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做好修改後的檢察官法實施準備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做好修改後的檢察官法實施準備工作的通知》在2001.07.16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做好修改後的檢察官法實施準備工作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1.07.16
  • 實施時間:2001.07.1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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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決定》,將於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為保證修改後的檢察官法順利實施,現就有關準備工作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修改後的檢察官法,深刻認識檢察官法修改的重要意義
檢察官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以來,對於依法管理檢察官,提高檢察官的素質,促進檢察官隊伍的正規化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這次對檢察官法的修改,是遵循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貫徹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方略,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體制的重要舉措,對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檢察制度和檢察官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義。修改後的檢察官法,增加了對恪守檢察官職業道德的義務,提高了檢察官任職條件,確立了初任檢察官必須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制度,完善了對依法選拔任命檢察官的監督措施和檢察官的迴避制度,對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員額配備提出了原則規定,並加強了對檢察官的合法權益的保障。檢察官法的修正案,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檢察隊伍建設高度重視,反映了社會各界和人民民眾希望建立高素質檢察官隊伍的要求,對進一步加強檢察官隊伍建設,保障公正執法,推進依法治國,必將發揮重要作用,使檢察官的管理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各級人民檢察院不僅要組織全體檢察人員學習領會好,而且要宣傳貫徹好修改後的檢察官法,進一步提高依法管理檢察官的自覺性,嚴格依照檢察官法的規定,規範檢察官的行為和檢察官管理活動。
二、不斷強化培訓工作,切實提高檢察人員的素質
從2002年1月1日起,初任檢察官應當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擬擔任檢察官的人員,必須具備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各級人民檢察院要採取有力措施,全面落實《2001-2005年全國檢察幹部教育培訓規劃》,抓緊抓好對不具備大學本科學歷的現任檢察官的培訓,實施在職檢察人員“萬人續本”計畫,積極鼓勵支持在職非本科學歷人員參加“專升本”教育,切實加強檢察人員學歷教育和培訓工作,以適應修改後的檢察官法對檢察官任職條件規定的要求。
三、下大力做好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正副檢察長人選的選拔培養工作
現在距2003年換屆還有一年半時間。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把選拔培養正副檢察長的人選作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同當地黨委密切配合,嚴格按照修改後的檢察官法規定的檢察官條件,從檢察官或者其他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選拔、培養正副檢察長人選,對目前尚不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人選要按規定及時進行專門培訓。今後凡不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不能作為檢察長候選人或副檢察長人選。同時,各級人民檢察院要抓住實施修改後檢察官法的有利時機,進一步加強檢察系統內的幹部交流,盤活檢察系統人才資源,對於按照檢察官法規定條件配備正副檢察長確有困難的地方,上級人民檢察院要商地方黨委通過跨地區、跨單位調劑的方式,交流配備幹部,選派符合條件的人員到這些地方擔任正副檢察長。
四、抓住有利時機,進一步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
各級人民檢察院要以實施修改後的檢察官法為契機,落實《檢察改革三年實施意見》,進一步深化檢察機關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檢察隊伍。高檢院將在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根據檢察官法的規定,確定檢察官及各類檢察人員的配備員額比例,研究部署檢察人員分類管理改革,切實把檢察官隊伍建設提高到一個新水平;各級人民檢察院要根據高檢院的統一部署,結合正在進行的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機構改革,進一步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幹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有效機制。今後,檢察機關進人,要優先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人員中擇優錄用,不斷提高檢察隊伍的整體素質。
五、加強組織領導,保證修改後的檢察官法順利施行
實施修改後的檢察官法,是一項緊迫而又嚴肅的工作,各級人民檢察院必須高度重視,要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統一領導下,認真做好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適用大學本科學歷條件目前暫時確有困難的地方,提出適當放寬學歷條件的意見,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法務部協商一致,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年(2001年)不再組織初任檢察員、助理檢察員全國統一考試。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嚴格紀律,依法辦事,在修改後的檢察官法施行前,嚴禁隨意降低任用條件,突擊任命檢察官。同時要注意做好思想工作,教育檢察人員識大體、顧大局,正確理解和對待國家對初任檢察官考試制度的重大改革,確保隊伍的穩定。
各級地方人民檢察院學習貫徹修改後的檢察官法的情況和在實施準備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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