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全文
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04年3月26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3月26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規章備案審查程式,加強政府規章備案審查工作,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規章(以下簡稱規章),是指省人民政府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依照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制定的規章。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以下統稱委員會)按照職責分工,依照《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和本規定負責規章備案審查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以下簡稱辦公廳)負責規章備案審查的組織和服務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以下簡稱秘書長)負責規章備案審查的綜合協調工作。
第四條 規章制定機關應當自規章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章,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章文本和說明,一式十份,同時報送規章的電子文本,由辦公廳接收、登記、分送、存檔。
第五條 辦公廳在收到報送備案的規章五日內,根據規章的內容和委員會的職責分工,將報送備案的規章分送有關委員會進行審查。
規章的內容涉及兩個以上委員會的,應當同時分送有關的委員會進行審查。
第六條 審查規章,主要審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立法許可權;
(二)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
(三)不同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
(四)規章的規定不適當,應當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的;
(五)違背法定程式。
第七條 委員會收到報送備案的規章後,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審查,審查後認為報送備案的規章不存在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情形的,將書面意見反饋辦公廳;認為報送備案的規章存在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情形,需要進一步審查的,應當提出書面報告,經秘書長同意後在二十日內進行進一步審查。
委員會認為需要聯合審查的,經秘書長協調後,召開聯合審查會議進行審查。
委員會進行審查時,可以通知規章制定機關派人到會說明情況。
第八條 委員會對報送備案的規章進行進一步審查後,認為報送備案的規章不存在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情形的,將書面意見反饋辦公廳;認為規章存在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穴以下簡稱主任會議?雪報告。
兩個以上委員會進行審查的,應當分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向主任會議報告。
召開聯合審查會議進行審查的,有關委員會應當將聯合審查會議的審查結果向主任會議報告。
主任會議聽取報告後,決定是否向規章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第九條 規章制定機關收到規章備案審查意見後,應當在二個月內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
省人民政府不予修改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該規章的議案。
昆明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的,由主任會議研究是否交由省人民政府和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處理。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主任會議提出的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省人民政府規章的議案時,省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一條 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各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省人民政府規章或者昆明市人民政府規章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的,由辦公廳登記後送有關委員會進行審查。
前款規定以外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認為省人民政府規章或者昆明市人民政府規章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的,由辦公廳登記後送有關委員會研究。必要時,可以進行審查;不需要審查的,書面答覆提出審查建議的單位和個人。
委員會的審查,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的程式進行,並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提出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的單位和個人。第十二條 規章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一月初將上一年制定的規章目錄報辦公廳備查。
第十三條 辦公廳應當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備案審查的規章目錄在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公布。
編輯出版規章彙編,應當以公布的規章目錄為準。
第十四條 對於不報送規章備案或者不按時報送規章備案的,由辦公廳通知規章制定機關,限期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給予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政府規章備案審查的規(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根據《立法法》的授權,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規備案審查工作程式》,制定省人大常委會規章備案審查的地方性法規,強化對政府規章的立法監督,對於維護法制統一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委員會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逐條進行了認真研究,對草案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在此基礎上,法制委員會又邀請了部分在昆的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修改後的草案進行了論證、修改。2004年3月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二次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形成了《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政府規章備案審查的規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要進一步明確規定辦公廳、各委員會在規章備案審查工作中的職責。為此,草案修改稿第三條第一款明確了各委員會負責規章備案審查工作;第二款將辦公廳的職責明確為:“負責規章備案審查的組織和服務工作”;第三款將秘書長的職責明確為:“負責規章備案審查的綜合協調工作”。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要進一步明確規章備案審查的程式。法制委員會聽取部分常委會成人員意見後,將草案第八條修改為:“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收到報送備案的規章後,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審查。審查後認為報送備案的規章不存在本規定第七條規定情形的,將書面意見反饋辦公廳;認為報送備案的規章存在本規定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書面報告,經秘書長同意後在四十日內進行進一步審查。”“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認為需要聯合審查的,經秘書長協調後,召開聯合審查會議進行審查,制定機關應當派人到會說明情況。”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規章制定機關收到規章備案審查意見後,應當向省人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不應向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辦公廳反饋。為此,將草案第十條修改為:“規章制定機關收到規章備案審查意見後,應當在二個月內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同時對該條第二、第三款也作了相應修改。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規章備案審查的處理結果要向提出建議的單位和個人書面反饋。草案修改稿吸收了這一意見,在第十二條第三款增加了“並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提出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的單位和個人”的內容。同時,將草案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辦公廳應當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備案審查的規章目錄在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公布。”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十二條中省人大常委會審查與國務院審查的銜接問題難以操作,建議不作規定為好。法制委員會研究後,吸收了這一意見,刪去草案第十二條。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對政府規章在其公布前進行備案審查。法制委員會研究後認為,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的權力是地方組織法、立法法賦予的。規章備案審查是立法法確立的一種事後的立法監督制度,如果在規章公布前進行審查,與上位法的規定不一致,故草案修改稿維持事後備案審查的制度。
