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予榮譽稱號的決定

1986年1月21日黑龍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予榮譽稱號的決定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6.01.21
  • 實施時間:1986.01.21
根據《地方組織法》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地方榮譽稱號的規定,為了表彰在兩個文明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個人和集體,調動城鄉廣大幹部、民眾的社會主義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四化建設事業的發展,省人大常委會對授予榮譽稱號,作如下決定:
一、省人大常委會授予的榮譽稱號是省內最高的榮譽稱號。授予榮譽稱號的範圍,暫定兩類:(1)省特等勞動模範;(2)有特殊貢獻,須由省人大常委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其他方面的個人和集體。
二、授予榮譽稱號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和民眾路線的原則,採取領導與民眾相結合,自下而上的民主評議方法,切實做到事跡真實,民眾公認。
三、省人大常委會授予榮譽稱號,分別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提請。對擬授予榮譽稱號者的事跡,進行認真考核,經提請機關審定後,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四、省人大常委會授予的榮譽稱號,以省人大常委會名義公布,並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章。
五、凡經省人大常委會授予的榮譽稱號須撤銷時,由原提請機關審定後,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