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情節

犯罪情節

犯罪情節是指犯罪的情狀。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情節,可以分為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而定罪情節又可以分為基本情節與加重或者減輕情節,前者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情節,後者是區分輕罪與重罪的情節,這裡的情節是指基本情節,也就是作為罪量要素的情節。這種情節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的、表明行為的法益侵害程度而為犯罪成立所必須的一系列主觀與客觀的情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犯罪情節
  • 外文名:Circumstances of Crim
  • 別稱:定罪情節
  • 適用領域範圍:法律
  • 類型:情節嚴重,情節惡劣,特定情節
  • 出自刑法
概念,意義,綜述,時間和地點,手段和方法,犯罪的動機,結果和後果,犯罪後的態度,類型,情節嚴重,情節惡劣,特定情節,

概念

在我國刑法中,以一定的情節作為構成犯罪要件的,稱為情節犯。而情節犯又可以分為純正的情節犯與不純正的情節犯:前者是指刑法規定以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情形;後者是指刑法規定以一定的條件(例如造成嚴重後果等)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情形。
是指對犯罪的成立,對區分此罪與彼罪、重罪與輕罪起決定作用的各種具體事實情況。犯罪情節與量刑情節有別,後者是指決定量刑輕重或是否免於處罰的各種事實情況,前者是指與犯罪構成主客觀方面有關的某些特殊事實情況。對情節的內容,法律有作明確規定的,也有未作明確規定的,只概括地規定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較輕”等。有規定於刑法總則的,如刑法第13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有規定於刑法分則的,如《刑法》第264條盜竊罪的規定中,“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是構成犯罪不可或缺的情節。

意義

綜述

情節作為犯罪構成的罪量要素,對於犯罪成立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的是,在1979年刑法中,規定的大多是純正的情節犯,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等概然性的規定給司法人員留下了自由裁量的廣闊空間。在1997年刑法修訂中,除保留了純正的情節犯以外,增設了大量的不純正的情節犯。不純正的情節犯不像純正情節犯那樣概括,而是對構成犯罪的罪量要素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當然,這些現象也在刑法理論上引起了某些爭議,例如這些構成要素在犯罪構成中的歸屬以及這些犯罪的責任形式的確定等。對此,應當從刑法理論上加以解決。在司法實踐中,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應當嚴格地認定這些情節,正確地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我國刑法規定了“情節顯著輕微”、“情節較輕”和“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惡劣”、“情節特別惡劣”以及“尚未造成嚴重後”、“造成嚴重後果”、“後果特別嚴重”、“危害特別嚴重”、“致人重傷、死亡”、“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等各種不同的犯罪情節,認真分析研究諸如此類的犯罪情節,對於正確認定犯罪和適用刑罰,依法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什麼是犯罪情節?有的人把犯罪情節與犯罪事實完全等同起來,混為一談,這是不恰當的。刑法第61條明文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可見,犯罪的“情節”與“事實”是兩個法律概念。
犯罪情節當然也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犯罪事實,但它不是構成犯罪的主、客觀要件的基本事實,而是指除了決定犯罪性質的基本事實以外的其他能夠影響危害程度的那些犯罪事實。一般來說,這些事實包括:犯罪的時間和地點、手段和方法,犯罪的動機、結果和後果,犯罪的具體對象,行為人的一貫表現,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以及犯罪後的態度等。因此,犯罪情節與犯罪事實是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從犯罪情節本身的性質來看,有輕重之分或一般與惡劣之別。這輕與重、一般與惡劣是相對而言、比較而論的,是以它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小來劃分的。
筆者認為,判斷犯罪情節的輕重和惡劣,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時間和地點

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地點實施的。在通常情況下,時間和地點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但是,時間和地點往往反映行為本身的危害程度。如:在戰時的某些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平時嚴重得多;在受災地區進行盜竊等犯罪活動比在一般地區危害性更大。

手段和方法

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用什麼樣的手段和方法實施犯罪,對犯罪構成並無影響,但手段特別殘忍、方法比較狡猾的犯罪,則情節必然嚴重。如非法拘禁他人,又有毆打、侮辱情節的,情節就比較嚴重;持槍搶劫比持刀搶劫嚴重。

犯罪的動機

故意犯罪的動機都是不良的,但卻有程度的差異。如:出於報復或栽贓陷害的動機,就是屬於特別惡劣的情節;出於貪財動機的殺人比因受迫害和侮辱為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一時激憤的殺人嚴重;出於追求腐化墮落或貪圖享受而貪污比為了緩和家庭暫時的經濟困難而貪污的情節惡劣。

結果和後果

情節的輕重也反映在行為直接造成的損害結果及其引起的危害後果的大小上。如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比數額較小的嚴重;殺害多人比殺害一人嚴重;強姦多次比一次嚴重。

犯罪後的態度

犯罪以後是自首、積極退賠、採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還是抗拒抵賴,毀證滅贓,說明其對所犯罪行的認識和悔悟程度,顯然後者比前者的情節嚴重得多。
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與所起的作用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首要分子比起次要或起輔助作用的從犯嚴重。積極參與犯罪活動的比被脅迫或被誘騙而參加犯罪的嚴重。
犯罪對象的具體情況
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直接作用的具體物或具體人。對象的具體情況不同,也反映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比如:乘人危難之機進行搶劫比一般搶劫嚴重;對缺乏抗拒能力、孤立無援或者處於從屬地位的人,對孕婦、老、弱、病、殘、盲、啞的人實施犯罪比對一般人實施犯罪情節惡劣;盜竊軍用物資或救災物資比盜竊一般財物危害性大;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比教唆成年人犯罪的情節嚴重。
行為人主觀方面的情況
社會危害性的程度還取決於行為人的與實施犯罪有關的思想、行為方面的表現。如,汽車司機一貫違章行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比偶然違章出現事故的嚴重;多次詐欺、盜竊比偶爾詐欺、盜竊的惡劣;國家工作人員犯非法拘禁罪誣告陷害罪的,比一般公民犯這些罪的情節嚴重:累犯比第一次犯罪嚴重。

類型

情節嚴重

以情節嚴重作為犯罪成立條件的,是我國刑法中最為常見的一種情形。例如,刑法第216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根據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這裡的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給專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假冒他人專利,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專利的;
(4)造成惡劣影響的。在上述四種情形中,既有違法所得數額、經濟損失數額,又有其他情節,只要具備其中之一,就可以構成假冒專利罪,因而情節的內涵較之數額更為寬泛。

情節惡劣

在我國刑法中,除以情節嚴重作為犯罪成立案件的情形以外,還有以情節惡劣為犯罪成立條件的情形。例如,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裡的情節惡劣與情節嚴重的含義大體相同,只是情節惡劣更強調倫理道德上的否定評價。

特定情節

在我國刑法中,除情節嚴重和情節惡劣這樣的概括性規定以外,在某些情況下,還規定了表明行為的法益侵害程度的特定情節。這些情節的特點是,它們不屬於罪體的範疇,因而不需要行為人對其的主觀認識。它們不決定行為的質,但決定行為的量。因而其功能類似於情節,是立法者從刑事政策出發,對於某一行為構成犯罪的範圍的一種限制。例如,我國刑法第129條規定:“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枝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規定中的“造成嚴重後果”,並非本罪的犯罪結果,而是本罪構成的罪量要素。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丟失槍枝不及時報告行為並不構成犯罪。因此,它具有限制犯罪成立的功能,屬於本罪的數量界限,也是罪與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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