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各委員會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大
- 頒布時間:1983.03.24
- 實施時間:1983.03.24
1983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983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一、為加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政法委員會、財經委員會、教科文委員會、城建委員會、農村委員會和需要設立的...
1983年12月29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制定本暫行規定。二、為加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政法委員會、...
為加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關於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各委員會的暫行規定》,對工作機構的設定作如下決定。一、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一、為加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政治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委員會、民族宗教委員會。二、各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三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
1984年3月17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各委員會的暫行規定》的第三條規定:“各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
1983年8月5日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一、省人大常委會根據工作的需要,設立法制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科文委員會、城鄉建設委員會和其他工作委員會。各委員會受省人大常委會領導。二、各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委員長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設立、職責和組成人員任免,依照有關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決定的規定。職能職權 委員長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
關於議案的若干暫行規定 一、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領導下進行工作。議案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大會...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6年11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概括說明 (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的議題建議,由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匯總整理,按照工作程式規定的時間提出:(一)常務委員會在行使職權過程中發現的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突出...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使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能夠更好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行使職權,決定在常務委員會下設立各工作委員...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建議,由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匯總整理,按照工作程式規定的時間提出:(一)常務委員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由組織...
根據法律規定,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主要有:①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議案;②向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屬於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③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被...
為加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關於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各委員會的暫行規定》,對工作機構的設定做出的決定。【發布單位】80101 【發布...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應選人數在選舉辦法中規定具體差額數,...
第一條 為保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推進依法治國,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行使監督職權。各...
按照前款規定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基數與按人口數增加的代表數相加,即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自治區、聚居的少數民族多的省,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代表名額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數民族多或者...
第一條 為保障雲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簡稱監督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人大常委會依據...
(二00一年十一月二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規定發布 《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已於2018年7月27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現將...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就有關司法工作問題,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公安、司法行政工作的專項工作報告,對報告中不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問題要予以糾正。必要時...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對司法案件的監督,促進司法機關嚴肅執法、秉公辦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雲南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存在本規定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的,或者設區的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推進依法治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簡稱監督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2008年9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規定全文 2008年9月25日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8年9月25日 ...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保障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推進依法治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簡稱監督法)等法律,結合本省...
(十四)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審議並作出決定的事項;(十五)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重大事項上因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委員的決定而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的事項;(十六)授予或者撤銷地方的榮譽稱號;(十七)法律規定由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第一百二十七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