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鼓勵外貿出口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鼓勵外貿出口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在1998.06.25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鼓勵外貿出口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6.25
  • 實施時間:1998.07.01
寧德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將《關於鼓勵外貿出口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關於鼓勵外貿出口的若干規定
為進一步改善外貿出口經營環境,鼓勵我省外貿出口企業擴大出口規模,提高經濟效益,增強發展後勁,促進我省國民經濟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一、建立外貿出口專項貸款財政貼息資金和出口獎勵金制度
(一)外貿出口專項貸款財政貼息資金制度
1、外貿出口專項貸款財政貼息資金(以下簡稱貼息資金)是省政府籌集並用於補貼息資金(以下簡稱貼息資金)是省政府籌集並用於補貼部分外貿出口企業擴大出口所需銀行貸款的利息。
2、貼息資金的來源:動用省財政出口風險資金3000萬元,並由省財政廳在1998年、1999年兩年內安排專款1600萬元,共4600萬元。貼息資金在1998年、1999年兩年內安排使用。
3、貼息資金的使用對象為符合以下條件的外貿出口企業(不含廈門市),其當年新增的出口額部分,按每美元定額人民幣標準予以貼息:(1)年出口額1000萬美元以上的省外貿專業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年出口額500萬美元以上的省工貿公司和地市外貿公司;年出口額100萬美元以上的自營出口生產企業和縣(市、區)外貿公司。上述企業的當年出口實際增長幅度達到全省出口計畫增長幅度(今年(1998年)為13%) 以上。(2)當年出口實際增長幅度達到20%以上的各類外貿出口企業。
4、貼息資金使用時,由企業提出貸款的貼息申請,經省財政廳會同省外經貿委審核,報省政府審定後,由省財政廳撥付。
5、金融部門要大力鼓勵外貿出口企業擴大出口,請各商業銀行盡最大努力保證企業對出口信貸資金的需要。
(二)出口獎勵金制度
1、出口獎勵金主要用於獎勵對出口創匯、扭虧增盈等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外貿出口企業及有突出貢獻的人員。
2、出口獎勵金的來源:由省財政廳在1998年、1999年兩年間,每年統籌安排200萬元。
3、出口獎勵金由省財政廳專戶存儲。對實施獎勵的企業和個人,由同級外經貿部門推薦,經省外經貿委審核,報省政府審定。
(三)外貿出口專項貸款財政貼息資金和出口獎勵金制度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外經貿、省財政廳研究制定。
各級政府應根據本款規定,制定相應措施,鼓勵外貿出口企業擴大出口。
二、返還出口大宗農產品徵收的農業特產稅
(四)對確定為省定重點扶持出口的農副土特產品,在享受國家統一退稅政策的同時,各縣市政府財政要對外貿出口企業繳納的農產品特稅在1998年、1999年兩年內予以全額返還。
(五)省定重點扶持的大宗農副土特產品包括:1、單項商品全省年出口累計5000萬美元的產品;2、該產品的全社會產量主要用於供應出口;3、以農產品為主要原料的加工品,其產品出口對工農業生產有全局影響的。
今年(1998年)確定的具體產品如下:活鰻魚、烤鰻魚、乾(鮮)香菇、水煮筍、松香、蘑菇罐頭、蘆筍罐頭、桔柑橙、黑木耳、茶葉、竹製品、冰鮮魚、凍魚片、活梭子蟹。以上品種可視出口及生產發展情況,報經省政府批准後適當調整。
(六)農產品特產稅返還可採取按季申報預付,年終清算的辦法。具體返還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外經貿委研究制定。
三、加快出口退稅進度
(七)各有關部門、各外貿出口企業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努力加快出口退稅進度。外經貿部門應檢查、督促外貿出口企業進一步健全出口退稅崗位責任制,及時、準確地按照有關規定申報出口退稅,並及時協調有關部門解決出口退稅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稅務部門在加強出口退稅審核的前提下,對應退稅厭要在規定時間內及時退給外貿出口企業。海關、外匯管理等部門應簡化內部工作程式,及時提供各類單證,錄入相關住處,確保及時、完整、準確地將在關電子住處傳遞給稅務部門。
(八)在國家改進、簡化出口退稅有關規定出台前,稅務部門可選擇部分出口額大,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規範,出口退稅未發生過重大問題的外貿出口企業作為出口退稅試點企業。出口退稅試點企業申報退稅時,憑出口貨物報關申、增值稅收繳款書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後,即可輸退稅。對出口收匯銷單、出口發票憑證,可以不按月附送但需裝訂成冊備查。
四、用足用好出口商品配額許可證
(九)建立出口商品配套許可證分配使用的激勵機制,獎優罰劣,用足用好有限的配額。省外經貿委每年拿出部分出口商品計畫配額和主動配額,獎勵給出口規模大、效益好、配額使用好的外貿出口企業。
(十)根據外貿出口企業的出口實際情況,省外經貿委每半年對可證的使用進行一次調整。獲得獎勵配額的外貿出口企業,若無該商品經營權,可委託有經營權的企業代理出口。
(十一)出口商品配額許可證分配使用的具體獎勵辦法,由省外經貿委研究制定。
五、大力發展加工貿易
(十二)改善經營環境,強化配套服務。
1、在加工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的單證正確無誤的情況下,外經貿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海關在5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不超達7個工作日),中行在1個工作日內,國稅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對企業申報材料中存在的問題,各有關部門在審批過程中應一次性予以指出。
2、各類來料加工裝備服務公司和加工貿易代理公司要為加工企業和外商提供從加工貿易的契約擬稿、審批、申領報關手冊、台帳、托收直至結匯一條龍服務。
3、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對加工貿易的支持力度。全省各海關實行周六驗貨加班制,特殊情況下給予周日驗貨預約。海關實行按契約核發手冊數量,放寬對企業核銷手冊發放數量的限制。外管部門要改進“差額核銷率”辦法,根據企業實際進料貨值對其出口實行差額核銷。各金融機構對有創匯能力和還貸能力的加工貿易企業,要增加本外幣貸款,同時對加工貿易企業開證押匯和遠期結匯提供方便。
(十三)重申對外加工裝備企業工繳費所得稅實行由各級財政部門全額返還的規定,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貫徹落實。
(十四)積極鼓勵外商來我省開展來料加工業務。根據國家外經貿部《來料加工裝備項目分類指導目錄》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開展限制類甲來料加工,由省級外經貿主管部分負責審批管理。各地市部門應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積極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家政策許可的範圍內開展各類來料加工業務。
六、減少對國有外貿企業的收費
(十五)比照省政府《關於加強外商投資軟環境建設的若干規定》(閩政[1998]11號)的有關規定,對國有外貿企業目前應繳交的各項稅外費區別情況予以減免。
1、省政府規定的對國有外貿企業徵收的各項收費(不含社會事業發展費)一律按現行收費標準減半徵收。
2、凡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及財政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明文規定的收費項目,一律按規定的最低收費標準收。
3、對年出口額1000萬美元以上的省屬出口企業,500萬美元以上且達到全省出口計畫增幅(今年(1998年)為13%)以上的地市縣企業,當年出口增幅達到20%以上的各類國有外貿企業,其應繳交的社會事業發展費可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省政府批准後予以個案優惠。
本規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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