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辦理條例

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議案和建議的權利,做好議案、建議的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辦理條例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5-11-27
  • 實施時間:2016-01-01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報告,

條例全文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辦理條例
(2015年11月27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議案和建議的權利,做好議案、建議的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議案,是指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1個代表團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事原案。
本條例所稱建議,是指代表書面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三條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是法律賦予代表的職權,是代表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監督和推進國家機關工作的重要形式。
辦理議案、建議是有關機關和組織的法定職責。省人大常委會和代表選舉單位應當為代表提出議案、建議工作提供服務保障,推行議案、建議網上辦理。
第二章 議案和建議的提出
第一節 議案的提出
第四條代表應當通過視察、專題調研、聯繫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等活動,圍繞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提出議案。
第五條下列事項可以作為議案提出:
(一)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規範的事項;
(二)對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監督工作中的有關事項;
(三)需要省人民代表大會討論和決定的本省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下列事項不應當作為議案提出: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二)應當由省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各級人民政府處理的地方性事務;
(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審判權、檢察權範圍內的事項;
(四)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事務;
(五)其他不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第七條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案由應當明確清楚,案據應當充分合理,方案應當有具體內容。屬於地方性法規案的,應當同時提交法規草案文本及說明,並提供必要的材料。
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應當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並由代表團團長簽名;代表10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應當有領銜代表。
第八條代表團或者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應當一事一案,使用省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以下簡稱大會秘書處)統一印製的議案專用紙,並親筆簽名。少數民族代表用民族文字提出的議案,由大會秘書處負責做好翻譯工作。
代表提交議案紙質內容的同時應當提供電子文檔。
第九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團或者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應當在大會主席團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之前提出,由各代表團送交大會秘書處;截止時間後提出的,作為建議處理。議案內容不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的,由大會主席團決定作為建議處理。
大會秘書處應當對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議案進行整理、分類和分析。對不符合基本要求的議案,可以建議提案人進行修改、完善。
第二節 建議的提出
第十條代表應當主要圍繞全省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機關、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十一條下列事項不應當作為建議提出:
(一)不屬於本省有關機關和組織職權範圍的;
(二)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個人問題的;
(三)涉及具體司法案件的;
(四)代轉信件或者有關材料的;
(五)屬於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
(六)沒有實際內容的;
(七)其他不應當作為建議提出的。
對屬於上述情形的,大會秘書處或者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向代表說明情況後,可以退回代表或者作為代表來信處理。
第十二條代表提出建議應當實事求是,簡明扼要,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意見。建議可以1人提出,也可以聯名提出。1人提出和聯名提出具有同等效力。領銜代表應當採取適當方式,使參加聯名的代表確認建議的內容能夠真實表達自己的意願。
第十三條代表提出建議應當一事一議,使用統一印製的建議專用紙,並親筆簽名。代表提出建議時,應當在建議專用紙上註明對公開建議有關情況的意見。少數民族代表用民族文字提出的建議,由大會秘書處或者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負責做好翻譯工作。
代表提交建議紙質內容的同時應當提供電子文檔。
第十四條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由大會秘書處受理。代表在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由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受理。
第三章議案的審查和建議的交辦
第一節 議案的審查
第十五條省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負責議案的審查,並提出處理意見的報告。
第十六條議案審查委員會可以邀請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列席議案審查會議,列席單位可以就代表議案發表意見。
第十七條議案審查委員會根據審查情況,對代表提出的議案分別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建議列入本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
(二)建議交由省人大常委會或者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處理意見;
(三)建議作為代表建議辦理。
第十八條大會主席團根據議案審查委員會的報告,決定議案是否列入本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或者交省人大常委會及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在閉會後審議。
大會秘書處應當將主席團通過的議案處理意見印發代表。
第二節 建議的交辦
第十九條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由大會秘書處按照內容審核後,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代表在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由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負責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
代表對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建議,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組織分辦,並負責具體協調工作。
第二十條代表建議需要2個以上單位共同研究辦理的,交辦時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由主辦單位會同會辦單位研究辦理。
第二十一條承辦單位收到建議後,應當及時研究。對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建議,應當在收到之日起10日內,向交辦機構說明情況,經交辦機構同意後退回,不得滯留、延誤和自行轉辦。
第四章 議案和建議的辦理
第一節 議案的辦理
第二十二條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大會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或者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代表團或者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涉及專門性問題時,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決定舉行秘密會議。
