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權

聯營權是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的企業經營權利之一。企業有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聯營,向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投資,持有其他企業的股份。根據國務院《關於推動經濟聯合的暫行規定》《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檔案規定,企業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實行多種形式的經濟聯合,不受地區、部門、行業、所有制的限制。

企業有權與聯營各方約定聯營的組織形式,制訂聯營章程,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不得干涉。企業有權決定參加聯合的出資方式,轉讓投資或退出聯營。企業參加經濟聯合還可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企業可以自留利潤的閒置部分購買其他股份制企業的股票,成為其股東,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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