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民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大型民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型民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 適用時間:生產、作業中
  • 出處:刑法135條
  • 犯罪主體: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 犯罪客體:公眾活動場所的公共安全
  • 主觀方面:過失
  • 客觀方面: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立案標準,主客體,基本方面,犯罪判定,刑事責任,量刑標準,司法解釋,

立案標準

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135條之規定,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發生或其他嚴重後果的,才予以立案
犯罪構成
1、犯罪主體是對發生大型民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應該預見到自己在大型民眾性活動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可能會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從而造成危害結果發生;
3、犯罪客體是公眾活動場所的公共安全;
4、客觀方面是在舉辦大型的群體性活動中,違反在公共場所的群體性活動中相關的安全管理規定,沒有履行相關的注意、管理等義務,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主客體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大型民眾性活動的舉辦者或者舉辦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對該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需要注意的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既可以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為我國許多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民眾性活動是由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協調舉辦,在此情形下,必須分清民眾性活動是由地方政府或政府部分舉辦還是以地方政府或政府名義舉辦,如果是前者,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門中作為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是後者,具體承辦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才是本罪的主體。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眾活動場所的公共安全,即公園、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場所中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基本方面

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在大型民眾性活動中的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可能會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因而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
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舉辦大型的民眾性活動中,違反在公共場所的群體性活動中相關的安全管理規定,沒有履行相應的注意義務,造成了重大的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
(1)行為。本罪的行為形式是不作為,即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保障公共場所安全的慣例,行為人負有義務採取行動排除在公眾活動場所發生酌法益侵害或法益的侵害危險性,且有能力履行該義務,而拒不履行。
①作為義務。作為義務主要體現在對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做出具體規定的各種規範性檔案,這些規範性檔案主要有:《關於加強公園、風景區遊覽安全管理的通知》公安部、建設部1993年6月30日發布,、《建設部關於加強建築系統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2002年9月25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根據《關於加強公園、風景區遊覽安全管理的通知》的規定,在公園、風景區內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要報請當地市、縣公安機關審批,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要成立專門的安全保衛機構,制定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全面實行安全責任制,確保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根據場地的容量,嚴格控制參加活動的人數,嚴禁超員售票;對場地內的通道、階梯、橋樑、出人口等容易發生意外的部位,要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組織疏導民眾;要組織機動力量,防止和及時妥善處置踩死踩傷人、坍塌、火災等事故。對於不符合安全條件,可能危害民眾安全的活動,要一律嚴辦。《建設部關於加強建築系統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中則做出了類似的規定:要加強對公園內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保衛管理工作。公園和活動主辦單位要對安全負責。要合理控制公園、風景區在節假日的遊人總量。《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對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消防安全作了具體要求,該法第13條規定,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民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並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對水上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出了規定:舉辦水上大型民眾性活動或者體育比賽,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情況採取限時航行、單航、封航等臨時性限制、疏導交通的措施。上述法規是作為義務的來源,對其進行分析,不難看出大型民眾性活動的舉辦者、安全責任人等主要負有以下義務:向公安、消防、交通等主管部門申請,並接受安全檢查;制定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應急疏散方案;保證公共場所的設施符合安全標準;配備足夠的安全保衛人員;合理控制民眾性活動的參加人數等。
②履行作為義務的可能性。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員應當有履行作為義務的能力,這不僅是不作為犯罪的一般要求,也體現了法律不強人所難的精神。
但是義務者是否有履行作為義務能力,在判斷上存在著不同的標準。

犯罪判定

罪與非罪
1.本罪與一般民眾性活動安全事故的界限。
二者的區別在於是否造成了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即致人死亡的,或|者致多人重傷的;或者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雖然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l理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有採取消除安全隱患的措施,對該活動的參加者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後果,但是後果並不嚴重,屬於一般的民眾性活動安全事故,不構成本罪,屬於行政違法的,可根據相關規定對其處以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
2.本罪與公眾活動場所發生的意外事故之間的界限。
公眾活動場所發生的意外事故,是指由於不可預見、不可控制的因素,引發的公眾活動場所的人員傷亡或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本罪與公眾活動場所發生的意外,事故的區別在於,前者行為人主觀上應當預見到自己在大型民眾性活動中的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可能會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因而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客觀上沒有履行法定的注意義務,未消除公眾活動場所的安全隱患或者致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嚴重後果,但是行為人對此無法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無法控制,主觀上缺乏過失心理。
此罪與彼罪
1.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二者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
(1)發生的領域不同。本罪發生在對公眾活動場所的安全管理過程中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發生在生產作業領域。
(2)侵犯的具體法益不同。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眾活動場所的公共安全;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法益是生產、作業安全。
(3)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大型民眾性活動的舉辦者或舉辦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對該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既可以由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也可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安全設施、安全生產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生產、作業單位的普通從業人員和在生產、作業中直接從事領導、指揮的人員。
(4)客觀方面的行為形式不同。本罪主要表現為負有排除公眾活動場所安全隱患的行為人,沒有履行該義務,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參加者的人身、財產法益存在著危險性,因而其行為形式是不作為;而重大責任事故罪表現為違章生產、作業或者強令他人違章作業,一般是以作為的方式實施的。
2.本罪與消防責任事故罪的界限。兩者之間的區別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大型民眾性活動的舉辦者或舉辦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對該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消防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一般公民、單位負責人或者單位中負有防火責任的管理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消防責任事故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
上述是二罪之間的區別,但是我們更應當注意規定兩罪之間的聯繫,重大民眾性活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構成內容包括了公眾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措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消防機構提出改正措施仍然拒絕改正,導致了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涵蓋了消防責任事故罪構成要件的內容,兩者之間是整體法與部分法的關係,構成了法條競合中的包容競合,所以當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時,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的,應根據包容競合的處理原則一—整體法優於部分法,適用本法條,以重大民眾性活動安全事故罪論處。
3.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所謂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在於:
(1)犯罪客體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公眾活動場所的公共安全,即公園、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場所中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玩忽職守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活動。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而玩忽職守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正確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刑事責任

