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停止執行《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四條處罰許可權

2004年12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停止執行《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四條處罰許可權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12.21
  • 實施時間:2005.01.01
由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04年12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1日
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停止執行《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四條有關處罰許可權的規定。
本決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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