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發布的意見,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原則、當事人權益保障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2019年10月24日,《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 頒布時間:2019年10月24日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
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意見全文,出台背景,意見解答,

內容解讀

解讀一

《指導意見》以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指導,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原則、適用範圍和條件、從寬幅度、審前程式、量刑建議、審判程式、律師參與、當事人權益保障等作出了具體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堅持的基本原則。包括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堅持證據裁判、堅持公檢法三機關配合制約原則等。
二是明確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範圍和適用條件。認罪認罰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但“可以”適用不是一律適用,認罪認罰後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三是明確了“從寬”的把握。從寬處理既包括實體上從寬處罰,也包括程式上從簡處理。“可以從寬”,是指一般應當從寬,但不是一律從寬,應當區別認罪認罰的不同訴訟階段、對查明案件事實的價值、罪行嚴重程度等,綜合考量從寬的限度和幅度。
四是明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保障和被害方權益保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有效法律幫助,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意見。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派駐值班律師。值班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值班律師可以查閱案卷材料。
五是明確了審前程式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是其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的重要考慮因素。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義務,積極開展認罪教育工作。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對案件處理的意見,加強對偵查階段認罰自願性、合法性的審查,確保犯罪嫌疑人在自願認罪認罰的基礎上籤署具結書。
六是明確了量刑建議的提出方式、採納和調整原則。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提出量刑建議前,應當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儘量協商一致。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
七是明確了審判程式的適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核實。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式審理案件,可以集中開庭,逐案審理;人民檢察院可以指派公訴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在第一審程式中未認罪認罰,在第二審程式中認罪認罰的,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認罪認罰的作用決定是否從寬,確定從寬幅度時應當與第一審程式認罪認罰有所區別。
八是規定了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的辦理。辦理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法定代理人的意見,法定代理人無法到場的,應當聽取合適成年人的意見。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不適用速裁程式。

解讀二

《意見》以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指導,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原則、適用範圍和條件、從寬幅度、審前程式、量刑建議、審判程式、律師參與、當事人權益保障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意見》指出,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記錄在案並隨案移送。
《意見》強調,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應當同步開展認罪教育工作,但不得強迫犯罪嫌疑人認罪,不得作出具體的從寬承諾。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願意接受司法機關處罰的,應當記錄在案並附卷。對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情況。認為案件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可以在起訴意見書中建議人民檢察院適用速裁程式辦理,並簡要說明理由。對可能適用速裁程式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快速辦理,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可以集中移送審查起訴,但不得為集中移送拖延案件辦理。對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期間或者重大案件聽取意見中提出的開展認罪認罰工作的意見或建議,公安機關應當認真聽取,積極開展相關工作。
《意見》還提到,要加快推進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建設,探索在執法辦案管理中心設定速裁法庭,對適用速裁程式的案件進行快速辦理。
公安機關會與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定期就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情況進行交流,通報案件辦理情況,總結實踐經驗,研究解決問題,在實踐中不斷豐富和發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積極落實、不斷完善跨部門綠色通道、專人聯絡、定期通報、聯席會議等工作機制,不斷提升案件辦理質量和效率。

意見全文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準確及時懲罰犯罪、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推動刑事案件繁簡分流、節約司法資源、化解社會矛盾、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確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正確有效實施,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基本原則
1.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區分案件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認罪認罰案件,要儘量依法從簡從快從寬辦理,探索相適應的處理原則和辦案方式;對因民間矛盾引發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真誠悔罪並取得諒解、達成和解、尚未嚴重影響人民民眾安全感的,要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特別是對其中社會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過失犯、未成年犯,一般應當體現從寬;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嚴重暴力犯罪,以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敏感案件,應當慎重把握從寬,避免案件處理明顯違背人民民眾的公平正義觀念
2.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既要考慮體現認罪認罰從寬,又要考慮其所犯罪行的輕重、應負刑事責任人身危險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規定提出量刑建議,準確裁量刑罰,確保罰當其罪,避免罪刑失衡。特別是對於共同犯罪案件,主犯認罪認罰,從犯不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注意兩者之間的量刑平衡,防止因量刑失當嚴重偏離一般的司法認知
3.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按照證據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審查和認定證據。堅持法定證明標準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作出有罪裁判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而降低證據要求和證明標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但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或者宣告無罪。
