(果)、工業原料林、花卉苗木所有權的有效憑證,是所有權人依法經營、處置、辦理抵押貸款和其他行政審批等事項的權益證明。
經濟林木(果)權證不作為土地權屬憑證。
第四條 縣政府是經濟林木(果)權證的發證機關,縣林業局是經濟林木(果)權證的登記機關。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長寧縣行政區域內經濟林木(果)權、工業原料林、花卉苗木所有權登記、發證行為。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林木(果)所有權權利人是指經濟林木(果)、工業原料林、花卉苗木所有權擁有者。
第七條 耕地上的經濟林木(果)權證的有效年限以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期限為準,不得超過該地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剩餘期限。
住宅旁、村旁、路旁、水旁或非林地上零星種植的經濟林木(果)權證有效年限最長為70年。
流轉非林地種植的經濟林木(果)發證年限按照流轉期限確定,但不得超過剩餘承包期限。
第八條 經濟林木(果)權登記包括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
初始登記是指初次擁有經濟林木(果)所有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規定程式到登記機關辦理的權屬登記。
變更登記是指經濟林木(果)權利人所擁有的經濟林木(果)權經初始登記後,因某種原因導致原登記的主要權利內容發生部分變化的,經經濟林木(果)權利人申請,登記機關對變化內容進行記載的登記。
註銷登記是指因被依法徵用或占用、自然災害、承包經營權流轉等原因,經濟林木(果)權利人原已登記的經濟林木(果)權全部喪失的,登記機關按規定對原登記經濟林木(果)權依法進行註銷的登記。
第九條 登記範圍。在非林地上種植的經濟林木(果)、工業原料林、花卉苗木,依法取得該土地經營權且土地權屬無爭議的,根據經濟林木(果)所有權情況進行登記並發證。
第十條 經濟林木(果)權登記發證分為申請、受理、勘界確權、公示、審核、登記造冊、權證製作發放和建檔等階段。
第十二條 經濟林木(果)權利人申請經濟林木(果)權登記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經濟林木(果)權登記申請表;
(二)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以及載明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的委託授權書;
(三)經濟林木(果)權現狀調查表、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土地流轉契約等申請登記的經濟林木(果)權屬證明檔案;
(四)經濟林木(果)權登記公示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經濟林木(果)權發生變更的,經濟林木(果)權利人還應當同時提交原經濟林木(果)權證、經濟林木(果)權變更的有關證明材料,並依法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登記機關認為經濟林木(果)所有權權利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認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經濟林木(果)所有權權利人補充材料。
第十四條 由登記機關及時組織經濟林木(果)所有權權利人到實地調查確認地塊四至界線、面積、樹種、株數、栽植年限等,如實填寫《經濟林木(果)權證現狀調查表》,並經工作人員和所有者簽名認定。
第十五條 登記機關聯合鄉(鎮)政府對擬登記權利的現狀調查內容在經濟林木(果)所在村、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天。
第十六條 公示期滿後,對權屬無異議的,由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縣林業局逐級審核並簽署意見。
有異議的,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終止審核程式,並書面告知經濟林木(果)所有權權利人。
第十七條 對經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且經公示後無異議的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造冊登記,報經縣政府批准後發放證書。
第十八條 縣林業局、縣檔案局按上級林業和檔案管理部門的相關要求,將材料進行分類歸檔,建立檔案,分別由縣、鄉鎮管理。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不予登記:
(一)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糾紛;
(二)有關利害關係人提出的異議主張確實合法有效的;
(三)不符合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
對不予登記的申請,登記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二十條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供的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如出現上述情況,兩年內不予登記。
第二十一條 若發現申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經濟林木(果)權證的,登記機關將依法按程式收回已頒發的經濟林木(果)權證並公告作廢,由此產生的後果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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