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定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定》經2016年1月15日成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4次會議通過,2016年1月15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第4號公布。該《規定》分總則,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監督檢查,附則6章程33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6月11日成都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通過、2006年8月10日成都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修改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定》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定
  • 發布機關:成都市十六屆人大四次會議主席團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6年1月15日
  • 頒布時間:2016年1月15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5日
公告,規定,

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第4號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定》已由成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16年1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
2016年1月15日

規定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定
(2016年1月15日成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規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提高辦理質量和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指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按照規定格式書面對本市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經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的代表或者代表團提出的議案。
第三條 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是執行代表職務的重要方式之一。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反映人民民眾意見,匯集人民民眾智慧,保證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重要途徑。
第四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有關機關和組織科學決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民意來源和重要參考。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有關機關和組織的法定職責和密切與人民民眾聯繫的重要方式。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尊重代表的權利,採納和落實代表的合理建議和意見,將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與依法履職有機結合,使人民民眾的願望有序進入決策和工作當中。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組織協調工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提供必要條件,對辦理工作履行監督職責。市人大常委會辦事工作機構和區(市)縣人大常委會辦事工作機構應當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提供服務和保障。
第二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
第六條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向大會提出,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代表通過“成都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網上辦理系統”按照規定格式提交建議、批評和意見,也可以通過書面形式提交。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聯名提出,具有同等效力。聯名提出的,聯名代表應當共同負責。領銜代表應當採取介紹情況、集體討論等適當方式,確保參加聯名的代表了解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參加聯名的代表應當認真閱讀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原文,了解其中反映的情況和要求,確認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能夠真實表達自己的意願。
第七條 代表應當加強調查研究,通過視察、專題調研、代表小組活動、聯繫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等形式,深入基層,了解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情況和問題以及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在充分準備的基礎上,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原則,一事一議、指向具體明確,注重反映實際情況和問題,並可以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意見。
代表應當正確處理從事個人職業活動與執行代表職務的關係,不得利用執行代表職務干涉具體司法案件或者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牟取個人利益。
第八條 下列情況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一)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個人問題的;
(二)代轉人民民眾來信的;
(三)屬於學術研討、產品推介的;
(四)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的。
對屬於上述情況的,大會秘書處工作機構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應當主動與代表溝通說明情況,根據不同情況作退件或代表來信處理。
第九條 代表要求撤回本人所提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大會秘書處提出;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提出。
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經代表一致要求可以撤回。
建議、批評和意見一經撤回,辦理工作即行終止。
第三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
第十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由大會秘書處通過“成都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網上辦理系統”集中交辦;個別未交辦的,自大會閉會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交辦;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自收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通過“成都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網上辦理系統”進行交辦。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應當根據其內容和承辦單位職責分工,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交承辦單位研究辦理。對內容複雜、涉及面廣、交辦難度大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交辦機關召開相關單位協調會議,研究會商確定承辦單位。
需要由兩個以上承辦單位共同辦理的,應當指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或者分別辦理單位。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認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應當自交辦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退回交辦機關並書面說明情況,不得滯留、延誤和自行轉辦。
對承辦單位退回後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辦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重新研究,確定承辦單位並及時交辦。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應當會同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按照涉及全市重要工作、人民民眾和社會普遍關注的原則,進行研究協商,提出擬重點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成人員確定後督辦。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會同有關承辦單位重點研究處理。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應當根據各自職權範圍,確定對口督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督辦工作應當納入專門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促進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取得實效。
市人民政府領導應當領辦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研究和處理綜合性強、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或者問題反映比較集中、代表關注度高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有效推動辦理工作。
第四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應當將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納入本單位重要議事日程,由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分管負責人具體負責,建立健全辦理工作制度,嚴格辦理程式,確保辦理質量和效率。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進行認真研究分析,擬定辦理工作方案;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中提出的主要問題或者同類問題,應當統一研究解決措施,注重辦理實際效果。
