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掃除文盲暫行條例》的決定

1984年6月27日江蘇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4年6月25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掃除文盲暫行條例〉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掃除文盲暫行條例》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06.25
  • 實施時間:1994.06.25
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了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關於《江蘇省掃除文盲暫行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江蘇省掃除文盲暫行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江蘇省掃除文盲暫行條例》修改為《江蘇省掃除文盲條例》。
二、第二條修改為:“在我省居住的公民中,凡年滿十五周歲以上的文盲、半文盲,除喪失學習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均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的權力和義務。”同時再增加一款:“對喪失學習能力者的鑑定,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進行。”
三、第五條修改為:“任何單位職工中的掃盲對象不參加掃盲學習的,不得評為先進工作者。職工、學徒中的青壯年文盲,不達到掃盲標準的不得晉級、轉正。對新招收職工中的青壯年文盲,必須實行先掃盲後上崗。”
四、第六條修改為:“掃盲經費採取多渠道辦法解決。除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自籌,企業事業單位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安排一部分用於掃盲外,各級人民政府要給予必要的補助。鼓勵社會力量和個人自願資助掃除文盲教育。”
五、第七條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教育事業編制中,充實縣、鄉(鎮)成人教育專職工作人員,加強對農村掃除文盲工作的管理。”
六、第九條修改為:“掃除文盲按國家規定的標準、程式、要求,實行驗收制度。”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掃除文盲條例(修正)
(1984年6月27日江蘇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4年6月25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掃除文盲暫行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速我省掃除文盲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我省居住的公民中,凡年滿十五周歲以上的文盲、半文盲,除喪失學習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均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對喪失學習能力者的鑑定,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進行。
第三條 掃除文盲工作由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並組織實施。對限期內完成掃盲任務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未能按期完成任務的,要責令檢查,限期完成;對嚴懲失職者,予以嚴肅處理。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文盲情況規定掃盲學習期限,文盲在規定期限內免費參加學習。無故超過規定學習期限的,其學習費用由鄉(鎮)人民政府責成本人或家長負擔。
第五條 任何單位職工中的掃盲對象不參加掃盲學習的,不得評為先進工作者。職工、學徒中的青壯年文盲,不達到掃盲標準的不得晉級、轉正。對新招收職工中的青壯年文盲,必須實行先掃盲後上崗。
第六條 掃盲經費採取多渠道辦法解決。除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自籌,企業事業單位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安排一部分用於掃盲外,各級人民政府要給予必要的補助。鼓勵社會力量和個人自願資助掃除文盲教育。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教育事業編制中,充實縣、鄉(鎮)成人教育專職工作人員,加強對農村掃除文盲工作的管理。
第八條 掃盲採取多種形式、多種辦法進行。機關、團體、學校、部隊對所在地的掃盲工作有協助和輔導的義務。
第九條 掃除文盲按國家規定的標準、程式、要求、實行驗收制度。
第十條 基本掃除文盲的單位,要鞏固掃盲成果,開展各類文化技術教育,繼續提高勞動者的文化技術水平。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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