4.堅持公檢法三機關配合制約原則。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公、檢、法三機關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依法推進從寬落實。要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強化對自身執法司法辦案活動的監督,防止產生“權權交易”、“權錢交易”等司法腐敗問題。
適用範圍和適用條件
5.適用階段和適用案件範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不能因罪輕、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理的機會。但“可以”適用不是一律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後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6.“認罪”的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或者雖然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意見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數罪,僅如實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實的,全案不作“認罪”的認定,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但對如實供述的部分,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人民法院可以從寬處罰。
7.“認罰”的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願意接受處罰。“認罰”,在偵查階段表現為表示願意接受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現為接受人民檢察院擬作出的起訴或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審判階段表現為當庭確認自願簽署具結書,願意接受刑罰處罰。
“認罰”考察的重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應當結合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來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表示“認罰”,卻暗中串供、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隱匿、轉移財產,有賠償能力而不賠償損失,則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式選擇權,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式、簡易程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認罪認罰後“從寬”的把握
8.“從寬”的理解。從寬處理既包括實體上從寬處罰,也包括程式上從簡處理。“可以從寬”,是指一般應當體現法律規定和政策精神,予以從寬處理。但可以從寬不是一律從寬,對犯罪性質和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依法不予從寬處罰。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節,綜合考慮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依法決定是否從寬、如何從寬。對於減輕、免除處罰,應當於法有據;不具備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幅度以內提出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和量刑;對其中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免予刑事處罰。
9.從寬幅度的把握。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區別認罪認罰的不同訴訟階段、對查明案件事實的價值和意義、是否確有悔罪表現,以及罪行嚴重程度等,綜合考量確定從寬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罰評價上,主動認罪優於被動認罪,早認罪優於晚認罪,徹底認罪優於不徹底認罪,穩定認罪優於不穩定認罪。
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一般應當大於僅有坦白,或者雖認罪但不認罰的從寬幅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節,同時認罪認罰的,應當在法定刑幅度內給予相對更大的從寬幅度。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不作重複評價。
對罪行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特別是初犯、偶犯,從寬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較重、人身危險性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從寬幅度應當從嚴把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保障
10.獲得法律幫助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有效法律幫助,確保其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後果,自願認罪認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看守所)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程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符合通知辯護條件的,應當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獲得法律幫助,並為其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提出法律幫助請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看守所)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11.派駐值班律師。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派駐值班律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為派駐值班律師提供必要辦公場所和設施。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的法律幫助需求和當地法律服務資源,合理安排值班律師。值班律師可以定期值班或輪流值班,律師資源短缺的地區可以通過探索現場值班和電話、網路值班相結合,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毗鄰設定聯合工作站,省內和市內統籌調配律師資源,以及建立政府購買值班律師服務機制等方式,保障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有序開展。
12.值班律師的職責。值班律師應當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充分了解認罪認罰性質和法律後果的情況下,自願認罪認罰。值班律師應當為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下列法律幫助:
(一)提供法律諮詢,包括告知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相關法律規定,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後果等;
(二)提出程式適用的建議;
(三)幫助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四)對人民檢察院認定罪名、量刑建議提出意見;
(五)就案件處理,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提出意見;
(六)引導、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值班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應當為值班律師會見提供便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偵查期間值班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值班律師可以查閱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為值班律師查閱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值班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查閱案卷材料、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書面意見等法律幫助活動的相關情況應當記錄在案,並隨案移送。
13.法律幫助的銜接。對於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訴訟階段,可以由派駐看守所的同一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對於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一訴訟階段的值班律師可以在後續訴訟階段繼續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
