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長春市關於公民集會遊行示威的暫行規定》的決定在1997.11.04由長春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長春市關於公民集會遊行示威的暫行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長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11.04
- 實施時間:1997.11.04
長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長春市關於公民集會遊行示威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的議案。會議認為,《暫行規定》自1989年1月實施以來,對維護社會安定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行使民主權利和我市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起到了積極作用。
鑒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89年10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會遊行示威法》,1990年4月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辦法》,對集會遊行示威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為了保證國家法制的統一,會議決定廢止《長春市關於公民集會遊行示威的暫行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