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羈押,在中國,指檢察機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後,依職權對其羈押的必要性所作的審查。旨在確保羈押的合法性。是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職權的一種體現。對於不需要繼續羈押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10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查羈押
- 釋義:檢察機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後,依職權對其羈押的必要性所作的審查
審查羈押,在中國,指檢察機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後,依職權對其羈押的必要性所作的審查。旨在確保羈押的合法性。是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職權的一種體現。對於不需要繼續羈押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10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審查羈押,在中國,指檢察機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後,依職權對其羈押的必要性所作的審查。旨在確保羈押的合法性。是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職權的一種體現。對於不需要繼續羈押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規定》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規定。《規定》立足近年來的逮捕羈押實踐,圍繞規範羈押強制措施適用、依法保障在押人員及被害人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等目標,對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的職責分工、啟動程式、內容方式、標準...
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維護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有...
《人民檢察院羈押聽證辦法》是為依法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人民檢察院羈押審查工作,準確適用羈押措施,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經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五次會議...
羈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羈押期限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三階段的期限。偵查階段 在偵查階段,羈押分拘留和逮捕兩種形式,其中拘留又分為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和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兩種情況。拘留 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羈押期限為十四日。這十四日包括: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
《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研究》是2016年2月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郭冰。內容簡介 伴隨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生效實施,羈押必要性審查在實踐中逐步開展並取得較好的效果,但整體上看,羈押率高仍未產生量變到質變的轉化,捕後判輕刑、緩刑的比例仍然較高,實踐中也暴露出諸多層面的問題亟待解決,筆者郭冰從理念、...
羈押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前的暫時關押。羈押基本上是一種逮捕、拘留決定以後的,依附於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又稱拘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對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態,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後果。超期羈押是指超過法定...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與監獄區別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教育;管理犯罪...
《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理論與實踐》是2019年7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陳衛東、[荷蘭]塔汝﹒斯普瑞克(Taru Spronken)、[荷蘭]愛德溫﹒布萊霍特(F.W.Edwin Bleichrodt)。內容簡介 為探索我國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理論問題與實施機制,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組織開展了“羈押必要性審查...
《我國審前羈押制度問題研究》是2015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藍向東,。內容簡介 全書以審前羈押制度為研究對象,運用歷史研究方法、比較研究方法和實證研究方法對中外審前羈押制度進行了探討。第一章對審前羈押制度的一般理論進行了介紹;第二章對我國以及外國的審前羈押制度進行了比較;在此基礎上,第三章...
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偵查部門應當在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中詳細寫明前款規定的內容。第六條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應當製作提請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報告書和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件審查報告,連同審查逮捕意見書以及偵查機關(部門)移送的材料,經本院案件管理部門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第...
二、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延長、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規定。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不得隨意延長、重新計算羈押期限;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偵查與審查起訴羈押期限不得互相借用;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死...
二、強化羈押審查決定的效力 第五章 我國未決羈押制度的反思 第一節 我國未決羈押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獨立的未決羈押程式 二、羈押替代措施不健全 三、非法羈押的問責機制不健全 四、非法羈押的救濟機制不完善 五、羈押場所管理不完善 第二節 我國未決羈押制度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羈押功能定位不準確 二、缺乏...
第五十三條 對於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應當移送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人民法院裁定暫予監外執行,或者執行緩刑的、判處管制的、轉送外地審查的、臨時寄押解走以及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等原因而出所的,要分別依照規定,辦理出所手續,並應將人犯在羈押期間的表現形成書面材料隨案移交。第五十四條 看守所在被羈押人出所的...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
由於留置不屬於刑事拘留、逮捕等羈押措施,適用對象既可能是違法違紀的,也可能是構成職務犯罪的人員。從以往查處腐敗案件的規律來看,放在“雙規”“雙指”場所更有利於案件的快速突破,特別是對於賄賂類相對依賴口供的案件。留置是在24小時監控下,從留置的第一分鐘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後一分鐘都處在監控之下。《中華人民...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採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期限 人民法院、...
第九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
為防止辦案機關超期羈押在押人員,看守所對於在押人員換押和羈押期限變更進行嚴格審查。對超過羈押期限的報告駐所檢察室,對辦案機關再提訊的拒絕辦理。對發現屬於羈押必要性審查情形的,向駐所檢察室提出建議。趙春光說,現行看守所條例是1990年國務院發布的關於看守所管理的首部行政法規。法規里還把在押人員稱為“人犯”...
第十三條 收押人犯,應當告知人犯在羈押期間必須遵守的監規和享有的合法權益。第十四條 對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別羈押的人犯,應當分別羈押。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人犯...
(二)對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三)對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四)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發生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五)對公安機關偵查的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出庭支持公訴,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和人民法院...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
這裡要指出的是,並非對所有的偵查行為都進行事前審查,要接受事前審查的偵查行為主要應包括逮捕、羈押、搜查這樣一些較嚴厲的措施,有的學者將其稱之為強行性偵查措施,而與之相對應的任意性偵查措施的採用則可由偵查機關獨立地作出決定。針對偵查過程中違法手段的存在和缺乏制裁,則應對其進行事後審查。具體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