14.拒絕法律幫助的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沒有委託辯護人,拒絕值班律師幫助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允許,記錄在案並隨案移送。但是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值班律師到場。
15.辯護人職責。認罪認罰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的,辯護律師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應當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認罪認罰進行溝通,提供法律諮詢和幫助,並就定罪量刑、訴訟程式適用等向辦案機關提出意見。
被害方權益保障
16.聽取意見。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與被害方達成和解協定、調解協定或者賠償被害方損失,取得被害方諒解,作為從寬處罰的重要考慮因素。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聽取意見情況應當記錄在案並隨案移送。
17.促進和解諒解。對符合當事人和解程式適用條件的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積極促進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對其他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促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向被害方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諒解,被害方出具的諒解意見應當隨案移送。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促進當事人和解諒解過程中,應當向被害方釋明認罪認罰從寬、公訴案件當事人和解適用程式等具體法律規定,充分聽取被害方意見,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應當積極協調辦理。
18.被害方異議的處理。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同意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但沒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未能與被害方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定的,從寬時應當予以酌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並且願意積極賠償損失,但由於被害方賠償請求明顯不合理,未能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定的,一般不影響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
強制措施的適用
19.社會危險性評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作為其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的重要考慮因素。對於罪行較輕、採用非羈押性強制措施足以防止發生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犯罪性質及可能判處的刑罰,依法可不適用羈押性強制措施。
20.逮捕的適用。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公安機關認為罪行較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不再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對提請逮捕的,人民檢察院認為沒有社會危險性不需要逮捕的,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21.逮捕的變更。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羈押的必要性,經審查認為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應當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偵查機關的職責
22.權利告知和聽取意見。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記錄在案並隨案移送。
對在非訊問時間、辦案人員不在場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工作人員或者辯護人、值班律師表示願意認罪認罰的,有關人員應當及時告知辦案單位。
23.認罪教育。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應當同步開展認罪教育工作,但不得強迫犯罪嫌疑人認罪,不得作出具體的從寬承諾。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願意接受司法機關處罰的,應當記錄在案並附卷。
24.起訴意見。對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情況。認為案件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可以在起訴意見書中建議人民檢察院適用速裁程式辦理,並簡要說明理由。
對可能適用速裁程式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快速辦理,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可以集中移送審查起訴,但不得為集中移送拖延案件辦理。
對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期間或者重大案件聽取意見中提出的開展認罪認罰工作的意見或建議,公安機關應當認真聽取,積極開展相關工作。
25.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建設。加快推進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建設,探索在執法辦案管理中心設定速裁法庭,對適用速裁程式的案件進行快速辦理。
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的職責
26.權利告知。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式選擇權。告知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必要時應當充分釋明。
27.聽取意見。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下列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記錄在案並附卷: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
人民檢察院未採納辯護人、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
28.自願性、合法性審查。對偵查階段認罪認罰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願認罪認罰,有無因受到暴力、威脅、引誘而違背意願認罪認罰;
(二)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時的認知能力精神狀態是否正常;
(三)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
(四)偵查機關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並聽取意見;
(五)起訴意見書中是否寫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情況;
(六)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誠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賠禮道歉。
經審查,犯罪嫌疑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開展認罪認罰工作。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的,依照法律規定處理。
29.證據開示。人民檢察院可以針對案件具體情況,探索證據開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權和認罪認罰的真實性及自願性。
30.不起訴的適用。完善起訴裁量權,充分發揮不起訴的審前分流和過濾作用,逐步擴大相對不起訴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的適用。對認罪認罰後沒有爭議,不需要判處刑罰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案件量刑的預判,對其中可能判處免刑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認罪認罰後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31.簽署具結書。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看守所應當為簽署具結書提供場所。具結書應當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議、程式適用等內容,由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簽名。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上述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
32.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應當在起訴書中寫明被告人認罪認罰情況,提出量刑建議,並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量刑建議書可以另行製作,也可以在起訴書中寫明。
