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16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第五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關於加強和改進執法檢查的意見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1.04.16
- 實施時間:2001.04.16
為加強法律監督,使執法檢查工作規範化、制度化,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全國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法律問題的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本意見稱的執法檢查,是指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根據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按照本意見的程式和要求,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分院(以下統稱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遵守、執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全國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關法律問題的決議、決定(以下簡稱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活動。
二、執法檢查應當堅持依法辦事、實事求是和講究實效的原則。在檢查過程中做到輕車簡從、勤儉節約。
三、確定年度執法檢查內容的原則是:
(一)法律法規實施中涉及本市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問題;
(二)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和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問題;
(三)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在當年進行執法檢查的有關法律;
(四)市人大常委會認為確有必要在本市範圍內進行執法檢查的內容。
四、常委會和專門委員會在一年度內組織的執法檢查總次數一般不應超過10次。
五、常委會和專門委員會當年組織的執法檢查的時間和地區要儘量避免重複,執法檢查的具體安排由秘書長會議統籌平衡。
六、常委會的年度執法檢查計畫,由主任會議確定。
專門委員會的年度執法檢查計畫,在每年年初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主任會議統籌平衡確定。
七、執法檢查組的組織形式應分為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和專門委員會執法檢查組。
根據執法檢查的需要,常委會可以依法組織對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八、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組,由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秘書長擔任組長。檢查組赴地方了解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時,可分成2-3個小組,每個小組成員和工作人員總人數不超過10人。
專門委員會組織的執法檢查組,由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擔任組長。檢查組赴地方了解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時,可分為1-2個小組,每個小組成員和工作人員總人數不超過10人。
九、常委會和專門委員會執法檢查組的成員,在常委會與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可以吸收市人大代表和全國人大代表參加。
十、常委會和專門委員會的執法檢查組可以根據需要,要求常委會辦事機構、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有關負責人參加工作,也可以邀請區、縣(自治縣、市)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參加工作。
十一、執法檢查組成員應當事先學習有關法律、法規,了解和熟悉法律、法規的內容。
十二、常委會和專門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應當根據執法檢查計畫擬訂實施辦法。可以建議區、縣(自治縣、市)人大常委會在本行政區域內同時組織對該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十三、執法檢查組應當深入實際,可以採取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查閱案卷或者材料、抽樣調查或者明查暗訪等多種形式,了解法律、法規實施的情況。
十四、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應當認真接受檢查,提供真實情況,並向執法檢查組提供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書面報告、有關資料和工作上的便利。
對不配合、不支持執法檢查和對執法檢查組不提供真實情況的單位和個人,要由其上級機關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十五、執法檢查中涉及的具體問題,應當由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辦理。執法檢查組不直接處理具體問題。
十六、執法檢查結束後,由執法檢查組寫出執法檢查報告。報告的內容一般應當包括:
(一)對法律、法規實施狀況的評價;
(二)對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的分析;
(三)對糾正違法案件、處理違法人員和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
(四)對法律、法規本身和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制定的配套規章、規範性檔案需要修改、補充、解釋的建議;
(五)其它意見和建議。
十七、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執法檢查報告,由執法檢查組向常委會會議匯報。
常委會會議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時,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依法就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重要問題提出質詢。
常委會對執法檢查報告應當提出審議意見,必要時可以作出決定。
十八、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或者決定,由有關專門委員會起草,以常委會辦公廳名義用書面形式交有關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審議意見或者決定,切實改進執法工作,並在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常委會報告執行情況。必要時由主任會議將執行情況的報告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由常委會提出審議意見或者作出決定。
十九、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常委會的執法檢查報告,經主任會議審議決定,由有關專門委員會起草,以常委會辦公廳名義,用書面形式交有關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研究處理,並在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主任會議報告處理情況或者作為有關機關工作上的參考。
二十、專門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報告,由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是否提請專門委員會會議審議。專門委員會認為其執法檢查報告需要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專門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報告,可以提請主任會議審議,經主任會議審議的意見,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承辦,以常委會辦公廳名義,用書面形式交有關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研究處理,並在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有關專門委員會報告處理情況或者作為有關機關工作上的參考。
未經主任會議審議的專門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報告,可以由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發,交有關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
二十一、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違法案件,主任會議可以根據情況,責成有關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限期處理,並及時報告處理結果。
對特別重大的違法案件,常委會可以依法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二十二、為了保證執法檢查不走過場,取得實效,有關國家機關應該做到:
(一)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應當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執法檢查計畫,事先開展執法自查工作,並以書面形式及時向常委會以及有關專門委員會報告自查情況。
(二)執法檢查後,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要在三個月內跟蹤聽取一次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的匯報,以促進整改工作的落實。
(三)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應在常委會綜合辦事機構的配合下,切實抓好督辦工作。
二十三、常委會辦公廳負責組織有關執法檢查活動的宣傳報導。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200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