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發布單位】81902
【發布文號】粵府[1998]57號
【發布日期】1998-09-21
【生效日期】1998-09-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粵府〔1998〕57號)
各市、縣、自治區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已成為我省出口的主要渠道之一,我省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能否實現持續平穩增長,直接影響全省出口確保增長10%,力爭增長15%的任務的完成。為進一步改善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的出口經營環境和條件,現就鼓勵外商投資企業擴大出口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採取措施,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幫助外商投資企業克服困難,辦好現有的企業,特別是幫助已建項目的投產和已投產(開業)企業的增資擴產,以增加企業的存量和擴大出口。
二、對被確認和考核合格的
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財政、稅務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家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同時,經主管財政機關核准,在確認期內可按核定的標準減征30%場地使用費。
三、在收費政策上給予外商投資企業一定的優惠,凡國家和省規定收費有幅度的,在全省範圍內一律按最低標準徵收。今後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我省原則上不再出台新的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收費項目。向外商投資企業收費,必須嚴格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規、規章執行。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拒交國家和省規定以外的收費。
四、對經主管海關確認的年出額超1000萬美元以上,國產化程度高、國內配套企業多、內部經營管理完善、進出口信譽良好的外商投資企業,省內各級海關在報關、監管、核銷等方面給予方便。包括推廣無紙報關(EDI)方式、實行集中報關、優先設立保稅工廠及企業自用備料保稅倉、海關派員駐廠監管或聘任企業有關人員協助海關監管,與企業簽訂合作備忘錄等。
五、加強銀企合作,解決三資企業出口資金困難的問題。各商業銀行按國家規定,加大對三資企業出口的信貸投入,重點支持有效益、信譽好、有穩定經貿關係的出口企業,實行開證、發放打包放款、押匯、貸款回收一條龍服務;對資信良好的企業適當發放信用貸款,增加授信額度;對出口大戶的資金需要,有關金融機構要積極組織國內銀團本外幣貸款或國外銀團貸款,支持三資出口企業的發展;外匯管理部門在企業有突發性增加出口的特殊情況下,相應調整核銷單發參數,優先保證企業出口。
六、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強制要求三資企業委託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含各類外貿公司)簽訂來料加工項目協定和契約。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加工貿易保證金台帳手續,原則上當天完成,特殊情況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七、放寬對省管的三資企業出口商品計畫的管理。凡屬省管的三資企業出口商品計畫,切塊下達各市,由市直接安排給企業,並按企業實際出口能力滿足企業的出口規模要求。
八、放寬外商投資企業直通港澳的自貨自運廠車和小汽車條件的限制。對投資額在300萬美元以上,或年出口額500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可根據進出貨物的實際需要,適當增加辦理自貨自運廠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