33.量刑建議的提出。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前,應當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儘量協商一致。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對新類型、不常見犯罪案件,量刑情節複雜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議。提出量刑建議,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沒有其他法定量刑情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等,在基準刑基礎上適當減讓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有其他法定量刑情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綜合認罪認罰和其他法定量刑情節,參照相關量刑規範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認罪認罰的,主刑從寬的幅度可以在前款基礎上適當放寬;被告人在審判階段認罪認罰的,在前款基礎上可以適當縮減。建議判處罰金刑的,參照主刑的從寬幅度提出確定的數額。
34.速裁程式的辦案期限。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在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
社會調查評估
35.偵查階段的社會調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可能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公安機關可以委託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進行調查評估。
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委託社區矯正機構進行調查評估,社區矯正機構在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後完成調查評估的,應當及時將評估意見提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並抄送公安機關。
36.審查起訴階段的社會調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人民檢察院擬提出緩刑或者管制量刑建議的,可以及時委託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進行調查評估,也可以自行調查評估。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已收到調查材料的,應當將材料一併移送,未收到調查材料的,應當將委託文書隨案移送;在提起公訴後收到調查材料的,應當及時移送人民法院。
37.審判階段的社會調查。被告人認罪認罰,人民法院擬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的,可以及時委託被告人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進行調查評估,也可以自行調查評估。
社區矯正機構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是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重要參考。對沒有委託社區矯正機構進行調查評估或者判決前未收到社區矯正機構調查評估報告的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符合管制、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判處管制、宣告緩刑。
38.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責。受委託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委託機關的要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所情況、家庭和社會關係、一貫表現、犯罪行為的後果和影響、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和被害人意見、擬禁止的事項等進行調查了解,形成評估意見,及時提交委託機關。
審判程式和人民法院的職責
39.審判階段認罪認罰自願性、合法性審查。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庭審中應當對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核實,重點核實以下內容:
(一)被告人是否自願認罪認罰,有無因受到暴力、威脅、引誘而違背意願認罪認罰;
(二)被告人認罪認罰時的認知能力和精神狀態是否正常;
(三)被告人是否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
(四)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是否履行告知義務並聽取意見;
(五)值班律師或者辯護人是否與人民檢察院進行溝通,提供了有效法律幫助或者辯護,並在場見證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簽署。
庭審中審判人員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圍繞定罪量刑的關鍵事實,對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真實性等進行發問,確認被告人是否實施犯罪,是否真誠悔罪。
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或者認罪認罰後又反悔,依法需要轉換程式的,應當按照普通程式對案件重新審理。發現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的,依照法律規定處理。
40.量刑建議的採納。對於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準確,量刑建議適當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採納: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對於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量刑建議適當,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聽取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審理認定罪名的意見,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不採納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
41.量刑建議的調整。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有異議且有理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法院認為調整後的量刑建議適當的,應當予以採納;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適用速裁程式審理的,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應當在庭前或者當庭提出。調整量刑建議後,被告人同意繼續適用速裁程式的,不需要轉換程式處理。
42.速裁程式的適用條件。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速裁程式辦理: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式有異議的;
(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定的;
(六)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式辦理的案件。
43.速裁程式的審理期限。適用速裁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應當在十五日以內審結。
44.速裁案件的審理程式。適用速裁程式審理案件,不受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式審理案件,可以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時一併送達權利義務告知書、開庭傳票,並核實被告人自然信息等情況。根據需要,可以集中送達。
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式審理案件,可以集中開庭,逐案審理。人民檢察院可以指派公訴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訴。公訴人簡要宣讀起訴書後,審判人員應噹噹庭詢問被告人對指控事實、證據、量刑建議以及適用速裁程式的意見,核實具結書籤署的自願性、真實性、合法性,並核實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情況。
適用速裁程式審理案件,應當當庭宣判。集中審理的,可以集中當庭宣判。宣判時,根據案件需要,可以由審判員進行法庭教育。裁判文書可以簡化。
45.速裁案件的二審程式。被告人不服適用速裁程式作出的第一審判決提出抗訴的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發現被告人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提出抗訴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重新審理,不再按認罪認罰案件從寬處罰;
(二)發現被告人以量刑不當為由提出抗訴的,原判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原判量刑不當的,經審理後依法改判。
