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各工作委員會的暫行規定

1983年8月5日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各工作委員會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3.08.05
  • 實施時間:1983.08.05
一、省人大常委會根據工作的需要,設立法制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科文委員會、城鄉建設委員會和其他工作委員會。
各委員會受省人大常委會領導。
二、各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人選,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在常委會委員或其他人員中提名,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
三、各委員會主任主持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各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進行調查研究或召開委員會會議時,邀請有關專家或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四、各委員會的工作如下:
(1)審議省人大常委會交辦的議案,提出報告,並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
(2)草擬需要由本委員會擬訂的地方性法規,對有關方面準備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進行研究,並提出意見;
(3)受省人大常委會的委託,檢查國家法律、法令、本省的地方性法規和省人大常委會有關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組織對於專門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意見;
(4)組織討論全國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的法律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5)辦理省人大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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