另外,對草案的部分條款進行了調整,對個別文字進行了修改。法制委員會認為,經常委會會議一審後修改形成的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規定(草案)的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政府規章備案審查的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草案的起草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頒布實施後,省九屆人大常委會對制定規章備案審查的法規作了安排,法制委員會為此做了一些基礎工作。今年,省十屆人大常委會將制定政府規章備案審查規定列入了五年立法規劃和2003年的立法計畫,受主任會議的委託,法制委員會承擔了草案的起草工作。按照牛紹堯常務副主任、王義明副主任的有關批示,法制委員會將草案徵求意見稿印發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和昆明市政府等單位徵求意見,並多次召開有關單位、法律專家和部分常委會委員參加的座談會進行論證、修改,形成了草案。法制委員會2003年11月12日召開會議進行了討論,認為草案已基本成熟,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二、制定草案的必要性
按照我國的立法體制,我省只有省人民政府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有權制定規章。為推進改革開放的深入和政府職能的轉變,省人民政府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政府規章,這對彌補法律法規的空白,及時調整社會關係,促進改革開放和社會穩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於種種原因,規章與法律法規相牴觸或不一致、規章與規章之間相互矛盾的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法制的統一,使行政執法機關和管理相對人難以執行,削弱了政府規章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因此加強立法監督,建立和完善政府規章備案審查制度,及時糾正政府規章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現象,是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制建設的客觀需要。政府規章備案審查,是指規章制定機關在規章公布後依法報送上級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存檔、審查的制度。規章備案審查是我國立法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歷來對立法監督工作非常重視,198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下發了《關於地方性法規備案工作的通知》,2001年國務院制定了《法規規章備案條例》,2003年8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第六次會議修訂通過了《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備案審查工作程式》(以下簡稱《法規備案審查工作程式》)。以上法規和檔案,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如何開展法規、規章備案審查作了具體的規定。
《立法法》正式確立了規章備案制度,該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規定:“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同時,該法第九十二條還規定:“……規章的審查程式,按照維護法制統一的原則,由接受備案的機關規定”。目前,四川、陝西、廣東、珠海等省市人大常委會已經出台了規章備案審查的地方性法規,有的省市還成立了專門的處室從事這項工作。因此,根據《立法法》確立的立法監督體制,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規備案審查工作程式》,儘快制定省人大常委會規章備案審查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對相關問題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健全省人大常委會的規章備案審查制度,全面了解省人民政府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的情況,及時對報送備案的政府規章進行審查,對於提高立法質量、強化立法監督、維護法制統一具有重
要的意義。
三、草案規範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報送備案的機關和具體要求為明確報送規章備案的機關和具體要求,草案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製定機關應當在規章公布後三十日內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規定製定機關報送規章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章文本和說明,裝訂成冊、一式十份,同時報送規章的電子文本。
(二)明確了負責備案審查工作的主體
備案審查是省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但由於政府規章的數量比較多,我省立法條例已明確授權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履行規章備案審查職責。為此,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委員會按照職責分工,依照《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和本規定負責規章備案審查工作;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以下簡稱辦公廳)負責規章備案審查的相關工作;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以下簡稱秘書長)負責規章備案審查的協調工作,以便於備案審查工作的開展。
(三)明確了接收備案報告的主體及其工作職責
草案明確了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備案的規章,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負責接收、登記、分送和存檔,並在收到備案報告五日內根據規章的內容和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職責分工,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
(四)規定了備案審查的基本程式
備案審查程式是草案的核心內容,草案確立的程式充分考慮了我省各方面的實際,參照、借鑑、汲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規備案審查工作程式》的基本思路,主要分為以下幾個層次:
一是辦公廳收到備案報告後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
二是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認為報送備案的規章需要審查的,可以提出書面報告,經秘書長同意後進行審查;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認為需要與法制委員會聯合審查的,報秘書長同意後,召開聯合審查會議進行審查,並可以要求制定機關派人到會說明情況。
三是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對報送備案的規章進行審查後,認為規章存在本規定第八條所列的超越立法權、與上位法牴觸等五種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報告;兩個以上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進行審查的,應當共同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向主任會議報告;召開聯合審查會議進行審查的,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應當將聯合審查會議的審查結果向主任會議報告。主任會議聽取報告後,決定是否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四是對制定機關收到規章備案審查意見後,不予修改的,規定必要的處理措施:一是省人民政府不予修改的,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向主任會議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該規章的議案;二是昆明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的,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向主任會議報告,經主任會議同意後,由辦公廳建議省人民政府和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處理。這樣規定,是為了加大規章備案審查的監督力度和備案審查的權威性。
另外,由於省人民政府規章和昆明市人民政府規章除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外,同時報國務院備案,昆明市人民政府規章還要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在實踐中可能出備案機關之間的審查意見不一致的情況,為此,草案規定:對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規章,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審查意見與國務院的審查意見不一致的,以國務院的審查意見為準。對昆明市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規章,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審查意見與省人民政府的審查意見不一致的,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和法制委員會應當與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召開聯合審查會議,提出處理意見。
(五)規定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對規章提出審查要求或審查建議的處理程式
《立法法》確立了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認為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要求或審查建議。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和其他省市的規章備案審查規定都按照這一立法原則,確立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認為規章與法律、行政法規、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可以提出審查要求或審查建議的制度,並規定了相應的處理程式。為此,草案第十三條規定:“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各自治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地區工作委員會認為省人民政府規章或者昆明市人民政府規章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的,由辦公廳登記後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進行審查。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認為省人民政府規章或者昆明市人民政府規章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的,由辦公廳登記,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研究。必要時,可以進行審查”。審查程式依照草案的備案審查程式進行。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