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是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6年12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1月15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已經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八次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7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
為了在檢察工作中全面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好地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檢察機關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1.檢察機關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正確的穩定觀,把促進社會和諧作為檢驗檢察工作的重要標準,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有效地遏制、預防和減少犯罪,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寬嚴相濟是我們黨和國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檢察機關正確執行國家法律的重要指針。檢察機關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據社會治安形勢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況,在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中實行區別對待,注重寬與嚴的有機統一,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互補,寬嚴有度,對嚴重犯罪依法從嚴打擊,對輕微犯罪依法從寬處理,對嚴重犯罪中的從寬情節和輕微犯罪中的從嚴情節也要依法分別予以寬嚴體現,對犯罪的實體處理和適用訴訟程式都要體現寬嚴相濟的精神。
3.檢察機關要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認識和把握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在新的形勢下對檢察工作的重要指導意義,在對嚴重犯罪依法嚴厲打擊的同時,對犯罪分子依法能爭取的儘量爭取,能挽救的儘量挽救,能從寬處理的儘量從寬處理,最大限度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4.檢察機關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全面把握。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寬與嚴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二者相輔相成,必須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實。既要防止只講嚴而忽視寬,又要防止只講寬而忽視嚴,防止一個傾向掩蓋另一個傾向。
--區別對待。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是區別對待。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包括犯罪侵害的客體、情節、手段、後果等)、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包括犯罪時的主觀方面、犯罪後的態度、平時表現等)以及案件的社會影響,根據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犯罪與社會治安的形勢,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依法予以從寬或者從嚴處理。
--嚴格依法。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須堅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實現政策指導與嚴格執法的有機統一,寬要有節,嚴要有度,寬和嚴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在法律範圍內進行,做到寬嚴合法,於法有據。
--注重效果。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應當做到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與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的有機統一,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的有機統一,執法辦案與化解矛盾的有機統一,以有利於維護穩定,化解矛盾,減少對抗,促進和諧。
二、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中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
5.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和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等犯罪。“嚴打”是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內容和有機組成部分,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體現,必須堅定不移地堅持。必須依法從重從快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依法嚴厲懲治嚴重破壞金融秩序、侵犯智慧財產權、制售嚴重危害人身安全和人體健康的偽劣商品等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依法打擊重大環境污染等破壞環境資源犯罪。該批捕的要堅決批捕,該起訴的要堅決起訴,及時、準確、有力地予以打擊。
6.依法嚴肅查處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加大對職務犯罪的查處力度,提高偵破率,降低漏網率,有效遏制、震懾職務犯罪。嚴肅查辦黨政領導幹部的職務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人事權、司法權、行政審批權、行政執法權進行權錢交易的職務犯罪,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職務犯罪,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所涉及的職務犯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的職務犯罪,企業改制、征地拆遷、資源審批和社會保障等工作中侵害國家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職務犯罪,發生在基層或者社會關注的行業以及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職務犯罪。對罪行嚴重、拒不認罪、拒不退贓或者負案潛逃以及進行串供、毀證等妨害訴訟活動的,要果斷採取必要的偵查、控制手段或者拘留、逮捕等措施。對於罪行較輕、真誠悔罪、證據穩定的,特別是其中的過失犯罪,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及時變更強制措施。
7.嚴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條件,慎重適用逮捕措施。逮捕是最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能用其他強制措施的儘量使用其他強制措施。審查批捕要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在把握事實證據條件、可能判處刑罰條件的同時,注重對“有逮捕必要”條件的正確理解和把握。具體可以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是主體是否屬於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老年人、嚴重疾病患者、盲聾啞人、初犯、從犯或者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二是法定刑是否屬於較輕的刑罰;三是情節是否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情形;四是主觀方面是否具有過失、受騙、被脅迫等;五是犯罪後是否具有認罪、悔罪表現,是否具有重新危害社會或者串供、毀證、妨礙作證等妨害訴訟進行的可能;六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屬於流竄作案、有無固定住址及幫教、管教條件;七是案件基本證據是否已經收集固定、是否有翻供翻證的可能等。對於罪行嚴重、主觀惡性較大、人身危險性大或者有串供、毀證、妨礙作證等妨害訴訟順利進行可能,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批准逮捕。對於不採取強制措施或者採取其他強制措施不致於妨害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不予批捕。對於可捕可不捕的堅決不捕。
8.正確把握起訴和不起訴條件,依法適用不起訴。在審查起訴工作中,嚴格依法掌握起訴條件,充分考慮起訴的必要性,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對於初犯、從犯、預備犯、中止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親友、鄰里、同學同事等糾紛引發的案件,符合不起訴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不起訴,並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確需提起公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理、適用緩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見。
9.突出立案監督的重點。完善立案監督機制,將監督的重點放在嚴重犯罪或者社會影響惡劣以及違法立案造成嚴重後果的案件上,加強對偵查機關落實立案監督情況的跟蹤監督,確保違法立案案件及時得到糾正。
10.在抗訴工作中正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既要重視對有罪判無罪、量刑畸輕的案件及時提出抗訴,又要重視對無罪判有罪、量刑畸重的案件及時提出抗訴。對於被告人認罪並積極賠償損失、被害人諒解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案件,人民法院處罰偏輕的,一般不提出抗訴。對於第一審宣判後人民檢察院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抗訴,或者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未提出抗訴的案件,沒有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的,一般也不得為加重被告人刑罰而依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
