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政府規章備案審查的規定

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政府規章備案審查的規定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1.03.30
  • 實施時間:2001.03.30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政府規章的備案審查工作,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在公布後的三十日內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是常務委員會接受政府規章備案的工作機構,負責規章備案的具體工作,對報備案的規章按照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職責分工,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按照分工具體負責審查規章是否有下列情形:
(一)超越許可權的;
(二)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的;
(三)違背法定程式的;
(四)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
(五)規章的規定被認為不適當,應當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的。
第五條 省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市、州、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規章同憲法、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規章同憲法、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進行研究,交有關機關辦理,並限期報告辦理結果。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在收到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兩個月內作出審查結論,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告知提出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的單位和個人。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經審查,認為規章有第四條列舉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向主任會議報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專門委員會共同進行審查的,應當共同向主任會議報告。主任會議聽取報告後,決定是否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第八條 制定機關應當在接到審查意見後的兩個月內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並書面報告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
對本級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主任會議可以提出予以撤銷的議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對下級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轉交省人民政府或者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處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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