對重點督辦、領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綜合性強、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或者問題反映比較集中、代表關注度高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作為重點,由主要負責人負責研究處理。
第十五條 承辦單位在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過程中,應當按照辦前、辦中、辦後“三訪制”的原則,加強同代表的聯繫、溝通,通過走訪、實地調研、座談等方式,充分聽取和了解代表意見,並填寫《成都市人大代表建議辦理聯繫登記表》。對於重點辦理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邀請有關代表參與研究。代表應當積極主動參加承辦單位研究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及其辦理情況涉及國家秘密的,交辦機關、承辦單位和代表應當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兩個以上承辦單位共同辦理的,主辦單位應當主動做好與協辦單位的協調和辦理工作,協辦單位應當與主辦單位積極配合。辦理結果由主辦單位負責答覆代表,答覆時,應當向代表說明相關協辦單位的辦理意見。協辦單位根據代表或者主辦單位的要求,也應當配合主辦單位共同走訪代表。
需要由兩個以上單位分別辦理的,有關承辦單位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處理,並分別答覆代表。
承辦單位對內容相同或者相近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併案辦理,分別答覆代表。
對處理難度大、有關承辦單位答覆意見不一致、需要進行綜合協調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辦機關應當進行協調,有關承辦單位應當共同向代表說明情況。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根據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堅持實事求是、深入調查研究,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區別不同情況將辦理結果答覆代表:
(一)能夠解決的問題,應當儘快解決並及時明確答覆代表;
(二)應該解決但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落實解決的問題,應當先向代表如實說明情況,明確辦理時限,有進展情況或者問題解決後再次答覆代表;
(三)因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或者受客觀條件限制確實不能解決的問題,應當如實向代表說明情況;
(四)對加強和改進工作具有參考價值、留作研究參考的意見,在答覆代表時應當說明原因,並在今後的工作中吸收採納。
第十八條 主辦單位或者分別辦理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完畢並答覆代表。對於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確實不能在限期內辦理完畢的,應當向交辦機關書面申請適當延長答覆期限。經同意後,可延期辦理,但最遲不超過六個月答覆代表。協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在交辦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處理意見函告主辦單位。
承辦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覆意見、走訪聯繫代表情況、承辦人等信息提交“成都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網上辦理系統”,並抄送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和交辦機關。
第十九條 承辦單位答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態度誠懇,不得推諉或者敷衍塞責,答覆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符合實際情況,事理清楚、簡明扼要。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答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按規定格式編號、印製,由單位負責人簽發、加蓋公章後寄送代表。
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答覆領銜代表並分送聯名附議代表。
第二十一條 代表應當自收到承辦單位辦理答覆後十五個工作日內,登錄“成都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網上辦理系統” 對承辦單位的辦理態度和辦理結果分別作出評價,或者書面填寫《成都市人大代表建議辦理情況反饋意見表》,直接寄送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代表對辦理態度或者辦理結果不滿意的,應當填寫具體意見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領銜代表徵求並綜合附議代表的意見後進行反饋。
第二十二條 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會同交辦機關對代表的具體意見共同研究,並將研究結果告知代表。對需要再次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承辦單位再作研究,重新辦理,並在一個月內再次答覆代表。在辦理過程中,承辦單位應當邀請代表參加,充分聽取代表意見。
代表對承辦單位的第二次辦理結果仍不滿意的,可以通過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組織、協調約見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被約見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代表詢問,如實回答代表提出的問題,並將有關情況依法有據予以說明。
第五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應當加強與承辦單位和相關代表的聯繫,可以採取通報、抽查、走訪等形式,督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落實。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應當加強對所屬部門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督促、檢查。
其他機關、組織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具體工作,由有關交辦機關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對代表提出的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事關民生的熱點、難點問題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聽取承辦單位匯報。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將相關議題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組織代表視察、參加專項工作評議、專題調查、跟蹤督辦、聽取匯報等多種形式,加強對承辦單位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監督、檢查。代表可以提出並經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聯繫安排,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進行檢查、視察。被檢查、視察單位應當如實向代表匯報情況,聽取代表的意見。
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每年應當組織部分代表對本年度和上年度“回頭看”辦理工作進行綜合檢查。
交辦機關和承辦單位可以邀請代表對辦理工作進行視察或檢查,聽取代表意見。
第二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確定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的相關議題,組織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執法檢查。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開展專項工作評議,並進行滿意度測評。
第二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每年聽取並審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關於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並將報告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應當予以公開。
第二十八條 承辦單位對關係公共利益、公眾權益、社會關切以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除代表姓名、聯繫方式和抄送範圍等外,在尊重代表意願的前提下,原則上應當全文公開。對部分涉及面較寬、情況較複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答覆,可採用摘要公開的方式,公開辦理答覆的主要內容。同時,還應適當公開本單位辦理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總體情況以及吸收採納情況、公開有關工作動態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應當納入目標績效考核管理,建立考核評價機制,完善考核程式。考評工作採取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通過日常督查、單位自評、現場考評等方式進行,考評結果計入承辦單位年度考核專項目標。
第三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上一年度促進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辦理工作成效顯著的承辦單位進行通報表揚。
第三十一條 對於拖延、貽誤辦理並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責成承辦單位限期改正並報告處理結果;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機關、組織依法追究承辦單位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級有關機關、組織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具體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6月11日成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6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改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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