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關於議案的若干暫行規定》的決定

1983年3月16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7年2月25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改《關於議案的若干暫行規定》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關於議案的若干暫行規定》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7.02.25
  • 實施時間:1987.02.25
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根據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正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將1983年3月16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議案的若干暫行規定》中的“三、一個代表團或者15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修改為“三、一個代表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關於議案的若干暫行規定(修正)
(1983年3月16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7年2月25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改《關於議案的若干暫行規定》的決定修正)
一、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領導下進行工作。議案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大會預備會議通過。
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在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各代表團審議,或者並交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三、一個代表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五、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六、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在交付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七、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付表決時以全體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分別交由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其他有關機關、組織認真研究處理,並於收到建議、批評和意見後的半年內將處理結果答覆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綜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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