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議案的暫行規定

1983年4月25日甘肅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議案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
  • 頒布時間:1983.04.25
  • 實施時間:1983.04.25
一、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在大會主席團直接領導下,負責大會期間的議案審查工作。
二、議案審查委員會的人選,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通過。
三、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甘肅省人民政府、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在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可以向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大會主席團決定交各代表團審議,或者並交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提交大會表決。
四、一個代表團或十五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先交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再提交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五、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甘肅省人民政府、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或省人大常委會各委員會,也可以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這些議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決定提交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交有關委員會進行研究,然後提交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審議。
六、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或省人大常委會表決之前,提出議案的單位或代表要求撤回的,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七、省人民代表大會或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付表決時,以全體代表或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八、省人民代表大會期間,代表個人或聯名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分別交由政府和有關單位,組織認真研究處理。各接受單位必須在收到意見、建議的半年內,最遲須在下次大會前向代表直接答覆處理結果,並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備案。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舉行之前,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綜合報告。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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