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法

2014年4月26日,在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新刑事訴訟法實施狀況”研討會上,公安部監管局局長趙春光表示,看守所職能定位正由以往服務辦案轉型為平等服務訴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法
  • 類別:相關辭彙
  • 時間:2014年4月26日
  • 相關:中國社科院法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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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背景

法制晚報訊:5年來,全國看守所內未發生過一起刑訊逼供事件。按照全國人大立法計畫,公安部已啟動看守所法起草工作。
趙春光稱,2009年以來,公安部按照中央部署要求,對看守所執法管理進行了全面改革,已建立起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保障在押人員合法權益的體制機制,全國的看守所執法管理在人權司法保障方面取得了極大進步。
看守所履行著刑事羈押機關的職能作用,新刑訴法將近年來看守所管理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上升為法律規範,明確了看守所在履行羈押監管在押人員職能過程中,具有與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同等的法律地位。

職能定位

看守所作為國家專門的刑事羈押場所,是絕無偵查功能的。其職能定位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進步也發生了重大變化,由以往服務辦案轉型為平等服務訴訟。
趙春光說,按照法律規定,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後,偵查人員對其訊問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內進行。如果開庭或提解在押人員出看守所辨認、鑑定等,應當持縣以上辦案機關批准檔案,且出所和回所要進行身體檢查。
為防止辦案機關超期羈押在押人員,看守所對於在押人員換押和羈押期限變更進行嚴格審查。對超過羈押期限的報告駐所檢察室,對辦案機關再提訊的拒絕辦理。對發現屬於羈押必要性審查情形的,向駐所檢察室提出建議。
趙春光說,現行看守所條例是1990年國務院發布的關於看守所管理的首部行政法規。法規里還把在押人員稱為“人犯”,一些制度措施已嚴重落後。
目前,按照全國人大法工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的立法計畫,在前段國務院法制辦開展看守所條例修訂工作的基礎上,公安部正在進行看守所法起草工作。
公安部將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精神,科學規範看守所刑事羈押機關的職能作用,並廣泛聽取各有關職能部門和社會意見,積極推進工作進程。
看守所法的制定出台,將使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律體系趨於完善,使看守所管理真正實現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
 

權利保障

15項人身權利保障制度:
權利義務告知制度,財物管理制度,主管協管民警直接管理在押人員制度,男性、女性、未成年等分押分管制度,心理干預制度,生活健康保障制度,視頻會見制度及規範在押人死亡處理制度等。
 

訴訟保障

10項訴訟權利保障制度:
依法收押制度、防止刑訴逼供制度、保障在押人員辯護權制度、保障辯護律師會見制度、規範訊問在押人員和提解出所制度、在押人員投訴處理制度、對社會開放接受監督制度等。

背景資料

看守所和監獄的區別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看守所改革困在公安“自治”
與在押人員的人身安全相關的,是偵羈分離、看守所地位中立等一系列亟待改革的問題。有專家對記者直言:目前正在進行的看守所條例的修改工作,只是公安機關自身的一種體系內“改良”,並沒有觸及最本質的“體制問題”。
學界普遍認為,看守所是由公安機關管理的單位,犯罪嫌疑人又由公安機關審訊,因此,公安機關集偵查權、羈押權為一身,權力太大。看守所地位不中立,直接導致刑訊逼供的頻繁發生。
律師會見仍須批准看守所條例架空律師法
律師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然而,在此次看守所條例修訂草案中,對於律師會見權的保障,並沒有體現律師法的規定,而是沿襲了刑事訴訟法中會見要經批准的做法: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安排犯罪嫌疑人與其聘請或者委託的律師會見的,看守所應當查驗案件主管機關安排會見的法律文書、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看守所依刑事訴訟法行事,律師法被架空。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利峰告訴記者,律師在代理普通案件時,會見當事人並不困難,但如果遇到大案、專案,會見阻力便暴露無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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