46.簡易程式的適用。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被告人認罪認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式沒有異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判。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認罪認罰案件,公訴人可以簡要宣讀起訴書,審判人員當庭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量刑建議及適用簡易程式的意見,核實具結書籤署的自願性、真實性、合法性。法庭調查可以簡化,但對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進行調查、質證,法庭辯論可以僅圍繞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裁判文書可以簡化。
47.普通程式的適用。適用普通程式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可以適當簡化法庭調查、辯論程式。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合議庭當庭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及量刑建議的意見,核實具結書籤署的自願性、真實性、合法性。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可以簡化。對控辯雙方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僅就證據名稱及證明內容進行說明;對控辯雙方有異議,或者法庭認為有必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應當出示並進行質證。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裁判文書可以適當簡化。
48.程式轉換。人民法院在適用速裁程式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情形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發現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式但符合簡易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轉為簡易程式重新審理。
發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情形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式審理。
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式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有不宜適用速裁程式審理情形的,應當建議人民法院轉為普通程式或者簡易程式重新審理;發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情形的,應當建議人民法院轉為普通程式重新審理。
49.被告人當庭認罪認罰案件的處理。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沒有認罪認罰,但當庭認罪,願意接受處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就定罪和量刑聽取控辯雙方意見,依法作出裁判。
50.第二審程式中被告人認罪認罰案件的處理。被告人在第一審程式中未認罪認罰,在第二審程式中認罪認罰的,審理程式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式進行。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認罪認罰的價值、作用決定是否從寬,並依法作出裁判。確定從寬幅度時應當與第一審程式認罪認罰有所區別。
認罪認罰的反悔和撤回
51.不起訴後反悔的處理。因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作出不起訴決定後,犯罪嫌疑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不積極履行賠禮道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等義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審查,區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處理:
(一)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原不起訴決定,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認為犯罪嫌疑人仍屬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維持原不起訴決定;
(三)排除認罪認罰因素後,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撤銷原不起訴決定,依法提起公訴。
52.起訴前反悔的處理。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前反悔的,具結書失效,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全面審查事實證據的基礎上,依法提起公訴。
53.審判階段反悔的處理。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轉換程式的,依照本意見的相關規定處理。
54.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完善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機制,加強對認罪認罰案件辦理全過程的監督,規範認罪認罰案件的抗訴工作,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處罰。
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的辦理
55.聽取意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見,法定代理人無法到場的,應當聽取合適成年人的意見,但受案時犯罪嫌疑人已經成年的除外。
56.具結書籤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其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場並簽字確認。法定代理人無法到場的,合適成年人應當到場簽字確認。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57.程式適用。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不適用速裁程式,但應當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從快從寬原則,確保案件及時辦理,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58.法治教育。辦理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服法、悔過教育工作,實現懲教結合目的。
附則
59.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中國海警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意見的有關規定。
60.本指導意見由會簽單位協商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在立法和司法領域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目的是通過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給予程式上從簡或者實體上從寬的處理,實現有效懲治犯罪、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提升訴訟效率、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社會對抗、促進社會和諧。

意見解答

確保“自願”認罪認罰
記者: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中,控辯協商是關鍵,在實踐中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辯護人的合法權益,避免犯罪嫌疑人非自願認罪認罰等現象出現?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不懂法律,更缺乏訴訟經驗和知識,對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後果很難做到真正了解。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刑事訴訟法和《指導意見》從權利告知、聽取意見、保障獲得律師幫助權等多個方面規定了司法機關的義務。
對檢察機關而言,需要做好以下工作:加強對偵查階段認罪認罰自願性、合法性的審查,犯罪嫌疑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其偵查階段的認罪認罰無效,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的,依照法律規定作出非法證據排除等相應的處理。嚴格權利告知,告知應當以書面形式,必要時應當充分釋明,讓犯罪嫌疑人聽明白。充分聽取意見,就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等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和落實法律援助制度,為值班律師會見、查閱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探索證據開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權和認罪認罰的真實性及自願性等。
記者:刑事訴訟法和《指導意見》都強調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幫助,確保“自願”認罪認罰。請問司法行政部門如何發揮值班律師制度優勢,以確保上述制度初衷得以實現?