11.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從寬處理。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況進行調查,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有無幫教條件等情況,除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以外,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對確需提起公訴的未成年被告人,應當根據情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理、適用緩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見。
12.對因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件依法從寬處理。對因親友、鄰里及同學同事之間糾紛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件,要本著“冤家宜解不宜結”的精神,著重從化解矛盾、解決糾紛的角度正確處理。對於輕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認罪悔過、賠禮道歉、積極賠償損失並得到被害人諒解或者雙方達成和解並切實履行,社會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訴。確需提起公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理的意見。對屬於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訴的輕微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提請批捕、移送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促使雙方當事人在民事賠償和精神撫慰方面和解,及時化解矛盾,依法從寬處理。
13.對輕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從寬處理。對於初次實施輕微犯罪、主觀惡性小的犯罪嫌疑人,特別是對因生活無著偶然發生的盜竊等輕微犯罪,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險性不大的,一般可以不予逮捕;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依法不起訴。確需提起公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理的意見。
14.正確處理群體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處理群體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應當堅持懲治少數,爭取、團結、教育大多數的原則。對極少數插手群體性事件,策劃、組織、指揮鬧事的嚴重犯罪分子以及進行打砸搶等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或者骨幹分子,要依法嚴厲打擊。對一般參與者,要慎重適用強制措施和提起公訴;確需提起公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理的意見。
三、建立健全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檢察工作機制和辦案方式
15.進一步健全檢察環節貫徹“嚴打”方針的經常性工作機制。加強對社會治安形勢的分析,因地制宜地確定打擊犯罪的重點,堅持什麼犯罪突出就重點打擊什麼犯罪,增強打擊的針對性。對嚴重刑事犯罪堅持依法快捕、快訴,增強打擊的時效性。
16.加強偵查機制建設,提高發現和查辦職務犯罪的能力。推進偵查工作一體化機制建設,突出抓好案件線索的統一管理、偵查活動的統一組織指揮、跨地域偵查的統一協調配合、偵查資源的統一配置使用等各項工作,建立健全縱向指揮有力、橫向協作緊密、信息暢通靈敏、運轉高效有序的職務犯罪偵查指揮協作機制。加強職務犯罪偵查隊伍的專業化建設,提高偵查隊伍的偵查技能與水平。加強偵查裝備現代化建設,依法規範偵查技術的運用,進一步提高運用科技手段偵查破案的能力。
17.推進辦案專業化,建立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機制。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中改進辦案分工,對案件實行繁簡分流,指定人員專門辦理輕微案件,集中力量辦理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建立輕微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的快速辦理機制,對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犯罪嫌疑人認罪的案件,簡化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的辦案文書,縮短辦案期限,提高訴訟效率。
18.依法正確適用簡易程式和簡化審理程式。對於符合法定條件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建議適用簡易程式;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適用簡易程式,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同意並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議;人民法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式,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同意。對於被告人認罪的普通刑事案件,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建議適用簡化審理程式。
19.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辦案方式。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設立專門工作機構、專門工作小組或者指定專人辦理。建立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工作機制。對成年人與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原則上實行分案處理。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適用簡易程式的,公訴人一般應當出庭支持公訴並開展庭審教育活動。對於因犯罪情節輕微決定不起訴的未成年人,要落實幫教措施。
20.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強化化解矛盾的工作。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應當加強對與犯罪有關的社會矛盾、糾紛的化解和調處工作,將矛盾化解情況和達成協定及履行情況作為考慮從寬處理的一個重要因素。對有直接被害人的案件作從寬處理或者決定不起訴的,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檢察機關也要做好對被害人的解釋、說明工作,防止產生新的涉法上訪。
21.完善對監外執行、社區矯正的法律監督機制。適應監外執行、社區矯正人員可能增多的趨勢,配合有關部門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加強對監外執行、社區矯正的法律監督,防止對被監外執行犯罪分子的脫管、漏管和違法管理。
22.完善辦案的考核評價體系。要按照司法規律和檢察工作規律管理檢察業務工作,從有利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出發,科學確定考核各項檢察業務工作的指標體系,改進考評辦法,保證依法正確適用不批捕、不起訴,改變不適當地控制不捕率、不起訴率的做法,實現辦案數量、質量和效果的有機統一。
四、轉變觀念,加強指導,保障正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
23.各級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和執法辦案人員,應當自覺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全面準確地理解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把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與推進司法體制機制改革、加強執法規範化建設結合起來,不斷增強懲治犯罪、保護人民、化解矛盾、促進和諧的能力。
24.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業務部門和各省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結合本部門、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深入調查研究,加強對本部門、本地區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工作指導、檢查和監督。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總結、發現實踐中的經驗和問題,強化日常管理和定期考核,完善監督制約機制,防止貫徹落實中出現偏差,嚴肅查處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名義所進行的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等犯罪活動,保證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正確貫徹落實。
25.各級檢察機關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等部門的聯繫與協調,建立經常性的協調配合工作機制,共同研究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具體工作措施,及時解決在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中出現的問題。
26.要大力加強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論研究工作,不斷提高運用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指導辦理刑事案件的水平。同時,要加強對刑事和解、逮捕條件、附條件不起訴、抗訴條件、簡易程式以及其他有關問題的研究,積極提出完善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相關法律制度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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