履行作為義務能力,在判斷上存在著不同的標準:
首先,平均人標準,即理性的一般人在行為人的處境中能否履行作為義務,以其能否履行來判定行為人履行該義務可能性的有無;平均人標準提供了一個客觀、明確的判斷基準,但是它帶有推定的性質,以至於在行為人能力低於理性的一般人時,仍然判定行為人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無異於強人所難,難免失之不公正。
其次,行為人標準,即在行為人所處的具體情景下,考察行為人履行作為義務的可能性。該標準能夠全面考慮到行為人的各別因素,有效地避免平均人標準所可能帶來的強人所難的困境,但是行為人標準,缺乏一個客觀、明確的判斷基準,賦予了判斷者太大的自由裁量權,而且易於陷入對行為人同情的理解當中,以至於在行為人未能履行作為義務的任何情形下,都能發現使其難以為之的因素。
最後,折衷標準,即以平均人標準為主,同時兼顧行為人的特殊狀況。在此標準下,如果理性的一般人在行為人所處的情境中能夠履行法定的作為義務,原則上就判定行為人具有履行作為義務的可能性,但是如果行為人的理性能力明顯低於一般人時,則排除上述判定,認為行為人沒有履行作為義務的可能性。折衷標準是在平均人標準的基礎上,通過吸收行為人標準的合理要素得以形成,它既承繼了平均人標準的長處,也避免了其明顯的缺陷,因而逐步成為理論界的通說。
因而,在判斷本罪中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員是否有履行作為義務的能力時,我們也應該堅持折衷標準,但是考慮到本罪的不作為是發生在業務領域,而非日常生活領域,應當注意的是在考察理性的一般人在行為人情景中的履行義務能力時,這裡的一般人不是日常生活領域中的一般人,而是在相同領域裡從事安全防衛工作的一般人,即具有平均能力的行為人的同行。如果具有平均能力的行為人的同行具有該能力,就能肯定行為人履行作為義務的可能性,除非其能力明顯低於該同行。
(1)未履行作為義務。未有效履行作為義務分為以下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負有義務的行為人沒有履行法定的作為義務,主要表現為:
A.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或申請未被批准,擅自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的。
B.不顧場地容量的限制,超員售票,以致參加活動的人數失去控制,超過核准人數的,如某大型民眾性活動核准為三萬人,而實際參加的有四萬人。
C.公共場所的基礎設施、遊樂設備以及交通工具存在安全隱患,設施不符合安全標準,存在安全隱患,如場地建築不堅固,有發生倒塌墜毀的可能性;各種電線、線路老化,容易引發火災。
D.消防設施不符合法定要求。如滅火器超過使用期限;沒有按照規定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通道和緊急通道被占用,一旦發生事故,消防車不能開進,人員無法逃離現場。
E.未制定完善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突發事故的應急預案,未落實安全承包責任制,傲到安全保衛工作有專人負責,分工不明確,責任無法落實等。
根據公安部《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舉辦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活動的具體內容、安全保衛措施承擔全部責任,並制訂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另一種情形是,儘管行為人也實施了預防與消除安全隱患的行為,但是該行為不足以產生實質性影響,不能滿足法律對作為義務履行的要求,以至於必須被視為未履行的情況。
(2)結果。必須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重大傷亡事故,是指致使他人重傷、死亡,一般指死亡一人以上,或重傷三人以上的情況;其他嚴重後果,是指使公私財產,社會的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等情況。上述嚴重後果是構成I本罪要9非罪的界限,不存在該結果,不能成立犯罪。
(3)因果關係。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是由於違反安全管理規定不履行法定作為義務所引起的,二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如果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是由於不可預測、不可控制的自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的,與義務人的不I作為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不應當讓義務人承擔刑事責任。

量刑標準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十一條 [大型民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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