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是刑事案件分類的一種。指犯罪情節嚴重的案件。如殺人致死或重傷的;爆炸、放火、決水、投毒致人重傷、死亡或造成財產損失嚴重的;強姦婦女已遂或姦淫幼女的;故意傷害他人造成死亡的;殘害婦女的;拐賣人口情節和後果嚴重的;製造販賣毒品的;以及使華僑、港澳同胞、來華外國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物損失較大的等,凡屬重大刑事案件,均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調查研究和審查材料基礎上,分別進行立案、偵查、起訴和審判,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予以追究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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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規範

重大刑事案件迴避規範
一、迴避概述
(一)迴避的概念
迴避的一般字面意思是避忌、避開,因避嫌而不參與其事。刑事訴訟法中,迴避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司法工作人員和有關的訴訟參與人,不得參加該案件訴訟的制度。
在中國,自古就採用於訴訟迴避制度。如《唐六典·刑部》中規定:“凡鞠獄官與被鞠之人有親屬仇嫌者,皆聽更之。”在元代、明代、清代的法律中,有對違反迴避規定的官員給予處罰的規定。當今世界各國的刑事訴訟法中,均有關於迴避的規定。那么,為什麼均採用迴避制度,迴避制度的意義何在呢?我們認為在訴訟中實行迴避制。

迴避意義

度有以下幾方面的意義:
實行迴避制度,可以防止辦案人員徇私舞弊,保證案件得到公正處理。司法人員代表國家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要求他們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秉公執法,使案件得到正確處理。如果辦案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就可能自覺不自覺地偏袒一方,或者在認定案件的事實時先入為主,對案件做出不客觀不公正的處理。為了防止這種可能性的發生,法律事先硬性規定了特定人員在特定情況下應當迴避。
實行迴避制度,可以減少當事人和其他人員的思想顧慮,保證訴訟順利進行。如果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辦案人員不實行迴避,即使他們能夠做到秉公斷案,不以權謀私,也很難消除當事人等的顧慮,從而產生對司法機關不信任,影響司法機關的威信,有時甚至引起不必要的抗訴和申訴。
總之,在訴訟中實行迴避制度是完全必要的,是保證廉潔司法的重要手段,是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的訴訟屏障。這一制度將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發展而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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