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瀋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瀋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地區瀋陽市
  • 類型:政府部門
  • 下設機構:辦公室等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黨組成員,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建設,規範人才、勞動力、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市場。
(三)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統籌協調選拔高等院校優秀畢業生赴基層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就業管理政策,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四)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辦法,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
(八)研究擬訂引進國外智力政策與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制定派往國際組織職員管理制度,負責全市引進國外智力行政許可事項管理工作,綜合管理為我市工作的各類外國專家,負責外國專家表彰獎勵工作,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引進海外研發團隊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公務員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起草全市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職務任免與升降、培訓、辭退以及申述控告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代市政府承辦有關人事任免事項;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表彰制度,指導和協調政府表彰獎勵工作;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
(十一)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完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制度。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公務員局、市外專局)設3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業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接待、機要、保密、後勤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督查督辦、建議提案辦理、機關檔案管理、綜合治理、車輛管理、固定資產管理、社會責任審查、社會團體綜合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結合瀋陽市社會和經濟發展,擬訂瀋陽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巨觀戰略;擬訂瀋陽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的組織起草工作;牽頭組織重大政策和綜合性問題的調研工作;擬訂本系統科研課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綜合統計管理工作。
(三)財務內審處。
負責財務內部審計工作;負責項目建設監審工作。
(四)財務處。
參與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及市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的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局機關及局屬單位財務、資金管理工作;歸口管理有關財務、資金(基金)信息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會計人員管理工作。
(五)信息宣傳處。
負責統籌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系統規劃設計和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宣傳規劃;承擔局政務公開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局網站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審核工作。
(六)信訪工作辦公室。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本系統群體性突發事件預警穩控及應急處理;負責信訪事項受理、複查工作;負責信訪事項統計和信息工作;承辦局機關來訪接待工作;承擔省廳及市委、市政府交辦的相關信訪任務。
(七)行政審批辦公室(法規處)。
負責行政審批工作;負責法制工作;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監督檢查相關政策法規執行情況;承擔相關政策法規的諮詢和普法教育工作;負責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承辦聽證案件、行政賠償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務工作。
(八)就業促進處。
起草我市有關就業的政策、規定及就業工作意見和辦法;擬訂全市城鄉就業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根據國家、省就業政策,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流動就業政策和措施;負責擬訂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民眾就業政策;負責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管理工作。
(九)人力資源開發與市場處(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負責全市人力資源開發的綜合協調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推行市場準入制度,規劃和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指導和監督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工作及國家、省、市級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申報工作;負責中青年學術技術帶頭人的培養、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全市博士後管理和服務工作;擬訂吸引高層次人才和留學人員來沈工作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歸國留學人員服務工作。
(十)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辦公室)。
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根據國家和省計畫,編制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分配計畫並負責分配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完成軍隊轉業幹部家屬(幹部)安置工作;負責軍轉幹部培訓工作;負責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承辦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一)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擬訂就業培訓、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創業培訓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職業技能考核、鑑定、培訓的政策和有關辦法;審查認定職業技能考核機構資格和鑑定機構資質並指導其工作;擬訂全市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指導師資隊伍建設;指導市技工學校設立、招生等業務工作。
(十二)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處。
負責推進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執行國家、省各類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標準;負責管理全市各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實施國家、省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審批全市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擬定全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崗位數額,並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指導全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和職稱考試工作。
(十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相關政策,指導、協調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並指導、監督執行;負責事業單位崗位管理、人員聘用管理、考核培訓、獎勵懲戒等工作;協調設定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擬訂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公開招聘人員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我市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公開招聘人員方案審核和組織實施工作;按管理許可權負責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工作。
(十四)農民工工作處。
統籌協調落實國家關於農民工工作重大決策和部署;按照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組織擬訂我市農民工綜合政策和規劃;協調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督促檢查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成員單位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統籌協調落實國家關於家庭服務業工作重大決策和部署;按照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組織擬訂推動家庭服務業發展促進就業的相關規劃、政策;協調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擬定家庭服務業從業人員的權益保護政策措施;指導市家庭服務協會,擬訂行業服務公約和家庭服務協定示範文本以及行業標準;指導、協調家庭服務業工作信息建設。
(十五)勞動關係處。
