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大常委會聯繫省人大代表的暫行辦法

1985年2月1日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聯繫省人大代表的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5.02.01
  • 實施時間:1985.02.01
為了增強同省人大代表的聯繫,充分發揮省人大代表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精神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要加強同代表的聯繫工作,接待代表來訪,批辦或親自處理代表的重要來信和反映的批評、建議或要求,及時解決屬於省人大常委會職責範圍而又能解決的實際問題。不便由省人大常委會直接處理的代表意見,應及時轉有關部門研究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答覆代表。
第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到省內各地調查工作時,要就近走訪在當地的省人大代表,或邀請他們進行座談,徵詢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 省人大常委會各委員會,按工作性質,要經常聯繫有這一方面業務專長和工作經驗的代表,邀請他們參與各委員會的一些重要的業務活動和會議,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根據會議內容,可邀請有關代表列席會議。
第五條 省人大常委會組織委員進行視察和調查研究時,可按實際情況,邀請代表參加視察和調查研究活動。
第六條 在召開省人民代表大會之前,省人大常委會圍繞大會的主要議題,可組織代表就地就近進行視察。代表要廣泛徵求人民民眾的意見,準備議案與批評、建議和意見,為開好大會作準備。
省人大代表工作單位(或駐地)與選舉單位不在一地的,為了聯繫原選舉單位和選民,也可以到原選舉單位的地區進行視察。
第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委託各自治州、市、縣(自治縣、市轄區、特區)的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各地區聯絡處,同在當地的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加強聯繫,及時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交流代表工作經驗,為他們履行代表職責提供方便。並可圍繞黨的中心工作,對本地區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有目的地組織他們進行視察和專題調查。
自治州、市、縣(自治縣、市轄區、特區)的人大常委會也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列席當地人大常委會的一些重要會議。
第八條 要因地制宜地把省人大代表組織起來,以便開展活動和發揮作用。當地有省人大代表三人以上的,由當地人大常委會協助他們單獨建立代表小組;也可以在徵得他們同意後,就近同當地縣級人大代表聯合建立小組,並選出組長。不足三人的,由當地人大常委會組織他們就近參加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人民代表小組活動。小組活動,每年要開展二至三次。
第九條 代表小組的主要任務是:
(1)組織代表學習憲法、法律和黨的方針、政策,以及人大工作的有關檔案,並向人民民眾作宣傳;
(2)組織代表積極宣傳和帶頭貫徹落實全國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會議精神和決議、決定,協助政府推行工作;
(3)組織代表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聯繫,了解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對於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作必要的調查研究,及時向所在地方的人大常委會反映、提出建議,並向上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4)組織代表交流活動經驗,提高代表工作效率,並制定切實可行的活動計畫,使代表活動經常化、制度化。
第十條 省人大常委會委託各級人大常委會組織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參加的視察、調查研究和座談會以及開展小組活動,所需交通費、住勤補助費、誤工補貼,由組織單位向省人大常委會報銷。
各單位應積極支持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參加各級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對代表參加上述活動,代表所在單位不能作缺勤對待,更不能影響這些代表的評比、評模和評獎。
第十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機關設立代表聯絡機構,具體辦理同代表聯繫的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應及時向省人大代表傳送省人大常委會的《會刊》、《工作通訊》和有關檔案及學習材料。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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