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吸引外商投資有關規定》等6件規章的決定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吸引外商投資有關規定》等6件規章的決定在2002.01.28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吸引外商投資有關規定》等6件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01.28
  • 實施時間:2002.01.28
經2002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需要,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吸引外商投資有關規定》等6件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吸引外商投資有關規定》
(一)第三條(一)項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直接出口的產品,除我國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稅法有關規定減稅、免稅或者退稅。”
(二)第三條(二)項修改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免期滿後,先進技術企業可連續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稅率不得低於10%;產品出口企業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企業當年產值70%以上的,當年可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稅率不得低於10%;從事農業、林業、牧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邊遠縣(市)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審核並逐級上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在以後的10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三)刪去第三條(三)項、第五條(二)項。
(四)第六條修改為“外國投資者在本市每投資8萬美元,可安排其親屬一人在投資地落常住戶口,最多不超過6人。”
(五)第八條修改為“外國投資者舉辦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採用直線法計提折舊;需要採用其他折舊方法的,可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後,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二、《哈爾濱市民辦自然科學研究機構管理規定》
(一)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的“科學技術委員會”改為“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
(二)刪去第六條(一)項中的“有本市(含所屬縣、市)戶口”。
(三)刪去第十四條(一)項、(三)項、(四)項。
(四)第十四條(二)項修改為“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收入和轉讓取得市以上《科技成果登記證書》的科技成果收入,暫免繳營業稅;年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繳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五)第十六條中的“收入調節”修改為“所得稅”,刪去“對股息和紅利收入”。
(六)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民辦科研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準從事各種非法活動。”
(七)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對民辦科研機構違反本規定,情節輕微的,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或者經教育不改的,由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哈爾濱市鼓勵外商在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的若干規定》刪去第四條和第五條。
四、《哈爾濱市鼓勵在經濟技術開發區舉辦內聯企業的規定》
(一)刪去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和第十三條。
(二)第十六條修改為:“生產性企業開業滿一年,每投資人民幣五百萬元的外地投資方,可向市公安部門申請六名與項目有關的工作人員落投資所在地常住戶口。
(三)第十八條修改為:“認定為高新技術產業的企業(不含個人獨資企業),除執行本規定外,還享受有關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待遇。
五、《哈爾濱市對外地來本市投資經營企事業實行優惠的規定》
(一)刪去第三條第二款。
(二)第七條、第八條中的“市經濟技術協作委員會”改為“市經濟技術協作主管部門”。
六、《哈爾濱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辦法》
(一)刪去第十三條中的“商業網點建設費”。
(二)刪去第十五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款的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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