擬訂全市勞動關係相關政策;擬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等相關政策並組織落實,負責勞動用工備案工作;指導國有企業改制、破產職工安置工作,規範企業裁員行為;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及相關福利待遇;擬訂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政策;負責特殊工時管理工作;負責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勞務派遣企業監督管理等工作;完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機制,負責集體契約審查備案工作;擬訂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企業人工成本參考價位有關政策;擬訂並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政策;負責核准企業工資基金使用計畫;指導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擬訂薪酬管理政策;負責企業薪酬調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退伍兵安置工作。
(十六)工資福利處。
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津貼補貼、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水平統計調查;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作時間、假期、工齡認定和死亡撫恤政策;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和崗位管理;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勤人員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業務工作。
(十七)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城鎮企業職工(含城鎮自由職業者)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社會保障政策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擬訂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管理政策並實施監督;擬訂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的城鎮企業職工和離退休(職)人員生前所供養直系親屬的待遇政策;負責審核企業職工退休、工齡確認及待遇核定;指導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八)失業保險處。
擬訂全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組織建立全市失業預警制度;擬訂使用失業保險基金預防失業、穩定就業和促進就業的相關政策;對失業保險費的徵收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監督檢查;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我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收繳、調節和管理政策、待遇項目及結付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和規範失業保險和失業人員信息管理;指導全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九)醫療保險處。
擬訂瀋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改革方案、發展規劃、法規、規章及相關配套政策;擬訂公務員醫療補助、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等相關政策;負責對城鎮職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及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工作的組織實施、協調、管理、監督;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落實醫改相關工作任務。
(二十)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指導;擬訂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康復等工傷保險管理辦法;擬訂工傷保險基金收繳、調節、管理以及待遇項目、結付標準有關政策;擬訂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實施辦法;擬訂勞動鑑定機構管理辦法;組織開展工傷認定,並指導經辦機構開展業務工作;負責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安裝機構資格確認及監督檢查;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傷認定及市直機關人員工傷有關待遇政策的擬訂;指導全市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工作。
(二十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處。
擬訂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未就業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規劃、政策及待遇標準;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我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指導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做好與省相關部門的綜合協調工作。
(二十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負責對全市各類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稽核和監督,擬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規則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擬訂社會保險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規則並組織實施。
(二十三)調解仲裁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擬訂我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政策、規劃、實施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並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及相關協調工作,負責全市專、兼職仲裁員考核、聘用和仲裁員資格登記、審驗、發證的管理工作。
(二十四)外國專家工作處。
研究擬訂全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全市外國專家管理與服務工作,按許可權辦理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外國專家證);負責全市聘請外國專家資格單位的登記管理(經濟、文教、技術管理類等)並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數據統計工作;負責引智宣傳工作;負責處理引進國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擬訂外國專家表彰獎勵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十五)引進國外智力項目處。
研究擬訂全市外國專家、智力項目引進相關政策和出國(境)培訓政策及管理辦法;擬訂全市引進外國專家和出國(境)培訓年度計畫;負責歸口管理國家和省、市引進外國專家、出國(境)培訓、研修項目的審核、審批及實施工作;承擔國家和省、市引進外國專家項目經費的撥付、管理工作;建立與外國專家組織和境外培訓機構的合作關係,組織、指導全市企事業單位與國外組織項目對接;組織指導全市引進國外智力成果推廣和示範基地建設工作;組織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有關的國外培訓。
(二十六)國際交流合作處(海外研發團隊引進處)。
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工作及與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多邊雙邊協定談判工作;承辦派往國際組織職員及相關管理工作;擬訂市政府吸引海外研發團隊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擬訂全市引進海外研發團隊工作計畫,組織項目申報、論證評審、考核評估、結項驗收、專項資金劃撥和管理以及外國專家團隊、項目管理人員的表彰獎勵工作;開闢國外渠道,建立海外高層次專家庫,協助企業引進海外研發團隊。
(二十七)公務員管理處。
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擬訂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聘任制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完善全市公務員登記管理辦法,承擔公務員登記管理工作;完善全市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迴避、考核、獎勵、懲戒、申訴控告、辭職辭退等制度並組織實施;代市政府承辦有關人事任免事項;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表彰制度,指導和協調政府表彰獎勵工作;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承擔公務員信息管理系統和公務員統計系統的管理工作。
(二十八)調配錄用處。
完善全市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綜合管理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訂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公務員交流政策規定,指導監督政府機關公務員交流工作;承擔市政府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調任工作;承擔全市政府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轉任和特殊人員選調、安置及調配工作。
(二十九)培訓教育處。
指導全市公務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擬訂全市公務員培訓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政府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完善全市公務員培訓登記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建立市級公務員培訓機構準入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公務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負責公務員的培訓師資、教材審定管理工作。
(三十)人事編制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三十一)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黨組成員

局長:楊志宏
王 軍黨組副書記、副局長(正局級)
楊順昌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市總工會副主席(兼)(正局級)
張 強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正局級)
馮 志黨組成員、副局長
魏喜春黨組成員、副局長
王 群黨組成員、副局長
張劍光黨組成員、瀋陽市就業和人才服務局局長
王義東黨組成員、瀋陽市外國專家局局長
韓春麗黨組成員、瀋陽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局長
喬佐文黨組成員、瀋陽市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管理局黨委書記
崔劍平黨組成員、瀋陽市軍轉辦主任
岳茂新黨組成員、瀋陽市勞動監察局局長
金 凡黨組成員、瀋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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