法務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副局長孫春英: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確立了值班律師制度。《指導意見》規範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的條件、程式,細化了法律援助機構派駐值班律師的模式和服務方式,保障了值班律師辦理認罪認罰從寬案件時的會見權、閱卷權等核心權利,對於確保受援人自願認罪認罰具有重要意義。2018年,法務部推動實現看守所、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蓋,值班律師提供法律諮詢96萬餘人次,轉交法律援助申請7萬餘件,參與辦理認罪認罰從寬案件16.3萬餘件。
為發揮值班律師在保障基本人權、促進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法務部主要採取以下措施:規範值班律師履職,指導地方貫徹落實《指導意見》和法務部編制的《全國刑事法律援助服務規範》,嚴格執行刑訴法確定的值班律師法定職責。加強值班律師保障,指導各地建立刑事法律援助聯席會議制度,與辦案機關建立工作銜接協商機制,及時處置值班律師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完善值班律師制度,配合推進立法工作,不斷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起草《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進一步規範值班律師工作職責、權利義務、運行機制。
防止“花錢買刑”現象
記者:實踐中如何把握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範圍以及“從寬幅度”的尺度,在法律的震懾懲罰和寬容激勵兩個層面上確保公平正義,避免法律權威性受損?
最高法刑一庭庭長沈亮:理論上講,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於全部的刑事案件,沒有罪名的限制,就像立功、自首等情節一樣。我們認為,對於案情簡單明了,社會危害性不大的輕罪案件,對於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對民間矛盾引發的案件,要用足用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不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不違背公平正義的前提下,可不採取羈押強制措施的,就不要採取羈押強制措施,可從輕的就應當從輕,可適用緩刑的就應當適用緩刑,可以判處免刑的就應當判處免刑。但是,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嚴重影響人民民眾安全感的犯罪,或者被告人前科累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的,該重判的,不能因認罪認罰就簡單從寬處理。
記者:獲得被害人諒解是修復被損害的社會關係的重要體現。《指導意見》對保障被害方的權益作出了規定。請問辦案中,如何體現這一精神?
沈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要重視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對於被告人通過積極賠償損失等獲得被害方諒解的,從寬幅度原則上要大於沒有獲得被害方諒解的案件;被告人選擇適用速裁程式,必須就附帶民事訴訟與被害方達成和解調解協定,否則不能適用速裁程式從簡審理;被告人口頭上表示願意服從司法機關的處理意見,暗地裡隱匿、轉移財產,能賠不賠的,不認定為認罰。辦理認罪認罰案件,要努力實現被害人權益和被告人權利保障的平衡。當然,對於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的,也要認真審查,防止出現有違社會公平正義的“花錢買刑”的現象。
檢察主導公安配合
記者:檢察機關如何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更好地承擔起主導責任?
苗生明: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指導意見》,檢察機關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應當履行的主導責任主要有:開展認罪認罰教育轉化工作;提出開展認罪認罰教育工作的意見;開展平等溝通協商;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積極做好被害方的工作;對案件進行分流把關。通過履行主導責任,既確保及時有效懲治犯罪,促使犯罪嫌疑人認罪服法,又強化了人權司法保障,推動化解雙方的矛盾和對立,從而有效減少了申訴和抗訴,促進社會和諧。
記者:根據《指導意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鼓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儘早認罪,請問公安部門如何加強與檢察機關和法院的配合,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孫萍:在偵查階段,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可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值班律師的意見,並同步開展認罪教育工作,推動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為派駐看守所值班律師提供辦公條件和工作便利。做好社會危險性評估工作,對罪行較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不再提請檢察院審查逮捕。在移送審查起訴時,對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案件,積極向檢察機關提出建議。積極探索在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設定速裁法庭,以保障法院、檢察院定期或者根據實際需要,在速裁法庭審理認罪認罰案件,加快案件辦理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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