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具體規定

黑龍江省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具體規定是一項由政府部門頒布的檔案。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12-18
【生效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具體規定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發布
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為了貫徹《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切實改善黑龍江省投資環境,鼓勵外商來我省興辦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和獨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特制定本具體規定。
第二條對外商投資興辦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以及資源開發、節約能源和農、林、漁、牧生產企業和項目,給予特別優惠。
第三條實行稅收優惠。
(一)合資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產品出口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並全部免徵地方所得稅期滿後,凡企業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企業當年產品產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繼續免徵地方所得稅。
(二)合資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先進技術企業,以及資源開發、節約能源的農、林、漁、牧生產企業和項目,除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外,從獲利年度起免徵地方所得稅八年。
(三)外商投資企業,凡是國家給予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待遇的,均同時減免地方所得稅。
(四)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用其生產經營所得和收入的人民幣,代替外幣繳納稅款。
(五)凡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企業和項目,免繳車船牌照稅和房地產稅。
第四條陣低場地使用費和市政建設費。
(一)凡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企業和項目的場地使用費(場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除大城市市區繁華地段外,為每年每平方米五至十元。場地開發費一次性計收或自行開發場地的地區,土地使用費最高為每年每平方米一點五元。
(二)凡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企業和項目,免收土地使用費五年。
(三)凡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企業和項目,免交市政建設費,其它企業按土建工程總額百分之五繳納市政建設費。
第五條協助解決外匯收支平衡。
(一)外商投資企業為求得外匯收支平衡,對於不屬於國家外貿總公司統一經營、不需要出口配額、不需要向國家經貿部申請出口許可證的商品,經省對外經貿部門批准,可利用外商的銷售渠道擴大出口,增加外匯收入,實行綜合補償。
(二)外商投資企業一切正當的外匯收入和國外貸款,均可通過省人民銀行委託的中國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辦理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
(三)國內外商投資企業之間,在外匯管理部門監管下,可以相互調劑外匯餘缺。
(四)我省需要進口的商品,凡是外商投資企業已批量生產、性能質量達到國外同類商品水平、價格和交貨期適應需要的,可以產頂進,其貨款可全部用外幣計價結算。對於這類以產頂進的商品,由省對外經貿部門制定品名表,經省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後執行。
(五)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應自求平衡,對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外匯平衡暫時確有困難者,可按中方投資者的隸屬關係,向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提出申請,從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的留成外匯中調劑解決或借用。同時也可向省外匯管理部門申請,從外商投資企業結售的外匯額度中批給或借給。
第六條優先供應物資和安排運輸。
(一)外商投資企業基建所需水泥、木材、鋼材、按中方投資來源給予安排。屬於國家預算內投資,按國家分配定額,優先給予安排。國家預算外資金建設所需物資,從市場貨源中協助解決。生產產品所需木材、鋼材、煤炭等物資,按產品歸口,列入國家和省生產計畫,不足部分,從市場貨源中給予優先安排。
(二)外商投資企業比較集中的地區和市、縣,物資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所需物資,實行專項供應。
(三)產品出口企業和技術先進企業的水、陸、空運輸計畫優先安排。鐵路運輸由企業根據生產銷售計畫和有關規定,按期向當捷運路分局編報車皮計畫。對計畫外出口產品的運輸車輛,積極幫助解決。
第七條解決貸款融通資金。
(一)凡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企業和項目,生產經營中的短期貸款,經銀行審核後,予以優先安排。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建設資金,中國銀行除供通常的外匯貸款外,還可組織國際銀團貸款、買方信貸或其它融資方式,如發行債券、開辦現匯抵押業務、採取活存透支、物業抵押、契約抵押放款等國際上通常使用的習慣做法,為企業提供服務。
(三)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股本資金不足時,銀行可根據實際情況提供資金,也可代企業發行債券、股票等幫助企業籌集資金。
第八條降低提取國家補貼費用的標準。
(一)凡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企業和項目,除按有關規定繳納中方職工退休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和住房補助金外,免繳國家對職工的各項補貼。
(二)所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住房補助金均按每人每月不高於三十元提取,由企業中方用於補貼建造、購置職工住房費用。提取住房補助金後,企業發生虧損的,可以少提或免提。具體提取辦法由企業當地政府確定。合資經營企業自己解決住房和職工私有住房的,免提住房補助金。
(三)不享受免繳國家對職工各項補貼的企業,亦給予降低提取標準的優惠,即每人每月按十元固定數上繳同級財政。
第九條除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明文規定向外商投資企業收取的費用以外,任何部門不得再向外商投資企業濫收其它費用。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拒絕一切不合理的攤派。當地經委、省計經委和有關部門要對此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自主權,按照先進的科學方法管理企業。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有權依照契約、章程制定本企業的發展規劃和生產經營計畫;有權建立適合本企業的經營管理制度,決定本企業利潤分配和財務收支;有權對國家物價分級管理許可權外的產品自行定價和收費;有權確定職工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制定津貼、獎懲制度;銀行對企業不實行工資基金監督;有權招聘、招收、辭退或者解僱職工;有權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外商投資企業辭退或者解僱的職工,由企業主管部門與當地勞動人事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安排。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協調工作,提高辦事效率。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外資工作協調小組及其辦公室,組織各有關部門實行聯合辦公、對外實行綜合服務,在接到申請興辦外商投資企業的協定、契約、章程等全部檔案後,凡屬於省批准許可權內的項目要在三十天同批覆。
第十三條第二條所列企業和項目,由企業通過所在地經貿部門向省對外經貿部門提出申請,省對外經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確認,並出具證明。考核確認的企業名單和有關檔案報國家經貿部備案,同時抄送地方有關部門,做為辦理享受各項特別優惠待遇的依據。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實行,並授權黑龍江省對外經貿部門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