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優惠辦法

《吉林省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優惠辦法》是吉林省政府1986年12月26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優惠辦法
  • 屬性: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6-12-26
  • 生效日期:1987-01-01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12-26
【生效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優惠辦法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發布
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為了鼓勵外商來我省投資,引進先進技術,擴大出口創匯,加速我省經濟發展,除認真執行《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凡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其地方所得稅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免徵六年。在上述免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企業,可以免徵地方所得稅;對先進技術企業和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資源開發,經營農業、林業、牧業、水產、養殖業的企業,以及在不發達的邊遠地區舉辦的企業,經省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減征或免徵地方所得稅。
第三條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在符合國家規定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內,對效益特別好的,由省採取措施,其所得稅可再給予優惠。
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凡屬國家確定以產頂進並納入替代進口計畫的和產品銷售收取外幣的,經省稅務機關批准,可以減免工商統一稅。
第五條完成國家和省出口計畫以外的商品,通過外商投資企業的國外銷售渠道可以擴大銷售數量的,可由有對外經營權的外貿公司委託外商投資企業向國外銷售,這部分所得的地方分成外匯,除按規定留給供貨單位的部分外,其餘由省統一掌握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平衡,被委託出口的外商投資企業可優先使用。
第六條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土地使用費,除城市的繁華地段外,從用地契約規定的時間開始,三年內免交,自第四年起,按國家規定標準下限的40%計收,但每年每平方米最高不超過二元。在不發達的邊遠地區舉辦的上述兩類企業,其土地使用綱自第四年起按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下限的20%計收。
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費按每年每平方米三至十元計收。其中,對經營農業、林業、牧業、水產、養殖業的企業,以及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和在不發達的邊遠地區舉辦的企業,經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在外商投資回收期間或免交土地使用費,投資回收後,按國家規定標準下限的20%計收。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建設、生產所需的國內能夠提供的物資,由當地有關部門按照合理的價格供應。對企業生產所需的水、電、汽、運輸、通訊等的收費標準與當地國營企業相同。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應繳納的住房補助基金,由企業作為改善中國職工住房的資金補充。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人數、工資水平和工資總額,由企業董事會自行確定,所需職工由企業自行招收和聘用。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調工作,提高辦事效率,為外商投資興辦企業創造良好條件。各有關部門在收到申請舉辦外商投資企業各階段的各種檔案後,屬於本部門許可權範圍內的,均須在三十日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對外商投資企業需要解決的問題,在收到申報檔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予辦理或答覆。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吉林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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