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改進和加強檢察委員會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改進和加強檢察委員會工作的通知》在1999.06.23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改進和加強檢察委員會工作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9年06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6月23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內容,意義,

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和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關於推進司法改革的精神,加快檢察改革步伐,充分發揮檢察委員會的作用,現對改進和加強檢察委員會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改進和加強檢察委員會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檢察委員會是人民檢察院在檢察長主持下的議事決策機構,主要任務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目前一些地方檢察委員會的機構不健全,成員結構不盡科學合理,議事範圍不明確,程式不規範,議事效率和水平不高,檢察委員會的決定不能及時貫徹執行,影響了檢察委員會作用的發揮。加強檢察委員會建設,改進和加強檢察委員會工作是檢察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提高檢察委員會的議事能力和工作效率,堅持科學、民主決策,保證依法正確行使檢察權具有重要意義。各級人民檢察院包括派出檢察院要充分認識改進和加強檢察委員會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和改革的精神,認真回顧總結檢察委員會的工作經驗,發揚成績,並針對存在的問題,採取切實措施。
二、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民主集中制是人民檢察院的根本組織原則,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要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揮檢察委員會成員的積極性、創造性,集中集體智慧,保證檢察工作重大問題、重大案件決策的正確和有效實施。
檢察委員會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議事和決策。檢察委員會會議必須有檢察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方能召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在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同意後,才能作出決定。如果對重要問題爭議較大,檢察長應建議不付表決,進一步調查研究後,下次再議。下級檢察院對上級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複議。經複議後,認為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檢察長要切實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主持開好檢察委員會。在討論時,要發揚民主,集思廣益,保證各位檢察委員會委員充分發表具體、明確的意見。討論結束後,主持人應當對討論的情況加以總結、歸納,對討論的事項有明確的意見。對討論事項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如果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多數人的意見,可以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決定,同時抄報同級人大常委會。
三、健全檢察委員會工作機制和制度
各級人民檢察院要根據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規定,進一步規範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及其他重大問題的範圍並嚴格執行。檢察委員會要加強對檢察工作中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方面的重大事項的討論,注意總結檢察工作經驗,及時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除討論有關重大案件外,要充分發揮巨觀指導作用,經常研究檢察工作中帶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重大問題,對全國或本地區各項檢察業務工作適時提出指導性意見。
各級人民檢察院可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事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或完善檢察委員會議事規則,以提高議事能力和議事水平。
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要堅持檢察長主持檢察委員會會議的工作制度,檢察長因事不能主持檢察委員會時,可以依序委託一位副檢察長主持,會後將討論的情況和擬決定的事項,及時向檢察長報告。
為及時處理檢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在法定期限內討論決定有關重大案件,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可實行例會制度。
要進一步規範請示報告制度,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請示報告的範圍、方式和檔案格式。上級檢察院應依據規定及時作出答覆,對不符合請示範圍的請示事項,應當退回有關檢察院依法決定和處理。
四、採取措施改善檢察委員會結構
檢察委員會委員應當努力提高自身素養,注意學習和掌握法律以及與檢察工作相關的經濟、科技知識,提高議事能力和水平。為改善檢察委員會的結構,各級人民檢察院可以選拔一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法律政策水平高、業務熟悉、經驗豐富、議事能力強的資深檢察官和優秀檢察官擔任專職委員。
為提高檢察委員會的議事水平和工作效率,地(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可在研究室設立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或專設機構,縣、區院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要充分發揮參謀和輔助作用,對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事項和案件,提出法律諮詢意見供檢察委員會討論時參考。對於經審查不屬於檢察委員會討論範圍的事項和案件,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應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
五、加強檢察委員會決定、決議的貫徹落實和監督檢查工作
檢察委員會的決定一經作出,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內設機構和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保證統一、正確執法。檢察長、副檢察長要重視檢察委員會決定、決議的執行監督檢查工作,各內設機構應當自覺執行檢察委員會的決定,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要做好對各有關內設機構、下級檢察院執行檢察委員會決定、決議的督辦工作,定期向檢察委員會報告決定的執行情況,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檢察長匯報。對擅自改變檢察委員會決定或故意拖延、拒不執行的,應當追究責任。
六、上級檢察院特別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級人民檢察院,要在規範和改進檢察委員會的工作,提高檢察委員會的議事水平和效率上為下級檢察院做出榜樣。各省級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規範和改進檢察委員會工作的指導,定期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的設定、人員構成、制度建設和工作情況進行專項檢查,認真分析檢察委員會工作情況,注意總結、推廣經驗,針對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意見,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改進和加強檢察委員會工作。發現問題,要及時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意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改進和加強檢察委員會工作的通知》改進和加強了檢察委員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