第二十四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五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並報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或者提請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六條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議案,應當交省人大常委會或者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在閉會後審議。
決定交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的議案,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在閉會後6個月內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將審議結果報告報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
第二十七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貴州省地方立法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二節 建議的辦理
第二十八條辦理建議,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堅持實事求是,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對能夠及時解決的,應當及時予以解決;對因客觀條件限制不能及時解決的,應當列入工作計畫、規劃,逐步解決;對確實不能解決的,應當充分說明原因,向代表作出解釋。
第二十九條代表建議的辦理工作納入各承辦單位的年度目標考核內容。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辦理工作制度,明確分管領導、承辦機構和人員,安排必要的辦理工作經費,落實辦理責任。
第三十條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承辦單位應當自建議交辦之日起3個月內將辦理結果書面答覆代表;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答覆確有困難的,經交辦機構批准可以適當延長答覆期限,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第三十一條對建議的答覆,由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簽發並加蓋公章,以公文形式答覆代表,同時附上《建議辦理情況徵詢意見表》。代表在收到承辦單位對建議的答覆後,填寫《建議辦理情況徵詢意見表》,對辦理態度和辦理結果提出意見,並及時寄回交辦機構。
代表建議需要2個以上單位共同研究辦理並明確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的,由主辦單位負責答覆代表。
第三十二條代表對建議的答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交有關機關和組織重新辦理並答覆,重新辦理時間不得超過30日。
第三十三條對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社會關切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建議辦理復文,承辦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主動予以公開。
第三十四條承辦單位對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應當分別答覆代表,或者商領銜代表同意後,請領銜代表轉復其他代表。對建議的答覆,應當同時抄送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和選舉該代表的選舉單位的代表工作機構。
第三十五條承辦單位在辦理建議時,應當為代表查詢建議辦理工作情況提供便利。
第五章建議辦理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建議辦理的監督,督促辦理工作的落實,必要時可以組織代表對辦理工作進行視察和檢查。
第三十七條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每年從代表所提建議中選取事關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難點問題建議若干件,作為省人大常委會重點督辦建議。重點督辦建議分為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督辦件和省人大代表跟蹤督辦件。
第三十八條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督辦件由主任會議成員分別牽頭,採取專題視察、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等方式進行督辦。
第三十九條省人大代表跟蹤督辦件由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應當組織部分代表召開座談會、聽取專題匯報、實地查看等方式進行督辦,及時了解建議的落實情況。
第四十條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應當加強與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有關承辦單位以及代表的聯繫與溝通,督促建議的辦理。
第四十一條每年11月,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應當聽取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督辦件、省人大代表跟蹤督辦件督促落實情況的匯報。
第四十二條代表可以就所提建議辦理情況書面提出約見省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或者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研究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被約見的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其委託的負責人匯報情況並聽取代表的意見。
第四十三條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每年11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關於代表建議辦理工作情況,報告印發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應當將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綜合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並將報告印發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大常委會應當責令承辦單位限期整改並報告辦理結果;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機關和組織依法追究承辦單位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承辦單位不重視建議辦理工作,無領導分管、無專人負責的;
(二)承辦單位對建議辦理工作敷衍塞責、相互推諉、逾期不辦,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承辦單位貽誤建議辦理工作,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承辦單位對提出建議的代表進行刁難、無理指責和打擊報復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省以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辦理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1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辦理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就《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辦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重新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辦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於2001年7月21日由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並於2001年7月22日由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原《條例》對於保障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議案和建議的權利,規範議案、建議的辦理工作等起到了重要作用,推動了一些關係民眾切身利益問題的解決,促進了全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但是,隨著民主法制建設的進展,代表議案和建議工作發生了一些變化,面臨或出現了一些新情況,現行的一些作法需要與時俱進做出調整。為了保證法律、法規的統一性,同時將近年來積累的一些經驗上升為法規性規定,依法解決好議案和建議工作中的一些困難和問題,保障代表依法有效行使好提議案和建議權,促進省人大代表議案和建議工作的發展,有必要對原《條例》進行重新制定,作出較為系統的調整,促進相關工作更加規範化,增強可操作性,從而保障代表依法有效履職,促進我省代表議案和建議工作進一步發展。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省人大常委會把制定《條例》(草案)納入了2015年立法工作安排,並作為全年的一項重要工作。今年(2015年)3月中旬以來,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正式啟動了制定工作,擬定了工作計畫,組成起草小組。