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書督辦辦法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02.26
- 實施時間:2014.02.26
(2014年2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保證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意見的辦理質量,增強監督實效,根據《中共南京市委關於增強人大監督剛性和監督實效的意見》和《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審議意見書的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應當對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書進行認真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徵求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意見後,在兩個月內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書面報告。
第三條 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各工作機構按照分工,加強與辦理單位的聯繫和溝通,及時對“一府兩院”辦事機構送交的研究處理情況提出意見,跟蹤督促審議意見書的辦理落實。必要時,可以組織人大代表進行調研視察。
第四條 審議意見書發出兩個月後,主任會議聽取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關於督辦情況的匯報。
第五條 對涉及全局和重大民生問題、社會關注度高的重點議題的審議意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或主任會議應當聽取“一府兩院”分管負責同志或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關於辦理情況的報告。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辦理審議意見書情況報告後,對部分重點議題辦理情況的報告進行無記名滿意度表決。如不滿意票超過全體組成人員半數的,承辦單位應當重新辦理,並在規定期限內再次報告辦理情況。對再次報告不滿意票仍超過全體組成人員半數的,市人大常委會啟動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監督方式處理。
第七條 “一府兩院”辦理審議意見書情況的報告、常委會滿意度表決結果,應當向市人大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