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全市審判機關行政審判工作的決議

2011年10月27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全市審判機關行政審判工作的決議
  • 頒布單位鄭州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1.10.27
  • 實施時間:2011.10.27
(2011年10月27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行政審判憲法法律賦予審判機關的重要職責,是審判機關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訴訟活動,對促進依法行政,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全市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行政機關都要充分認識行政審判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共同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為進一步加強全市審判機關行政審判工作,最佳化行政審判司法環境,保障和促進鄭州都市區建設,作出如下決議:
一、審判機關要緊緊圍繞關係人民民眾切實利益、社會反映強烈的民生類和群體性案件,突出工作重點,嚴格公正司法,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有效化解行政糾紛,提高行政審判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要加強訴權保障,暢通訴訟渠道,依法及時受理行政案件,積極引導民眾通過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訴求,重點做好土地徵收與補償、社會保障、企業登記、政府信息公開、教育行政、藥品食品安全監管等案件的審查立案。
要加強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資格、法定許可權、事實證據、適用法律、法定程式和公平公正的合法性審查,重點審查行政不作為、濫用職權、違反程式的情形,嚴格審查標準,排除各種干擾,客觀公正裁判,促進依法行政。
要加強審限管理,提高審判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決,避免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重點做好審判管理的信息化建設、考評指標的科學設定、增加審限管理的具體措施以及審限制度的補充完善等工作。
二、審判機關要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斷完善和創新行政審判工作機制。要努力建立多元化行政爭議解決機制,充分運用協調和解方式妥善化解行政糾紛,要以機制創新促進行政審判工作的新發展。
要發揮涉訴行政爭議協調委員會的作用,對於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疑難複雜案件,及時提交涉訴行政爭議協調委員會協調處理,促進行政糾紛的妥善化解。
要發揮和強化司法建議的功能和效用,審判機關對於行政審判過程中發現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存在問題或相關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機關發出司法建議,並督促被建議單位認真辦理落實。
要認真落實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報告制度,審判機關應當在每年年初撰寫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報告,重點對上年度行政機關訴訟案件數量及分布、勝敗訴情況及原因、履行生效裁判、落實司法建議情況及依法行政狀況等進行分析評估,並對行政機關提出改進和完善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報告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通報並報送至同級人大常委會。
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行政機關要加強溝通聯繫,互相支持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審判工作,服務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
審判機關要自覺將行政審判工作置於黨的領導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之下,進一步增強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責任感和主動性,忠實履行行政審判職責,加大行政審判工作力度,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推進建設法治政府。
檢察機關要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加大對行政訴訟活動的監督力度,加強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監督,維護法律權威,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
行政機關要依法履行出庭應訴義務,承擔舉證責任,規範訴訟行為,嚴格執行審判機關的生效裁判,認真履行和解協定,認真對待司法建議,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積極承擔因違法或不當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賠償責任。制定健全並嚴格遵守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人民政府要指定專門機構負責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情況的監管和考核,並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同級人大常委會。被建議單位應當認真辦理審判機關的司法建議,並按期限書面回復辦理情況,對司法建議落實措施不具體、落實不到位或無正當理由拒不回復的,審判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建議進行責任追究。
四、審判機關要以公正司法為核心,以專業化建設為方向,進一步加強行政審判隊伍建設,配足配強行政審判力量,保持行政審判隊伍的相對穩定。
要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斷提高行政審判隊伍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識,不斷改進工作作風,避免機械辦案,妥善化解行政糾紛,保障司法公正,努力實現辦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要加強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的學習培訓,不斷提高行政審判隊伍的業務素質和審判能力,建立符合行政審判工作實際的培訓機制,積極開展各類學習培訓實踐活動,不斷提高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上級審判機關要加強對下級審判機關行政審判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加強對新類型案件、新情況、新問題的研究和探索,不斷提高行政審判能力。
要加強行政審判監督機制建設和廉潔自律教育,加強內部監督制約,建立完善績效評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同時自覺接受外部監督,加大對違法違紀人員的查究力度,不斷增強全市行政審判法官公正廉潔司法的責任心和使命感,促進公正、高效、廉潔、文明司法。
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行政機關要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制定的關於行政審判、依法行政或參與行政審判方面的規章、決定、命令及相關規範性檔案,要依照相關規定及時報送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要主動接受同級人大常委會對行政審判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的視察調查、執法檢查和專項評議。各級人大常委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的規定,依法監督、支持行政審判工作,對發現的行政審判中的違法行為或干擾、抵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的行為,可採取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予以監督和糾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六、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行政機關和各新聞媒體要採取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宣傳學習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提高社會各界特別是行政機關對做好行政審判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不斷增強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正司法和司法為民的意識,不斷增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意識,不斷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維權的意識,營造良好的行政審判司法環境。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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