在擬定《條例》(初稿)的基礎上,4月中下旬,起草小組分兩批赴上海、湖北、廣東和黑龍江、吉林、北京等地,學習考察外省在議案和建議工作方面先進立法經驗。5月上旬,起草小組召開座談會,對《條例》(修改稿)進行集中討論,並形成《條例》(徵求意見稿)。5月中下旬,起草小組將《條例》(徵求意見稿)先後下發全省九個市(州)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及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軍區政治部,徵求各單位、各部門的意見。根據各方面的意見,並借鑑部分兄弟省市的立法經驗,起草小組先後多次召開座談會,經過反覆修改論證,幾易其稿,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討論的《條例》(草案)。  三、《條例》(草案)有關問題的說明  1、關於立法模式。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從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出發,要求發揮代表參與起草和修改法律的作用。原《條例》經2001年7月21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按照《貴州省地方立法條例》第四條規定“涉及本行政區域內特別重大事項、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認為應該由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內容,本次《條例》制定擬將立法主體統一為省人代會。《條例》(草案)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七次主任會議審議後,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並決定提請明年(2002年)年初召開的省十二屆人大第四次人代會審議、表決。  2、關於體例。《條例》(草案)共6章48條,體例上有兩個特點:一是將議案、建議一併規範,這和其他省相關地方性法規不大一樣。其他省要么將議案、建議分開作為兩個地方性法規制定,要么只就建議作單一的規定。我們將二者放在一起,是想避免立法上的重複。二是將議案、建議在提出、審查與交辦和辦理三個章節,分開闡述,這是由於議案與建議有若干不同點所決定的。  3、關於議案、建議的範圍。(1)《條例》(草案)所規範的議案是指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大會主席團決定的提出議案截止時間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1個代表團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事原案。(2)《條例》(草案)所規範的建議既包括省人大代表在會議期間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本省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也包括他們在閉會期間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對本省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這是《代表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無論在大會期間還是在閉會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承辦單位對代表在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也要認真辦理並答覆代表。  4、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一是為加強對建議辦理工作的監督,《條例》(草案)明確建議辦理工作應當納入各承辦單位的年度目標考核內容;二是為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條例》(草案)對建議辦理公開工作進行了明確,增加了相關內容的條款;三是為適應信息化發展網上辦理工作的需要,《條例》(草案)中增加了代表可以通過“網上辦理系統”直接提交議案和建議電子文檔和填寫《建議辦理情況徵詢意見表》的內容。  《條例》(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辦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並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並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公開徵求意見,書面徵求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和通過信箱徵求省人大代表意見;召開了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省直部門和省人大常委會諮詢專家論證會,聽取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建議。  11月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省人大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對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及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議案,是指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1個代表團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事原案。  “本條例所稱建議,是指代表書面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2.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辦理議案、建議是有關機關和組織的法定職責。省人大常委會和代表選舉單位應當為代表提出議案、建議工作提供服務保障,逐步推行議案、建議網上辦理。”  3.將第六條第四項修改為:“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事務”。  4.刪去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二款中的“代表也可以通過‘網上辦理系統’直接提交電子文檔”。  5.在第九條第一款句末增加“議案內容不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的,由大會主席團決定作為建議處理”。  6.將第十一條第二項修改為:“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個人問題的”。  7.將第十五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負責議案的審查,並提出處理意見的報告。”  8.刪去第十六條。  9.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分別交由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機關、組織研究辦理”修改為“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第二款中的“進行2次交辦”修改為“組織分辦”。  10.將第三十條與第四十五條合併作為第二十九條,並修改為:“代表建議的辦理工作納入各承辦單位的年度目標考核內容。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辦理工作制度,明確分管領導、承辦機構和人員,安排必要的辦理工作經費,落實辦理責任。”  11.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對建議的答覆,由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簽發並加蓋公章,以公文形式答覆代表,同時附上《建議辦理情況徵詢意見表》。代表在收到承辦單位對建議的答覆後,填寫《建議辦理情況徵詢意見表》,對辦理態度和辦理結果提出意見,並及時寄回交辦機構。  “代表建議需要2個以上單位共同研究辦理並明確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的,由主辦單位負責答覆代表。”  12.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對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社會關切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建議辦理復文,承辦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主動予以公開。”  13.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承辦單位在辦理建議時,應當為代表查詢建議辦理工作情況提供便利。”  14.將第三十八條中的“事關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問題的建議若干件”修改為“事關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難點問題建議若干件”。  15.將第四十四條中的“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前”修改為“每年11月底前”。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和建議辦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表決。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 刪去第三條第二款中的“逐步”。
    2.將第七條第一款最後一句修改為“屬於地方性法規案的,應當同時提交法規草案文本及說明,並提供必要的材料”。
    3.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16年1月1日”。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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