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常委會與人民代表聯繫的暫行辦法

1980年12月19日吉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與人民代表聯繫的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0.12.19
  • 實施時間:1980.12.1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大常委會的重要職權之一是: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為此,特制定吉林省人大常委會與人民代表聯繫的暫行辦法。
一、建立通信聯繫。由省人大常委會統一印製“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信箋”和信封,發給省人民代表。省人民代表可用專用信紙和信封,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情況(郵資總付)。省人大常委會辦事部門對代表反映的問題,要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結果。
二、走訪代表,徵詢意見。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採取走訪代表,或召開代表座談會等方式,向他們了解情況,徵詢意見,並用書面或口頭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他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三、組織代表視察工作。省人大常委會結合中心工作,組織省人民代表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進行視察,還可針對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組織有關代表進行專題視察。視察結束時,要寫出視察報告,交省人大常委會。有些視察活動,可邀請在本省的全國人大代表參加,也可吸收所到地的人民代表參加。不脫產的代表參加視察活動,按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四、組織代表參觀學習。為了學習各地經驗,更好發揮人民代表的作用,省人大常委會有計畫、有重點地組織有關代表到省內外參觀學習。參觀學習後,要寫出報告,交省人大常委會。
五、認真處理代表提案。對省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提出的提案,按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提案審查意見,由省人大常委會督促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認真處理;對人民代表大會閉幕後提出的提案,由省人大常委會交有關部門研究處理,做到提案處理經常化。代表提案一律用省人大常委會印發的提案用紙書寫。省人大常委會定期聽取省人民政府關於提案處理情況的匯報,並將提案處理結果印發給代表。
六、妥善處理代表來信來訪。省人大常委會辦事部門對人民代表的來信,要及時處理;對人民代表的來訪,要熱情接待;對代表反映的問題,要區別情況,送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閱處,或轉給政府和有關部門處理。處理結果,要轉告本人,做到件件有交待。
七、編印《會刊》。為了使代表便於了解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工作情況,便於宣傳法律、法令和政策,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向代表提供《會刊》和有關學習材料。
八、協助《吉林日報》辦好《人民代表來信》專欄。通過報紙刊登人民代表的批評和建議,進一步促進我省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經濟建設的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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