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議案辦理暫行辦法

《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議案辦理暫行辦法》是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1988年1月15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88-01-15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議案辦理暫行辦法
(1988年1月15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
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和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二、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三、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設立議案組,在主席團直接領導下進行有關議案的具體工作。議案截止日期,由大會主席團決定。
四、向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五、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議案,付諸表決時,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六、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辦理。
七、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審議決定不列入大會或常務委員會議程的,均改作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辦理。
八、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有關專門委員會辦理的議案,應將辦理結果書面報告省人大常務委員會並答覆提案人。
九、有關機關和組織在收到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認真研究辦理,並於收到建議、批評和意見後的半年內將處理結果直接答覆代表,同時抄報省人大常委會。
十、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貴州省人民政府、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和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應經常檢查督促有關單位認真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並在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下一次會議前的兩個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辦理綜合報告,同時印發全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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